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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外幸福理论研究进展

2014-04-01龙运杰东南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1189

关键词: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欲求

龙运杰,东南大学 伦理学研究所,江苏 南京211189

幸福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问题,自古希腊起幸福就成为哲学家们不断思索的概念,当代的幸福研究在国外已经是一个热点,并且呈现出多学科、多理论的特征。不仅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都有对幸福的研究,而且已经出现了“幸福科学”(science of happiness)、“幸福研究”(happiness study)等称谓。美国出版有《Journal of Happiness Studies》杂志,该杂志创刊于2000年6月,每月一期,是一本面向幸福研究的专门期刊,主要刊登有关幸福的各类理论和实证研究,杂志编辑包括了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伦理学家等。新西兰也有《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Wellbeing》杂志,该杂志创刊于2011年,时间较晚,在学科上也偏向于心理学。相对国内的幸福研究,国外的研究表现出更为鲜明的多元性与现代性,值得国内学界借鉴。

西方学界在幸福一词的使用上,存在happiness 和well-being 两种用法的分野,二者在语义和内涵上存在较大的差别。happiness 更多的倾向于一种精神、情感上的满足或情绪上的积极状态,这一使用或多或少地接近于快乐,因而在这一用法上产生了以个人心理感受,尤其以快乐为核心的幸福理论。这一用法既与日常生活中的体验相关,如当一个人感到满足、快乐的时候,通常也认为自己是幸福的;同时也源于happy 一词在语义上的含混,happy 一词同时包含有“幸福的”和“快乐的”两种涵义,在使用中也较难区分。如韦恩·戴维斯(Wayne Davis)就曾试图证明happiness 和pleasure 两个词语表示的同是一个精神现象,它们虽然不是同形(isomorphic),但却是同质的[1]305-317。而哈伯恩也注意到,“当我们谈论过着幸福(happy)的生活时,我们似乎有一种‘生活得好’(well-being)的类似想法出现在头脑之中,这种想法更加倾向于指示我们的生活而不是精神状态。但更多时候当我们谈论人们有多幸福还是不幸福,以及处于幸福之中,我们却是在表示一种心理状态”[2]287-317。

正如哈伯恩所观察到的,当人们或研究者使用幸福这一词时,也可能并不是个人对于自我生活偏精神方面的感受,而更多的是对于一个人所过着生活好坏的表述和评价。马克·切克拉(Mark Chekola)就注意到幸福在这一用法中存在四点基本内涵:(1)这表示将某人的生活视为一个整体的态度;(2)这一用法所指向的对象是一个至少延续一段足够长时间的生活;(3)这一用法表示某人的生活是值得一过的;(4)这一用法中的幸福,是一个所有人都普遍追求的目标[3]51-78。这种用法更加倾向于对一个人的生活是否值得一过做出价值判断,而较少对一个人主观体验的关注,它在西方学界有一个更加明晰易辨的术语,即well-being。约瑟夫·拉兹就(Joseph Raz)对well-being 做出过分析,认为它包含有客观的善作为其要素,也有对某人而言是善(good for)的价值判断,同时还要求一种将生活视为一个整体的观点[4]269-294。

由于幸福在happiness 和well-being 在这两种用法上的区别,西方幸福理论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大主要理论。主观幸福论主要将幸福视为个人的主观感受和精神状态,而客观幸福论则从主观感受的不可信出发强调幸福的客观真实及其对生活的价值,认为客观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也是一种真正善的生活。为了回应对方的批评和反驳,两大理论内部也在不断进行改良和革新,从而产生不同的理论分支,直到今天新的理论分支仍在不断产生和完善。应当说幸福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争论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如快乐派和柏拉图主义就分属主观幸福论和客观幸福论,而到当代,幸福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争论变得更为激烈和错综复杂。

一、主观幸福论

主观幸福是人们直觉上首先产生的幸福观念,因为它强调人们对于生活的自我感受和满足,这是“幸福”一词所首先具有的内涵。主观主义的幸福理论都普遍建立在这一点之上,如持主观主义观点的学者萨姆纳(L.W.Sumner)就强调:“你自己的幸福依赖于你自己所关注的:你关心的事物、你认为重要的事务,以及与它们联系在一起的东西”[5]42。

