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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直观”与质料价值伦理学

2014-04-14曾云

关键词:舍勒质料胡塞尔

曾云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本质直观”与质料价值伦理学

曾云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以舍勒的代表作《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为分析文本,阐释了他的“质料先天”的价值内涵及其现象学的理论基础,揭示了他与康德和胡塞尔的复杂关系。“本质直观”是舍勒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理论基石,这不仅反映在他对“质料先天”价值及其秩序的理解上,也体现在他的“人格”概念中。

本质直观;质料;意义;形式;人格

那么,舍勒怎样理解质料先天的内涵呢?他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下面我们就展开舍勒的质料先天的理论分析。

一、本质直观和质料先天

不可否认,舍勒的《形式主义》这本书整个是围绕着建立质料先天的客观价值伦理学展开的,因此澄清他的质料先天的内涵及理论基础(第二篇)在笔者看来是一个基础性的环节,这有助于理解他的“感受活动”、“人格”和“爱”这些核心概念。

要理解舍勒质料先天的伦理学,首先须借助于胡塞尔关于意向性理论中质料和质性的分析①舍勒虽然很少直接谈论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但他的感受活动的意向性分析,还是与之有内在关系的。他所说的“质料”也是在现象学的意义上来理解的,尽管与胡塞尔在具体内容方面也存在差异。所以在这里我首先提到现象学家胡塞尔是如何展开这种理论的基础性分析的。。胡塞尔认为:“在我们看来质料和质性是一个行为的极为重要的、因而永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尽管这两者只构成一个完整行为的一个部分,我们把它们称之为行为的意向本质仍然是合适的”[1](P285)。或者进一步说,质料是被定义为在行为中的那些作为认同基础而起作用的东西。[2](P57-58)质料不同于质性,而是为质性奠基,质料并不会因质性变化而变化。质性可以称为意向行为样式,即如何被给予的。而质料是指行为只有通过它,才能与对象联系,它不仅规定对象,而且规定对象存在的方式,所以质料是一个奠基性的概念。它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感性材料或经验对象不同,它是自身给予的客体。

在《形式主义》中,舍勒也一再提到上述这两个概念,尤其是,质料在他的价值伦理学中是一个奠基性概念。舍勒所说的本质直观,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是质料直观。通常意义上我们总是从一种实在论的角度来理解质料。而从现象学来理解,质料就是意向本质,或观念含义的统一。舍勒在《形式主义》中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他理解的质料先天的内涵就是观念含义的统一,它通过直接直观的内涵而成为被给予的,而这个直观就是本质直观。[2](P57-58)接着在《形式主义》的下文,他又指出,本质直观就是“现象学的直观”或“现象学的经验”。现象学的直观首先被给予的就是这个本质。

实际上,作为“观念含义的统一”的这个本质就是一种意义的统一。这里有必要对意义问题作一解释,因为如果不了解“意义”内涵,我们很难理解本质直观。自弗雷格发表《论意义和指称》以来,意义问题逐渐成为一个核心的哲学问题,现象学家胡塞尔、舍勒和海德格尔包括后来的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等几乎都与“意义”问题有关。现象学的“看”,看到的不是实在的对象,而是意义。比如说“金山”问题,金山作为实在的对象可能永远不能被看到,永远不能被充实。但它可以作为一种意义被给予,它可以在我们观念中或思想中存在,我们可以自由地想象和谈论它。又如关于上帝存在的问题,逻辑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认为,上帝的存在不能从实存和经验上证明,所以它们拒斥像上帝存在这样的形而上学的假问题。而舍勒认为,上帝不是作为实体而存在,它可以作为最高的价值质性在信仰行为中存在,上帝可以作为最高的无形的意义和神明者的本质在精神直观中被给予。就意义而言,我们还可以从欣赏音乐中,领会这种意义的统一。我们在倾听和感受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时,会完全沉浸其中,被它感动。这种感动不是声音、乐谱和音符这些实在的连接。而是命运交响曲向我们呈现的丰富的意义的统一域。而这种意义是在我们听音乐的这种感受活动中呈现出来的。

