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销结合 “直面”税改
2014-04-13韩华明
中国石化 2014年3期
□ 韩华明
编者按:对成品油市场而言,2013年是一个政策大年。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定价机制都将对成品油市场,尤其是调和油市场带来深远影响。本《期财》经栏目特邀上海易贸研究中心的两位专家就这两项新政对成品油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以助读者更好地把握未来成品油市场的走向。
47号文的出台,是对2008年底推进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进一步完善。而50号文是针对47号文的“补漏”。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是2013年的重头戏。征?不征?何时征?怎么征?自从2012年国税总局发布第47号公告后,这些疑问一度成为市场热点。如何应对,如何避税,一再成为业内讨论的焦点。
新的疑问:是否追缴
时隔4 7 号文公布9 个多月,2013年9月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为50号文)在详细解释了区分应税产品与非应税产品的方法后,留给市场一个新的疑问:是否追缴以及如何追缴?
47号文生效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但至今尚未实施。50号文虽未对具体实施时间以及是否会进行追缴2013年至正式实施当日的税费进行明确。但其解读文件中,暗示了实行追缴的可能性较大。

□ 成品油消费税存有漏洞。CFP 供图
9月18日公布的50号文解读文件第六条指出:本公告是对第4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其执行时间应与47号公告保持一致。据此可判断,即使通过50号文将混合芳烃纳入征税范围,但由于该文仅作为47号文的解释,因此其征税时间应当由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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