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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2014-04-07群,张丹,孙

关键词:强制措施犯罪案件检察机关

马 群,张 丹,孙 静

(萧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宿州 235200)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审查的职责。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条件已经失去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这些新的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滥用的监督力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也进一步丰富了逮捕后羁押性审查制度的内容。但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我国法律未做出区别性对待的规定,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群体进行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具有现实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逮捕后羁押的现状

(一)羁押措施普遍适用且捕后羁押率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片面追求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通常将逮捕作为一种获取证据的重要保障手段,并没有考虑羁押必要性的问题,因此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情况长期存在。近十年来,我国基层检察院的逮捕率和羁押率都在90%以上,职务犯罪的捕后羁押率更是高达98%以上。[1]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检察院为例,2011年逮捕率和羁押率为78.7%,2012年为76.5%,2013年为74.8%,三年的平均逮捕率和羁押率为75%以上。反观国外的一些做法,在美国,经法院批准予以羁押的占被告人的34%;英国最高的年份也只有14%;在德国,被实行审前羁押的人数大约只占到刑事法院被判决人数的 4%;日本也一直维持在20%左右。[2]

(二)羁押期限长且变更审查程序缺失

1.羁押后审查程序不完善

首先,执法理念缺失导致高羁押率。在县级单位,由于人口流动性非常大,犯罪嫌疑人因外出导致传唤不到案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造成很多执法者在审查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方便自己的办案要求,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和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羁押被作为一种侦查手段,而不是保障诉讼的手段。特别是疑难案件,长期难以侦破,但是又迫于案件的影响和社会的压力不敢释放嫌疑人,对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一律批捕。再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缺失。在我国,羁押是拘留与逮捕的结果,对羁押不需要进行单独的司法审查,案件办多长时间,对嫌疑人就关押多长时间。[3]同时,对超期羁押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而不予以变更的情形缺乏必要的惩罚手段,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捕后变更羁押措施的法定情形不明确

从逮捕后的跟踪情况来看,很多案件审前都是全程羁押,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再主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几乎不存在。从我院受理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上看,基本上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且变更事由单一,多是基于刑事和解作出变更决定。

(三)基层检察院中未成年人捕后羁押的现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仍然和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样,普遍遵循“以羁押为常态,取保候审为例外”的原则,这使得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现状未能有效改善。以宿州市全市统计数据为例,2011年全市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4件,批捕105人,批捕率为42.9%,2012年为78.6%,2013年为70.3%;宿州市基层检察院中,以萧县检察院为例,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案人数为10人,批捕人数为10人,批捕率为100%;2012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人,逮捕率仍为100%;2013年以后,为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请逮捕的慎用羁押强制措施,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33人,逮捕16人,逮捕率为48.5%,高羁押状态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在宿州市其他县区院未中,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率高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泗县检察院,2011年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3件,逮捕19件,逮捕率为82.6%,2012年逮捕率为76.4%,2013年逮捕率为78.4%。

二、建立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原因及意义分析

(一)建立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原因

1.由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决定

未成年人较之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生理上并未完全成熟,可塑性较强,因此未成年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同样的审查制度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自身认识能力的限制,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并不能全面的认识和控制,因此法律应当对未成年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才能更好的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2.由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性质决定

未成年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强奸等几类刑事犯罪,这些案件中的多数未成年人是因为没有钱上网或者其他不良嗜好才去犯罪,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其自身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控能力差,易受外界环境影响;从其犯罪轨迹中来看,社会、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管理脱节,未负起应尽的管理、教育职责也有很大责任。

3.由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的监督具有被动性,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逮捕案件,只有少数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在侦查机的邀请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外,绝大多数案件是在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时才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这实际上削弱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侦查机关非法适用、甚至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也无法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二)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

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被羁押而中断了生活和学习,日后的成长和发展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危害其一生;且高羁押率给关押场所造成负担,交叉感染问题突出。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建立未成年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来“减少审前羁押”。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能不捕的尽量不捕,能用其他措施的尽量用其他措施,这是对新刑诉法精神的贯彻落实,践行了未成年刑事司法宽严相济政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少捕、慎诉、少监禁”等司法理念,更彰显了法律教育与惩罚并行的功能。我国自八十年代就开始探索针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从圆桌审判、少年法庭,到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刑事和解制度均是多年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果,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应属于未成年嫌疑人司法改革内容的一部分。[4]

三、未成年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

(一)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

1.侦查监督部门统一行使审查权

“诉讼监督职能只能由参与诉讼的机关承担,才能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5]对已经逮捕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的原承办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的变化,从而更有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顺利进行。