1.快乐论

主观主义的幸福理论中,快乐论是一个历史最为悠久的分支,古希腊昔勒尼学派的亚里斯提卜是第一个持快乐论的哲学家,快乐论的核心观点便是幸福在于快乐,当快乐比痛苦更多时,就是幸福的。当代仍有研究者试图捍卫快乐论的观点,如斯蒂芬·米洛斯(Stephen Morris,2011)就是其中一位,而韦恩·戴维斯对幸福和快乐同质的论证也可视为快乐论的论据。

总体来说,当代学者对纯粹的快乐论支持较少,因为该理论存在一个严重的缺陷,就是过于肤浅,将所有的快乐和痛苦都包含在了其中,而显然生活中的很多快乐和痛苦与幸福无关—至少是关系非常之远,如吃一块饼干带来的快乐等①这一点是快乐论的反对者们所共同集中批判的问题,但斯蒂芬·米洛斯却为之提出了辩护:尽管饮食的快乐与幸福极不相关,也许一顿美食不能让沮丧的你变得幸福,但一顿难以下咽的饭菜却总会让你不那么幸福一点——可能这类东西不太影响幸福,但说它们和幸福完全无关却是不严谨的。参见Stephen Morris.“In Defense of the Hedonistic Account of Happiness”,Philosophical Psychology,2011,Vol.24,No.2,261-281.。快乐论最大的特点,就是直觉在其中的基础性作用。无论是其基本观点,还是快乐、痛苦的标准,都是以直觉作为其来源。这使得它面临着一个严厉的批评:直觉是不可靠的。诺齐克就曾经提出一个名为“体验机”的思想实验:假设有一架机器,可以连接上你的大脑,通过神经的刺激给你任何想要的快乐体验,如阅读一本优秀的小说,甚至亲自撰写一本伟大的小说等,而且由于这个机器的强大模拟能力,它能够使得你的大脑认为这些体验就就是现实生活,那么你是不是应该钻进这个机器里去度过你的人生呢?[6]43显然我们都不会选择住进这个机器里,因为在我们的认知中,幸福意味着比一种单纯的心理体验更多一些的东西,在我们所珍视的东西里,显然还有比快乐的体验更为重要的存在,失去这些东西将使得我们得到这些快乐体验也会显得毫无意义。

尽管快乐主义存在着这些困难,它在量化和物质化上却存在极大的优势,比如将快乐(幸福)的量直接转换为生活中物质、金钱等因素的多少,这一点恰恰符合实证研究的需要。尤其在经过边沁功利主义的改进后,藉由“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这一基本理念,庇古将其发展成为了福利经济学,至今仍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着重要影响,如经济学、公共政策学等对GDP、人均可支配收入、个人与家庭收入等经济指标的重视,都或多或少来源于这种原始的快乐主义观念。

2.欲求满足理论

针对快乐论的缺陷,尤其是诺齐克的体验机带来的困难,有可能提出一种理论改进:我们想要的并不是简单的快乐体验,而是一种欲求的满足。就撰写一本伟大的小说这一例子来说,我们想要的并不是“我正在写一本伟大的小说”这一体验,而是“我想写一本伟大的小说”这一欲求的满足[7]。这一理论被称为“欲求满足理论”,如规则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理查德·布兰特(Richard B.Brandt)就在其理论中将个人快乐转换成为了欲求的满足或一种满足的状态。他认为,道德上的善好来源于一个人对某事物的欲求是否合理,从而在这一意义上,欲求的满足不仅是快乐的,而且获得了道德善的性质;个人幸福的最大化也就等同于个人欲求满足的最大化,能够使得自身欲求满足最大化的行动对于个人来说就是最为合理的。通过这一途径,布兰特将幸福与欲求满足统一起来,提出对幸福理论的选择正是基于欲求理论的考量:“那些有着充分理性和仁慈精神的人将以一种道德法规来最大化有知觉的生物的幸福或快乐集(net-enjoyment)”[8]252。这里“幸福或快乐”的使用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沿用了快乐论的表述方式,而这一表述也暗示了欲求满足理论与快乐论千丝万缕的联系。

