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对界定文化的重要意义

2014-04-01霍桂桓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哲学与文化研究室北京100732

关键词:界定研究者主观

霍桂桓,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 哲学与文化研究室,北京100732

一般说来,任何一位从事文化哲学研究的研究者,都不会否认对文化的界定工作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为只有对作为具体研究对象的文化的基本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和严格的界定,文化哲学研究才有可能得到确实可靠的基本学术前提和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从而避免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风险。不过,尽管如此,对于究竟如何恰当地进行这种研究工作,尤其是对于进行这样的研究工作是否需要进行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抑或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对于这种研究工作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却是绝大多数中外文化哲学研究者所忽视的问题——只要概略地检视一下绝大多数中外研究者在这个方面的具体表现,我们便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这些研究者对这里的前一个问题便极少涉及,更不必说这里的后一个问题了。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以《文化:对各种概念和定义的批判性评论》①本文所依据的此书的版本即克鲁伯和克拉克洪编纂的,作为现代西方文化研究的经典性参考读本的Culture: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为主要参考资料,对作为研究工作的“界定文化”进行明确的界定,概略展示存在于界定文化的过程之中的独断论倾向;其次,概略揭示这个方面的独断论倾向的基本成因是由于研究者彻底忽略了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简要论证并充分强调研究者只有既对自身、同时也对被研究对象进行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才有可能真正逐步破除这里存在的独断论倾向;最后,概略说明研究者在这里进行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的具体目标和实际结果,是使其逐步达到文化研究、文化哲学研究、乃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自觉,是通过逐步扬弃独断论倾向而获得并保持既严谨、又开放的学术研究心态,从而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得出符合初衷的确切结论。

一、对文化进行界定的工作会包含独断论倾向吗

作为文化哲学研究的学术起点的对文化进行界定的工作,一般说来会包含着研究者的独断论倾向吗?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显然需要首先对这种工作进行明确的界定。不过,对于绝大多数文化哲学研究者来说,这样做似乎颇有“小题大做”抑或“咬文嚼字”之嫌,因为在他们看来,所谓“对文化进行界定”无非是对作为被研究对象的文化下个定义而已,这似乎完全是一目了然的,犯不上再进行什么进一步的探究。实则不然!实际上,这样的基本态度本身便包含着一定的独断论倾向,因为它完全是通过以常识为基础、以“想当然”的方式形成的,因而这种态度恰恰是需要通过进行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而破除的。那么,什么是作为研究工作的文化界定呢?

在笔者看来,从包括《文化》英文版所涉及的、为文化下定义的研究者在内的绝大多数研究者界定文化的基本方式来看,这种给文化下定义的工作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研究者通过自己的独到的探索和研究,提出完全是独创性的、抑或实现了根本性的学术突破的崭新的文化定义;另一种类型则是貌似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出发对文化进行了界定,实质上却不过是在引用已有的文化定义的同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修补而已,这个方面的极端情况就是以不加任何批判反思的方式完全照搬和沿用已有的文化定义。