舍勒把质料看作客观的本质和先天内容,它是在对质料价值的感受活动中自身被给予的。笔者认为,舍勒和康德最基本的区别,就是舍勒借助本质直观理论对康德的感性直观理论进行批判。就质料的客体化行为的理解而言,舍勒不同于胡塞尔,胡塞尔早期认为只有认识的客体化行为才有自己的质料,任何非客体化的行为像情感现象(快乐、意愿等)不具有自己的质料。非客体化行为只有奠基在表象认识的客体化行为上才能获得质料。舍勒承认胡塞尔所说的质料作为意向性的本质,但他不赞成胡塞尔把情感现象理解为是一种被奠基的非客体化的行为,而是强调本身也是客体化行为。关于本质直观的问题,舍勒在《形式主义》中承认[2](P58),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关于范畴直观的行为充实的思想影响了他。舍勒坦言,1901年在关于《康德研究》的合作宴会上与胡塞尔结识之后,他们便就直观和知觉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哲学讨论。他们两个都不满意康德对直观的理解,认为提供给直观的东西要比感觉要素、感觉要素的派生物以及逻辑的统一模式所能证明的多得多。在这次会面上,胡塞尔向舍勒介绍了他的《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第六章:对感性直观的扩充即范畴直观思想,舍勒认为这对他大有益处。[4](P386)

在胡塞尔那里,范畴直观理论后来发展成为本质直观或观念含义的直观。当然本质直观要比范畴直观内容更广,因为本质直观不仅包括形式直观,还包括实在内容,即舍勒说的质料。所谓范畴直观,实际上也就是形式直观,比如说:“花和草,这朵花是红的,精神价值高于生命价值。”这里说的“和”、“是”和“高于”都是“形式”也称为事态,形式可以以行为充实的方式被给予。在《逻辑研究》“范畴直观”这一章中,胡塞尔明确指出,作为非实在的对象的范畴形式等客观相关项,可以在一种意向活动的行为中得以充实和直观。他进一步指出,一些客体性之间的本质联系只有在被奠基的行为之中才能“自身”显现出来。“一个观念,一个种类的统一,只能在一个行为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出来。”[5](P142)舍勒正是用行为体验的充实即感受活动发展了胡塞尔的逻辑学意义上的充实概念。甚至可以说,整部《形式主义》就建立在范畴直观的行为充实理论基础上。但舍勒很少直接使用“范畴直观”这个概念,而是用本质直观或精神直观。这是因为,“范畴”更多的是与形式主义和逻辑理性连在一起,而这一点正是舍勒反对康德的关键。

在舍勒那里,高低价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比较,是可以作为本质被直观到的。价值不是一种感性的杂多、不是一堆混乱的感觉材料,而是有本质联系的秩序。价值秩序通过感受活动和人格即作为纯粹行为体验的统一而被给予,包括通过偏好明察和爱的法则引导来把握最高的神圣价值。舍勒提出四种不同的价值即感觉价值、心灵价值、生命价值和神圣价值,它们只有通过四种不同的感受活动和自身超越的精神行为以及爱的运动才能被给予。他特别提出要通过位格这种纯粹的行为体验来充实。其中,上帝的神圣价值能在宗教体验的行为中直观到。

舍勒在此书中运用现象学本质直观的方法来探讨价值和人格,主张价值伦理学的客观有效性建立在意向感受活动和情感先天的基础上。先天和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质料价值以本质直观的形式自身被给予,同时在感受活动和体验行为中显现出来。

舍勒突破胡塞尔在逻辑理性意义上来理解先天。关于“先天”,舍勒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我们将所有那些观念含义的统一和定律(idealen Bedeutungseinheiten und S tze)称之为‘先天的’,这些含义统一和定律是在不顾及任何一种对其思维的主体及其实在自然属性之设定的情况下,以及在不顾及任何一种对一个可为它们所运用对象之设定的情况下,通过直接直观的内涵而成为自身被给予性。”[2](P57)但“先天并不束缚在定律上(甚至束缚在它们的判断行为的诸形式上),例如康德就是从这些形式中发展出他的‘作用规律’的‘范畴’;相反,先天完全属于‘被给予之物’,属于事实领域。”[2](P58)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舍勒本人对先天的界定,“先天”是“观念含义的统一”。而这种观念含义的统一,也就是舍勒说的通过直观被给予的“本质”,是直观的内涵,即质料先天的内涵。

先天通过本质直观被给予,它独立于所有可能的观察和归纳而明见地被给予我们,不像康德从先验普遍必然性的定律和公式来理解先天。“与理性伦理学不同的情感伦理学完全不必是一门在这种意义上的经验论,即,它试图从观察和归纳中获得伦常价值。精神的感受活动,它的偏好与偏恶,它的爱和恨具有它自己的先天内涵,这些内涵与纯粹思维规律一样独立于归纳经验。在精神的感受活动和在纯粹思维那里一样,都存在着对行为及其质料的本质直观,存在着对它们的奠基和联系的本质直观。在这里和在那里一样存在着现象学的明见性和最严格的精确性。”[2](P78)先天不是人为设定的规范、法则,也不是在理性逻辑基础上根据“认之为真”得出来的,它是在人格的精神感受活动中明见地体验和把握的,是具体的个体感受活动中体验到的本质性东西。这里笔者认为,舍勒之所以能够突破康德对先天的理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借助于现象学的本质直观。在舍勒看来,现象学的本质分析在于,“撇开行为载体的特殊组织以及对象的现实设定不论,而去把握建立在这些行为种类及其质料之本质中的东西。”[2](P78)价值作为本质性的客体可以先天明见地被给予。本质直观不仅可以应用在纯粹思维领域,而且也可应用于情感伦理学。而且,在精神的感受活动中,同样具有直观的明见性和客观性。