欲求满足理论规定幸福来源于欲求的满足,所以体验机带来的虚假快乐体验对于幸福是无意义的,能够有效避免诺齐克的反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欲求满足理论所提出的欲求可与人本主义心理学中的需要理论联系起来,从而得到心理学的支持,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就完全可以视为一种建立在个人需要基础上的幸福理论;而欲求的满足必然同时来带快乐的情绪,因而满足理论实际上仍然坚持了快乐论的主张,并且将快乐建立在了一个更为真实和坚固的基础之上。

欲求满足理论能够很好地回避体验机的矛盾,但是自身却制造了另外一个困难:并不是所有欲求的满足都能够带来幸福,因为欲求是片面的,而幸福不是。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针对欲求满足提出过一个假设:如果有一种成瘾性药物,它不会对你的身体和精神产生任何负面作用,当然也不会有积极影响,但是一旦服用它,你就会每天产生一种强烈的再次服用的欲望,而且你可以毫无代价、极为方便且无限制地获得这种药物。现在,你是不是应该选择服用这种药物呢?[9]498帕菲特的这一假设,旨在反对欲求的满足带来幸福、更多欲求的满足带来更多的幸福这一欲求满足理论的观点,他这一反驳显然极为成功。

鉴于快乐论和欲求满足论这两个理论所面临的明显困境,绝大多数主观主义者都支持其他更为复杂的幸福理论,如生活满足理论、情感状态理论等。

3.生活满足理论

欲求满足理论无法回避欲求的片面性所带来的困难,而这一困难也在暗示着需要一个更为整体性的幸福理论,这便是生活满足理论。生活满足理论来自于这样一个直觉性的认识:但人们对自我的生活感到总体满足时,会就产生一种幸福感。生活满足的观点最早由范赖特(Von Wright)于1963年提出,最近的支持者则包括萨姆纳(Sumner 1996,2000)、莎拉·巴斯(Sarah Buss,2004)、布鲁尔德(Brülde,2007)、杰西·苏卡纳恩(Jussi Suikkanen,2011)等人。为了将对自我生活的满足感与某一阶段或时间内欲望实现的满足感相区别,生活满足理论的支持者们通常也坚持将生活的整体而非片段作为评价的对象。如苏卡纳恩就认为,当幸福只是表示一种心理感觉时,我们只需要拥有一个短时间内的快乐的心情,而当它表示一种更为“深入”的内涵,所需要的就不再仅仅是一种对于快乐的感受。“当我们评价人生中一段更长的时间时,通常是在这意义上来使用‘幸福’一词”[10]149-166。譬如,当我们说某个人在过去十年里生活得极为幸福时,并不是说他在这过去的十年里有许多幸福的体验,我们谈论的是一个更为整体的东西。事实上,在过去的这十年中,他肯定也有许多痛苦甚至不幸的事情发生。

相比欲求满足,生活满足理论由于具有一种更为完整的观点和视角,因而显得更为合理和有效,并且更为符合大众的幸福认知。有研究者就曾指出,在英语中,对生活满足的判断非常类似于对生活幸福的判断[11]5。可以说,生活满足理论将快乐主义理论和欲求满足理论包含在了其中,又成功的避免了这两个理论可能受到的批评。将生活视为一个评价的整体,这是生活满足理论所特有的张力,也是该理论的魅力所在。对于一个生活得贫困潦倒的艺术家,显然他是痛苦的,但他同时也可能是幸福的,因为他对自己的创作生活很满足[12]378-392。然而这一理论可能造成的后果却是,使得人们在幸福的获得上并不是关注自我发展和需要的满足,而是被转换成为一种对生活的知足甚至“感恩”的态度。更为极端的,则如“幸福的奴隶”那样,即使一个处于非常不幸状况的人,也可能通过无意识的心理适应降低自身的标准和期望,觉得自己的生活尚可,从而产生幸福感:“受剥削的人们出于单纯的生存需要,通常会适应剥夺性环境,其结果是,他们会缺乏勇气来要求任何激烈的变化,而且甚至会把他们的愿望和期望调整到按他们谦卑地看来是可行的程度”[13]72。当代心理学和社会学诸多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结果都支持阿马蒂亚·森这一观点。