那么,这样的文化界定工作究竟是否包含了独断论倾向呢?只要我们明确了所谓“独断论倾向”指的就是研究者由于主观武断的态度而无法得出真正恰当的研究结论的基本倾向,那么,我们便比较容易确定这样的研究工作究竟是否包含独断论倾向了——从表面上来看,这里的第一种类型似乎更容易包含独断论倾向。这既是因为这种做法往往是或明或暗地以“我认为文化(就)是× × ×”的、颇具独断色彩的论断方式表现出来的,同时也是因为,这种界定文化的做法既具有“前无古人”独创性、又因此而具有“一锤定音”式的权威性,所以,特定的研究者在这里所特有的独断色彩,显然是毋庸置疑的①实际上,仅仅浏览一下克鲁伯和克拉克洪编纂的《文化》英文版的“第一编”,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在E.B.泰勒于1871年正式确立现代意义上的、以人类学为主要关注点的文化定义之前,几乎所有有关文化的“定义”、或者更加严格地说“看法”,实际上都可以归入这里所说的第一种界定类型,因而几乎所有这些有关文化的“看法”无不具有以随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独断论色彩。[1]11-13——尤其是当这样的研究者是以颇具随意性的方式、而不是以集中精力进行专门研究的方式谈论文化②实际上,中西思想史上的绝大多数思想家在论及文化的时候,都不是以对文化进行的系统全面的专门研究为基础的,因而其所得出的相应的结论往往难免既具有这样的主观随意性,同时也具有非常严重的语境依赖性;而这两个方面显然都是后世文化研究者在涉及他们的观点的时候应当特别加以注意的。的时候,这样的独断论色彩的存在更是一目了然的。因为从根本上来说,随意性实质上不过是独断性的一种比较曲折和温和的表现形式而已,而且,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一旦有人以这样的方式首次提出了对文化的界定、尤其是当这样的界定者颇有学术声望的时候,后人便往往会因其独创性、特别是因为其权威性而沿用下来,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对文化进行界定的第二种类型。

由于第二种对文化进行界定的类型主要表现为,研究者对已有的文化定义进行简单的修补、抑或以完全照搬的方式加以沿用,所以,与上述第一种界定文化的类型相比较而言,这种研究工作本身似乎并不具有独断论倾向,或者说至少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独断论倾向,因为即使这种文化定义之中包含着一定的主观武断成分,包括研究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人也会认为,这样的成分完全是被引用者在界定文化的时候所导致的,因而并不是由引用者自身导致的。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要我们浏览一下古今中外绝大多数引用文化定义的研究者的做法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引用者本身在这里并没有表现出非常明显的独断论倾向,但是,他/她所进行的这种引用过程却首先便是一个包含着主观成分的选择过程——在这里,其主观成分实际上主要是通过下列三种方式表达出来的,即研究者要么出于绝对崇拜权威的基本心理、以无条件地信赖既有文化定义的方式直接对其进行搬用,要么是已经看到了既有文化定义的不妥之处、但却因为不愿意承受开拓进取的学术研究所特有的繁难和艰辛、因而出于懒惰的心态而照搬既有的文化定义,要么尽管不是出于绝对地崇拜权威、但却是出于一己之偏好而以随意性的方式在多种既有文化定义之中选择一种并加以沿用。既然如此,那么,能够说这三种主观因素本身没有包含这些文化定义的引用者所具有的独断论倾向吗?

在笔者看来,尽管我们不能直接说研究者在这里表现出来的这三者主观成分本身就是这样的独断论倾向,但是,它们直接构成了这种研究者可能具有的独断论倾向的基础和土壤,这却是毋庸置疑的——实际上,无论是绝对地崇拜权威、进而无条件地信赖既有文化定义的主观态度和做法,还是出于一己之偏好而选择一种文化定义加以引用的主观态度和做法,都不仅包含着没有充分的理智性依据的、因而有可能直接导致独断论倾向的主观情感成分,而且,这样的主观情感成分本身也是通过颇具排他性色彩的论断方式具体表现出来的;此外,尽管严格说来,这里表现出来的懒惰心态本身也同样并不是独断论倾向、甚至不如这里的另外两种主观成分与独断论倾向的联系更加紧密,但是,这样的心态所导致的结果,亦即由于懒惰而回避必不可少的严格的学术探究和学术批判,进而导致完全照搬既有的文化定义的结果,实际上却与上述两种作为独断论倾向的基础和土壤而存在的主观态度导致的结果并无二致。

这样一来,我们显然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即使上述第二种类型的界定文化的工作本身似乎并不包含独断论倾向,但研究者却因为具有这三者主观成分之中的某一种主观成分,实际上是难以避免独断论倾向的出现和发挥作用的——我们甚至可以形象地说,正是因为这三者主观成分提供了使独断论倾向有可能产生出来的基本前提和土壤,所以,被引用的文化定义之中所包含的独断论倾向的种子才会因势而发芽和生长、进而发挥其不良作用。

既然进行文化界定的工作要么本身便包含着独断论倾向,要么包含着使这样的基本倾向得以产生的基础和土壤,而这种基本倾向本身又显然会使接下来的文化哲学研究出现由研究对象不清楚造成的各种偏差,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认识并克服这种基本倾向呢?

