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非现场执法效果分析
2014-04-13王石金斌石京
交通信息与安全 2014年3期
王 石 金 斌 石 京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北京100084)
0 引 言
交通执法对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有重要意义。研究表明,缺乏有效交通执法的地区更容易发生超速行驶、醉酒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1]。随着电子监控技术的发展,近年来交警利用“电子警察”执法的现象在国内外愈加普及,射频识别技术(RFID)的应用也提高了非现场执法的工作效率和执法权威性[2]。2013年比利时研究人员基于佛兰德斯地区安装的65个固定式测速监控设备,比较有监控与无监控地区的交通事故发生次数,发现测速监控设备可以有效减少29%的严重伤亡事故[3]。而针对中国广东省的研究表明,在安装测速监控设备后,2005年间全省范围内超速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相比2004年降低了32.5%[4]。
由于非现场执法发展历史较短,其作为1种并不成熟的执法形式,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存在多方面问题,对执法效果产生负面影响,也让交管部门,以及接受处罚的驾驶员质疑这是否是1种有效的执法形式。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告知制度的不完善,非现场执法执行过程中,部分违法驾驶员未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接受告知,或是得到的交通违法证据不完整、不准确[5-6]。交管部门告知的不及时或是驾驶员得到违法证据的不充分都会严重影响到执法效果,导致驾驶员及时主动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罚的比例偏低。此外,非现场执法也会引起教育效果与警示作用的缺失。非现场执法由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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