4.情感状态理论

相对于生活满足,情感状态理论所关注的是长期稳定的个人整体情感,尤其包括一种更深层次的非经验性的情绪与情感,同时将一些并不影响情感的肤浅快乐进行了排除。该理论认为,当一个人的整体情感状况是积极的,或者至少是平静的时候,他就是幸福的。该理论与快乐论的最大区别在于,快乐论只是简单的快乐与痛苦这两种体验的对比,而情感状态指向的是一个与不安和焦虑相对立的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精神与心理状况。情感状态理论拥有诸多支持者,如马修·理查德(Matthieu Ricard,2006)、劳拉·希泽尔(Laura Sizer,2010)、锡塞拉·博克(Sissela Bok,2010)等,其中最著名的是哈伯恩。哈伯恩将人的情感状态划分为“核心情感状态”和“边缘情感状态”,在他看来,正是核心情感状态标示着人们的幸福,同时也是构成人们幸福体验的来源;而边缘的情感状态与幸福并无太大关系,即使要对幸福产生影响,也要通过核心情感状态作为中介。核心情感状态与边缘情感状态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控制和反映着一个人性格情感的特质,边缘情感状态则无此功能。“一个人的‘核心’(相对于边缘而言的)情感状态—大体上来说,也就是标准的情绪和情感,这是相对于那些对快乐或痛苦的身体感知(如性高潮)或是浅层的心理体验如简单的愉悦与不快而言”[14]19-31。当沉浸在一种负面的核心情感状态时,我们不会对一些外部的事物感到真正的愉快或是获得积极的情感—当心情悲伤时看一部喜剧片,即使能够产生一些快乐的情绪,但这种快乐情绪仍然是浅层和边缘的,这时我们的情感状态仍然处于负面状态中。这种核心和边缘情感状态的区分,正是哈伯恩情感状态理论中的关键部分[15]261-281,通过二者的区分,能够对影响幸福的因素进行有效的辨别,并且基于情感的稳定性基础而提出一种较为合理的幸福理论。

相对其他的幸福理论,情感状态理论更加偏向于对幸福的心理主义考察和描述,如哈伯恩本人就认为,他所描述的幸福也许更适合称为“心理肯定”(affirmation)或“心理繁荣”(flourishing)。由于与心理学的理论最为接近,也由于个人心理、情感状态在实证测量上的便利性,情感状态理论也受到心理学研究者的普遍欢迎,当代心理学的幸福感测量理论或多或少都是建立在情感或心理状态的基础之上。然而由于对心理状态的偏重,情感状态理论也难免受到心理活动与情感体验种种非客观和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如心理学研究中所观察到的不自觉的心理适应,以及情感体验的种种偏差,仍可能导致基于情感状态的幸福是不完善的。一个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人们往往产生经常性的低度紧张或焦虑(类似于身体的亚健康状态),但由于自身无法察觉的适应而觉得这就是正常的精神状态,继而做出自己很幸福的判断[16]94-428。布里克曼(Brickman,P)等人就曾做过一个研究,发现遭遇车祸的人和中彩票的人的在短期内分别表现出个人自我幸福水平的下降和上升,但是之后又会大体回复到车祸或中奖之前的水平上来[17]917-927;另外也有研究发现,在测量过程中当被试身边有残障人士在场时,被试的幸福感得分就会明显偏高,因为残障人士在场的对比使得被试更加倾向于关注生活中的积极一面[18]27-47。

