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2014-04-26张翠翠
学理论·中 2013年12期
张翠翠
摘 要: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理论上的争议使得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成为疑问;结果加重犯是单行为类型,对加重结果必须有主观上的认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同质”与“不同质”两种关系,前者不存在未遂,后者在基本犯所侵犯的法益与结果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存在明显的保护位阶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未遂;强奸罪和抢劫罪都存在复杂客体,一般来讲应以主要客体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次要客体仅为量刑的参照,但应考虑复杂情形的存在。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未遂;法益保护位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16-02
一、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的困惑
我国刑法在强奸罪与抢劫罪中皆明列了数种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中,均以“致人重伤、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的情形之一。但是,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对两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都存在巨大的不同,这种理解上的差异集中反映在对强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但基本犯未遂是否存在加重结果的未遂的疑问上。
(一)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
以抢劫罪为例,在抢劫罪中,司法解释的基本观点在于,“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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