二、质料先天和康德的形式主义

舍勒的《形式主义》主要针对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进行批判,因为他主要围绕着康德对先天的理解的局限性以及他们关于质料内涵的不同看法展开论述。在这里我们看到本质直观对于舍勒批判康德的奠基意义。此外,舍勒认为,康德不仅从纯形式主义的立场来理解道德法则,而且也从形式主义立场解释人格。对此,舍勒在《形式主义》下篇专门探讨了康德的先验自我和人格概念。

在康德看来,范畴形式是不能被直观的,它是通过先验演绎而奠基在先验自我上的,更明确地说,范畴作为形式是源于先验自我这个纯形式。范畴不能直观这一点正是舍勒批评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主要理论根据。此外,在舍勒看来,康德根据经验与非经验来区分后天与先天,从而划分质料与形式也是错误的。《形式主义》明确指出:“先天与后天之对立的问题不是经验和非经验的或所谓‘一切可能经验的预设’,而在于经验的两种类型:纯粹的经验和直接的经验,以及依赖于对实在行为载体的自然组织之设定的并以此而是间接的经验。”[2](P62)接着他又进一步指出“先天明见之物”的领域与“形式之物”毫无关系,并且,“先天”——“后天”的对立也与“形式”——“质料”的对立毫无关系。康德认为,意愿内容和感受偏好的东西都是作为偶然的经验质料被绝对命令克服的,而舍勒认为,尽管一切意愿都奠基于质料之中,但它们仍然可以是先天的,只要它们存在于价值质性之中,意愿的图像内容要根据质料的价值质性才能得到规定。意愿因此而不受“感性的感受状态”所规定。[2](P75)质料作为价值的意愿目标,它们不是感性的材料,不是实在的对象,而是感受活动中的价值体验。比如爱、恨、懊悔和悲痛等。而且这种情感体验是原初,自身给予的。而康德忽视了情感的原初被给予的先天性。

传统认为情感领域不存在先天客观的价值,甚至认为价值是相对的。而康德的形式主义的伦理学也建立在这个前提上。比如休谟的情感伦理学虽然反对把伦理学和道德的准则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并把“是”与“应当”区分开来,但他几乎把情感与感觉经验相等同,休谟不仅没有发现先天的情感及客观的价值,也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而是间接地借用了自然科学的理性方法。而在舍勒看来,休谟把情感中给予的东西看成“无序的感觉的混乱”,并对感觉主义作了最极端的发展,而这一点也是康德理性伦理学所要克服的。但舍勒认为,与理性伦理学不同的情感伦理学完全不必是经验论,即试图从观察和归纳的角度获得它的伦常价值。

康德从理性形式上理解先天,即从先验哲学的角度上把普遍必然性的公理和法则作为先天来理解,从而就忽视了被给予内容的质料先天。舍勒对先天的理解不同于康德,基于本质直观的理论前提,他认为,质料作为价值本质和价值之间的本质联系,在不同行为本质的质性统一的人格中被给予。它是人格(这里的人格是在精神感受活动中体验行为)在感受活动中亲历体验的意向的客观价值,这个价值建立在伦常明察基础上。先天不等同于普遍必然性,它不是一个纯粹形式的先天。同时,先天与后天的区分并不是与先天的形式和质料相对应。而且,先天也不是在与后天相对的意义上来理解的,它并不是与遗传的天生的、传统的、自身习得的相联系来理解,而是先天明见,自身在感受的意向活动中被给予。

众所周知,康德用绝对命令的理性法则限制人的情感中的感觉主义,以及感性的实在质料,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感觉的经验实在论。舍勒提出的情感经验虽然具有先天的的原初被给予性,但同样情感也具有感性的内容即感性质料。那么如何保证人的偏好会去喜欢较高价值的东西,而不至于陷入感觉主义、享乐主义之中呢?舍勒的回答体现在他对于人的本质的界定之中。他认为,人之为人在于他是作为位格而存在的,不是现成的停留在感觉世界之中,而是自身超越的具有精神行为的人。从位格本质来看待,舍勒对人有一个在先的设定,包括对上帝作为最高的价值质性的信仰设定。人之为人如果没有这种超越的本质,没有朝向上帝的爱的运动,那么就不可能有绝对的精神价值被给予。