二、客观幸福论

鉴于主观幸福论所强调的个人主观体验和内省带来的不确定与不稳定性,也有学者认为主观主义的幸福是不可靠的,继而支持客观幸福论的观点。在客观幸福论者看来,既然幸福对所有人都是善的,那么幸福的构成就不应当是随个人主观印象的变化而变化的东西。客观主义的幸福理论显然受到古希腊的伦理观念影响极为深远,如弗洛姆就曾提出一个类似古希腊思想家的观点,认为应当区分“那些仅仅出于主观的欲望、其满足也只能带来暂时快乐的需要,和那些植根于人类本性、其实现带来人的发展和幸福的需要。也就是说……应当区分纯粹主观感受的欲望和客观真实的需求——前者的部分欲望有害于人的发展,而后者则与人类本性的要求相符合”[19]29-45。客观幸福论的支持者与弗洛姆的观点相似,认为幸福应当包含那些既非快乐体验也非欲望满足的东西,这些东西通常对幸福的产生或获得至关重要,但却相对独立于个人的主观感受和内省。这一意义上的客观主义幸福论需要逐个强调和论证某一客观需要对幸福的必要性,因而往往衍化成为一种客观善目理论(objective list theory),其研究者通常列出数种自认为核心的善目,如马丁·塞利格曼(Martin E.P.Seligman)就认为,幸福应当包含积极的情感与事务处理的活跃、人际关系、人生的意义和成就等[20]。

然而当客观的幸福变成善目的列举之后,每一研究者都可能因为各自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趣味的不同而对幸福所包含的善目拥有各自的主张,使得客观的善目实质上变成一种主观的罗列。如塞利格曼主是一位积极心理学家,因而他所定义的善目都与积极心理学视角下的幸福相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出于心理学的背景把积极情感也引入其中作为一种善目,而情感本身却是属于个人主观感受的东西。而从传统伦理学视角出发,则可能包含友谊、知识等古希腊以来就受到重视的善目[21]。在善目主张上的各自为政,不仅造成理论上的杂多和混乱,更重要的是它带来了另外一个严重的后果:严格来说,任何与人类相关的事物都对幸福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因而只要借助一个合适的论证途径,任何东西都可能被纳入这一善目之中,甚至“快乐”也能以一种相对客观的形式成为其中的一种,最终这一理论可能不仅未能达到一始提出时所想要的高度,甚至反而成为一种平庸的幸福观念。

客观善目理论所遭遇的困难,促使部分研究者寻找其他论证途径。受当代美德主义复兴的影响,这些研究者将目光转向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理论,开始用一种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方式来论证幸福。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幸福是人类所追求的最高善,而且是一种人类的实现活动,因而幸福也就应当是一种对于人来说是善的生活。西方的研究者普遍认为,这一意义上的幸福更适合于用well-being 而不是happiness 来表述,甚至有研究者直接沿用了亚里士多德所使用的古希腊单词eudaimonia,抑或该词所相对应的现代英文译法:人性繁荣(human flourishing)。来福(Ryff C.D.)就提出应当将幸福理解为整个人生周期(lifespan)语境里的人性繁荣,并且对幸福也采用了一种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解释,认为幸福并非简单地对快乐的获取,而是“使得个人真实潜能所得以实现的不懈努力”[22]99-104。这种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对幸福的主张,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摆脱客观善目理论所可能遭遇的各种繁杂罗列,同时与西方个人主义传统语境里的“自我实现”结合了起来,易于被人理解和接受。而这一途径所遭遇的问题则在于,他们试图用“人类本性”、“潜能”这类词语对幸福进行解释,但本性和潜能本身的意义就是含混的,这种形式对幸福的理解始终不能明晰化,甚至人的本性、潜能究竟是哪些,仍会如客观善目理论一样受到个人学术背景或价值观念的影响而成为非客观的。即使亚里士多德本人,他虽然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将幸福作为合德性的实现活动而提出,但还是列出了数个自己认为很重要的善目,最终又以某种形式回到了客观善目理论。另外也有学者试图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改进,如詹森·莱伯利(Jason Raibley)就将这一理论中的人类本性替换成了人所自我认可的价值,因而在他的描述之下,幸福便是人在一生中对自我认可价值的实现所做出的不断努力[23]593-620。通过将模糊的人类本性转换成个人自我判断的价值追求,确实能够避免前述问题,然而莱伯利的这一转换,却使得他的理论从客观主义完全倒向了主观主义。