2.加强与公诉部门和监所部门的协调

未成年嫌疑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由侦监部门为核心,同时与公诉和监所两个部门做好信息互通工作,这样可以相互协调,更迅速、及时并且有效的办理案件,最大程度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在办案中积累经验,更加有利于贯彻教育、感化为主的刑事诉讼原则,及时全面总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更好的开展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未工作。[4]

3.规范社会观护制度和社会调查制度

由社会力量组成观护组织在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进帮教、考察和监管等,可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可以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为更准确的做出逮捕后是否羁押的决定而进行社会调查,应由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因为公安机关在其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已经掌握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犯罪原因及监护条件等信息,对案件的把握也就更全面、更有效。

(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作用

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上应重视刑事和解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嫌疑人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认罪态度可以作为其是否会妨害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考虑,与此同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方面。在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中要积极采取刑事和解与国家救助等形式,尽可能地弥补被害人损失,最大称得上化解被害人对非羁押措施的抵触;同时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标准,避免因使用刑事和解而出现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出现。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

1.审查启动的时间

“为了增强该条款(即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可操作性,最好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多长的一个具体期限内,定期对羁押的必要性和前提进行审查。”[6]基于检察权而进行的审查,法律必须明确审查时间的间隔;[7]而对于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的审查申请应采取“及时审查原则”,随时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处于不成熟的时期,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缺乏全面认识,因此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时应当更加注重审查的时间间隔性。

2.审查启动的主体

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可以分为依职权与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93和第95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捕后羁押进行审查,这是依职权审查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是依申请进行羁押审查的法律依据。

(四)审查内容、标准及救济程序

1.审查内容

(1)对案件在事实和证据的审查。首先,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评估机制。[8]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应当从其涉嫌犯罪的案件性质、自身的成长环境以及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以此作为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其次,注意区分犯罪构成要件与具有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的法定事由。在我国基层检察院的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只要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可以逮捕,而对于法律规定的具有逮捕必要性和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客观事实,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伪造、变造证据、自杀逃跑等社会危险性要件缺乏必要性的认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上准确把握,注意区分。

(2)明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证明责任。由于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对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依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公安机关轻视、忽视对逮捕必要性相关证据的收集。[9]352因此,首先应当推动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之时对其逮捕必要性作出说理,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嫌疑人有逮捕的必要性,而不是简单的将构成犯罪的证据作为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同样的道理,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已发生变化,不需要对其继续羁押。其次,嫌疑人一方申请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其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证明材料。同时,应发挥律师的调查取证作用以及检察机关复核、补充证据等的相关机制。

2.审查的标准

(1)以罪行的轻重作为审查的实体性条件

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羁押无疑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最严重、最深远的侵害。[10]281因此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应仅限于重罪,在如何区分重罪与轻罪的问题上应参照其所涉及罪名的法定刑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11]参照《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列举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以三年作为界限,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罪。在实际的适用上,还应当考虑案件的性质,对于性质及其恶劣的刑事犯罪应当慎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否则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2)以是否妨碍诉讼或再次犯罪作为审查的程序性条件

羁押并不是一种惩罚性措施,而是为了使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保障性措施,因此是否会妨碍诉讼的进行或者是否会再次犯罪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如何判定是否会妨碍诉讼或者是否会再次犯罪的问题上,要求审查机关应综合考查被羁押对象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态度等一系列的客观事实,从而认定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3)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作为审查的关键因素

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没有近亲属的,其他人适宜做监护人的,也应认为有监护条件。社会管教条件是指少年被告人如果被适用缓刑等非羁押刑,学校、派出所、街道、村委会等单位能够对其进行教育、管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对其影响具有重要的影响,未他们一般涉世不深,可塑性更强,对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3.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救济程序

法律谚语道:“凡权利皆应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为更好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赋予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权。当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作出维持原羁押决定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上一级机关申诉。

结 语

根据区别对待原则,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上不能完全套用新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不同于成年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是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提出的严格要求,该规定的贯彻和实施需要一个明确的标准和相关的配套措施,未成年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诉讼权利保护的必要补充,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才能做出有区别且更加合理的制度安排。

[1]刘召华,陈元.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比较研究[C].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及执行,2012.

[2]卢乐云.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之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6).

[3]高景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6).

[4]郑坚明,丁晓婷.检察视角下审查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必要性研究[EB/OL].http://www.stjcy.gov.cn/index.php/info/de⁃tail/2465.

[5]朱孝清.检察机关集追诉与监督于一身的利弊选择[N].检察日报,2011-01-21(3).

[6]郑赫南.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分组审议部分与会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监督程序[N].检察日报,2011-12-28(1).

[7]房国宾.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问题研究[J].人民论坛,2013(11).

[8]吴燕.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审查还需有配套措施[N].检察日报,2012-05-9(3).

[9]樊崇义.公平正义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义与专题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10][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1]孙道萃.论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以犯罪分层理论为基础[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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