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之政府监管机制完善
2014-04-07张甲娜姜海洋周昌龙李明华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4年7期
张甲娜,姜海洋,周昌龙,李明华
(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1300)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基本构建了“地方政府总负责,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规范食品经营市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的出台并没有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又出现了许多食品安全事故,“瘦肉精”事件未走远,“染色馒头”、“绝育黄瓜”等接踵而至,这种发展事态让人胆战心惊[1]。这些事件不仅暴露一些企业主道德缺失,置国家法律、部门禁令和消费者健康于不顾,更暴露出监管部门失职。
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原料使用方面存在严重污染,尤表现为初级农产品污染严重。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种植业多以松散的农户为单位,规模小且不集中、分布面积广,农民食品安全意识薄弱,作物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高效农药、滥用化肥、种植类激素和膨大剂等;禽畜养殖过程中抗生素使用超标、激素滥用以及饲料添加剂过量等;工业污水、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重金属在农、畜产品中含量超标等,使诸多有害物质残留于初级农产品,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2]。其次,在加工环节上的污染同样令人不可忽视,食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仅仅为了食品美观或是降低成本不顾人体健康使用劣质原料、有害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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