舍勒的质料伦理学和位格理论是对本质直观中包含的形式和本质的解读,不能说舍勒的伦理学是完全质料的。质料和形式并没有像康德那样有着严格的经验和先验的划分。质料也包含形式主义的东西,比如价值之间的本质联系或者说关系,也是形式,这种形式作为自身被给予的内容也是先天的。也就是说,在舍勒这里关于质料和形式没有本质的区分,它们都是作为本质直观,在位格中被给予的。

三、行为本质的直观——“位格”

舍勒根据本质直观的现象学视角,不仅批判康德的形式主义的道德法则,而且还批判康德对人的本质的理性理解,这主要体现在《形式主义》下部中舍勒对人格问题的界定上。一开始他针对康德的先验形式的理性自我进行批评,认为康德忽视了人的原初的具体行为体验存在。他把康德先验形式的自我转化为不同行为体验的自身统一。如他所言,“人格是不同种类的本质行为的具体的、自身本质的存在统一,……是行为差异性的本质统一,……并为本质不同的行为奠基。”[2](P467)举一个例子,比如我此时在看书,同时我听到外面的笛声,我非常喜欢它,感受到它的美妙,同时我又在思考问题,所以种种不同的的行为质性都可以统一在我当下的体验行为中。正是我的位格把这些不同的行为质性,如看、听、感受、评价和思考活动统一起来,并使之可能。当然它不是这种不同行为的实在连接,而是不同行为本质性的统一,即行为质性的统一。这种行为质性的统一建立在本质直观的体验活动基础上,是具体亲历体验的统一,而不是一个空泛的行为出发点。这里,舍勒主要是根据具体本质直观理论得出,一个行为本质的完整被给予是以对位格的本质为前提的。对位格舍勒给出一个本质定义:位格是不同种类的本质行为的具体的、自身本质的存在统一,它自在地(因而不是为我们的)先行于所有本质的行为差异(尤其是先行于外感知和内感知、外愿欲和内愿欲、外感受和内感受以及爱、恨等等的差异)。位格的存在为所有本质不同的行为“奠基”。[2](P467)位格的本质在于,它只存在于意向行为的施行过程之中。

位格永远不能被还原到无论是一个单纯的行为“出发点”的X之上,还是行为的某种单纯的“联系”或交织之上。一种所谓“现形主义的”人格性理解就常常是这样操作的,它想从人格的做出发来理解位格的存在。位格并不是一个空乏的行为“出发点”,而是具体的存在。没有这种存在,所有关于行为的说法都永远不会切中某个行为的存在,没有这种存在,所有关于行为的说法都永远不会切中某个行为的完整而相即的本质,而始终只会切中一个抽象的本质性;只是通过它们对这个或那个个体之本质的所属性,行为才从抽象的本质质性具体化为具体的本质性。[2](P468)

约翰·塔诺和弗林思认为,位格是通过现象学态度的本质直观到的,位格就如同一种本质性的东西,如红色一样既可以在具体行为的执行过程中显现并变化着,同时又保持着对具体行为的独立性和自身同一性。但贝瑞尼(Ren Perrin)坚持认为舍勒的位格概念并没有现象学基础,因为他仍借用了康德的先验演绎以论证位格的存在(being)具有逻辑预设。笔者赞同前两位学者的观点。因为舍勒一开始就是要反对康德的先验自我的纯粹形式的理性预设,舍勒的位格主要是不同体验行为的自身统一,而不是静态的先验逻辑的自我。

舍勒把本质直观应用得丰富淋漓,他不仅用它来反对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而且也用它来反对实在论上的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舍勒强调:“价值的载体永远不能作为实在对象被给予,因为它们本质上处在位格的(行为)方面。而位格永远不能作为‘对象’被给予,行为也同样如此。一旦对一个人‘对象化’,那么伦常价值的载体必将脱出我们的视线。”[2](P103)就是说,无论分析价值质料还是分析位格,舍勒都要反对一种非现象学的实在论的思维。不仅质料不是作为感觉质料和经验的实在对象,而且位格也不是作为对象和实在的“事物”;它仅仅作为它所进行的行为的具体统一而存在。并且仅仅在这些行为的进行中存在;它亲历每个存在和生活(也包括所谓的心灵体验),但本身永远不是生活过的存在和生活。[2](P588)