此外,客观幸福论还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过于追求幸福对于人类之善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而忽视了人们在价值取向和个人偏好上的差异。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是,一个人所极为珍视的东西,另一个人看来却并非如此,那么显然这两个人在自身幸福的构成和理解上就存在极大差异,前者看来幸福所不可或缺的东西,在后者看来却只是生活中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萨姆纳就针对这一点指出,幸福不应当是绝对客观或由他人评价的,而是“一个人如何看待自我生活状况的主观反应,它所关系到的是他对于自我生活所察觉到的状况是否满意或满足”[5]156。而在更为严厉的批评者看来,客观主义者所企求的,是在价值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推荐一种适用于任何人的幸福模式,这一模式或者会因其将全部可能价值包含在其中的尝试过于宏伟而失败,或者将沦为一种单一的生活样式而走上价值多元的对立面。

总体来说,当代客观主义幸福理论的支持者较为少见,因为幸福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的幸福,无论幸福的形式被如何设计,终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人自身,而这就无法回避幸福的主体认知问题,正如客观善目理论和好生活理论,最终都带上了或多或少的主观主义色彩。

三、混合理论

在纯粹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幸福理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种途径的理论尝试,即将二者的观点加以取舍和融合,以试图同时摆脱二者所面临的困难和批评,这就是关于幸福的混合理论。混合理论通常主张,有关幸福的自我认定是主观的,而幸福在生活中的实现是客观的,因而这也是一种“主观+客观”的理论。如约翰·克克斯(John Kekes)就提出,主观主义幸福论和客观主义幸福论的分歧实质上是幸福在本体论(幸福的存在)和认识论(对幸福的认知)上的差异,主观主义认为幸福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都是主观的,而客观主义则持相反观点,继而克克斯本人提出了一种混合的模式,即本体论上的主观和认识论上的客观:“幸福的评判是由本人做出的,但针对这一评判的辩护或批评却独立于他的所做或所想”[4]358-376。混合理论的出发点在于通过同时吸收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优点并舍弃其缺点而“扬长避短”,其危险之处也正在于此:由于立场在二者之间“摇摆不定”,它可能同时面临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批评,这种兼顾主客观的尝试在自我论证上也存在着更大的困难。

四、总结与评论

幸福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对“幸福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影响甚至决定着整个伦理学体系的建立。与古代哲学家构造出“幸福”的一个完整定义以回答这一问题的尝试不同,当代哲学家发现了这种纯粹形而上学建构的不可能,因而将这一问题转换为另外一种形式:一个怎样的人才是(真实地)幸福的?对于当代哲学家而言,他们的任务似乎不是对幸福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是对一个幸福的人所拥有的特质或所处的状态进行一个准确的描述,他们的理论同时也暗示着这样一个承诺:如果这种特质或状态能够被准确地描述出来,那么幸福的获得就与这种特质或状态的获得无异。如果我们将古代的幸福理论看成是“独断”的理论,那么当代的幸福理论无疑是“描述”的,无论快乐、满足还是客观善的获得,都是对幸福的人其特质状态的描述,情感状态的描述性特征则更为明显。

当代幸福研究所表现出来的“描述性”转向与整个哲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密不可分。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的相继涌现,传统的哲学范式开始遭到解构,哲学领域呈现出脱离形而上学、回归生活世界的研究趋势,不仅研究重点由形而上转向形而下,在研究方法上也大量借鉴实证学科,定量、描述的方法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与人们生活实践联系最为紧密的“幸福”,其研究抛弃原有的形而上学演绎而直面现实生活,是学科发展的必然。

幸福研究回归生活世界的另一表现在于,当代幸福研究几乎全部立足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对一个幸福观念抑或理论的论证、反驳等都是用日常生活的案例、利用日常思维的判断来进行的,表现出强烈的“世俗化”特征。正是这种研究上的“世俗化”使得当代幸福理论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因为日常思维对幸福的理解是多样的;另一方面,日常思维对幸福理解的各执一端甚至相互矛盾,也正是当代幸福理论所争论不止的根源。

总体来看,无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还是混合的幸福理论,都处于不断的相互批评和自我辩护与发展完善之中。可以预见的是,这三种理论的争论不会停止,而且各自内部也都将发展出更为完备的理论形态,究竟何种理论最终会博得大多数学者的青睐,还有待时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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