四、结语

舍勒立足于本质直观的现象学这块理论基石,不仅批评康德的形式主义,而且试图把康德的形式与质料的分离综合成其既包含质料又包含形式的本质性或说实质性伦理学。当然,舍勒对康德的批判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他和康德对质料本身的理解不同。康德认为质料主要是感觉经验的主观的东西,而这种意义上的质料,事实上也是舍勒要排斥的。舍勒理解的质料先天,即本质直观的内容,对康德来说是不能直观的先天对象。其次,舍勒把人从本质上看成是有神性追求超越的精神行为,即位格。没有这种对人的本质作为位格存在的预先设定,上帝作为神圣的价值通过精神直观也无法实现。而康德认为人的本质和尊严在于纯粹理性自身,只有服从源于绝对命令的道德法则,他才是真正意义的道德人。由此可见,由于两人的理论基础和对人的本质理解的不同导致其哲学上的差异。

[1]倪梁康.现象学概念通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2][德]马克斯·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M].倪梁康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4][美]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M].王炳文,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德]胡塞尔.逻辑研究[M].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吴凡明)

"Intuition of Essence"and Material Value Ethics

ZENG Yun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Public Management,Henan University,Kaifeng 475001,China)

This paper centers on Max Scheler's masterpiece Der Formallsmus in der Ethik und die Materiale Wertethik.Through analyzing the value meaning of his"material a priori",especially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his phenomenology,it intends to reveal Scheler's complex relation with Kant and Husserl.It is argued that the"intuition of essence"is basis for Scheler's material value ethics.It is reflected not only in Scheler's understanding of values of"material a priori"and the order of values,bus also in his concept of"person".

intuition of essence;material;meaning;form;perso

B82

A

10.3969/j.issn.1674-8107.2014.04.006

1674-8107(2014)04-0032-06

2014-05-10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西方道德哲学通史研究”(项目编号:12&ZD122);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意志现象学——胡塞尔伦理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2XJC720053)。

曾云(1978-),女,河南汝县人,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西方现代伦理思想研究。表的形式主义伦理学,认为康德把理性抬高到一个法则的自在目的的地位[3](P48),以此出发演绎出一套形式主义的绝对命令,作为行动的规范和意志的根据。舍勒不满意康德这种无价值质料的伦理学,即忽视原初的意欲目标、行为体验和感受活动等情感现象。而他要建立包含实质内容的质料先天的情感伦理学。

“价值”这一术语最初由洛采引入哲学讨论中①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芬德莱在《价值论伦理学》中认为价值论是乌尔班(Urban)于1906年在他的力作《评价:其性质和规则》一书中引入哲学的。,此后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哲学概念。它原则上是一个与“真理”相平行的范畴。就舍勒价值现象学的理论基础而言,需要回溯到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尤其是其中的本质直观和范畴直观的行为充实理论。两者对舍勒的伦理学代表作《伦理学中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以下简称为《形式主义》)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强调,对客体之价值进行评价的行为(非客体化行为)在逻辑上首先要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上,换言之,“认之为有价值”(评价:Wertnehmen)必须以“认之为真”(感知:wahr-nehmen)作为基础。在这里,价值是指某个客体的价值。客体是价值的载体或基质,价值是客体的质料或属性。与客体化行为不同,内容在评价行为中被赋予一个对象的价值或称为“评价的质料”。[1](P506-507)与胡塞尔认为价值要以真理和表象为基础不同,舍勒认为,“所有原发的对世界一般的行为举止,即不仅是对外部世界,而且也对内部世界,不仅是对他人,而且也是对我们本己的自我的行为举止,恰恰不是一种‘表象’的行为举止,不是一种认之为真(wahrnehmen)的行为举止,而是始终同时是、甚至按上面所说原发地是:一种情感的和认之为有价(Wertnehmen)的行为举止。”[2](P238)可以看出,舍勒哲学的独特旨趣就在于,他把价值提到了更优先于逻辑真理那样的地位,价值不仅原初,而且也可以像把握客体一样直观明见。舍勒认为,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误识和忽略了价值的原初被给予的地位,而总是试图从知性和理性基础上看待价值,从而也就忽略了价值的原初样式和质性,比如情感现象中的感受活动和行为体验。而且,人们总是以在一种外在的“标准”和形式中去寻找“认之为价值”的“评判法则”和“规范”。实际上人们根据的这些标准脱离了人们具体亲历的生活体验。舍勒主张,必须把一种行为的体验价值回归到价值-生活的亲历中显现出来的原初被给予性上。只有在这里才能发现价值质料的先天。当然舍勒的出发点不是针对胡塞尔,而是主要批评以康德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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