二、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才是独断论倾向的根本克星

一般说来,就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任何一种人类学术研究而言,研究者对被研究对象的理智性界定,都难免既包含着主观情感成分,也包含着猜想抑或推测因素;而一旦研究者由于在这里受作为前者的主观情感成分的影响,忽略了作为后者的猜想或者推测因素、甚至忽略了学术研究所必需的严谨的理智性态度,进而认为自己对被研究对象进行的界定已经是完美无缺的或者无懈可击的,那么,这种主观情感成分便会以独断论倾向的方式具体表现出来,从而对其接下来的研究工作发挥根本性的不良影响——概而言之,这种不良影响是从该项研究的基础部分开始、以“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而这样一来,研究者接下来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和最终的研究结论,便不仅同样会包含着独断论的倾向,而且必定会因此而有失偏颇、甚至会出现严重的失误!

既然如此,那么,具体来说,这样的基本情况在文化哲学研究之中也一定有所体现吗?如果是,研究者又应当如何对这样的主观情感成分和相应的独断论倾向进行有效地克服?

在笔者看来,从根本上来说,文化哲学研究者也和其他的人类学术研究者一样,在界定其研究对象的时候都既具有这样的主观情感成分、因而也难免出现这样的独断论倾向:无论是前面已经提到的《文化》英文版的引论部分动辄出现的“× ×曾经认为文化是× × ×”的句式和相应的语源学方面的概述[1]12-15,还是我们在国内外绝大多数文化研究者那里都能够看到的、在界定文化或者引用他人的文化定义的时候所采取的做法①关这个方面的例子,我们可以非常方便地随意举出一些例证:由国内学者陆扬、王毅编著的《文化研究》是如此;而除了上述由克鲁伯和克拉克洪编纂的《文化》英文版之外,由英国当代著名文化研究者雷蒙·威廉斯所编著的《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也同样是如此。[2]3-17[3]101-109,就这一点而言概莫能外。因此,在面对这些定义的时候,研究者实际上便会面临下列不容回避的根本性问题:无论是这些类似文化定义的观点或者“说法”,还是似乎颇具权威性的文化定义,都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上的合法性吗?如果具有,那么它们的合法性究竟来自何处?

毋庸赘言,这些与界定被研究对象的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根本性问题,不仅会对以独创的方式对文化进行界定的研究者产生振聋发聩式的影响,而且,也同样有可能使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引用既有文化定义、进而展开其研究具体的研究者面临下列双重学术困境,即一方面,如果研究者承认其所引用的这些有关文化的观点、说法或者定义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上的合法性,那么,他们为了回答这样的问题,就不得不进一步追寻这种合法性的来源,进而不得不确定这种合法性的程度和范围,而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对这些观点、说法或者定义的审视、怀疑、乃至批判性反思;另一方面,如果不承认其所引用的这些观点、说法或者定义的合法性,研究者便会因此而“自毁根基”,在否定这里的合法性的同时,把自己的学术前提、基础和依据也同时否定掉了。当然,无论就文化哲学研究而言,还是就许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而论,在涉及对其研究对象进行界定的时候,很多研究者实际上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个根本性问题的存在,于是才有了我们所看到的、尤其是就文化的定义来说的情感成分和独断论倾向。然而,对这个根本性问题表现出来的如此漠视,难道不也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表明这样的研究者依然处于非理智性的情感状态之中,因而依然隐含着独断论的倾向吗?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文化哲学研究者在界定其研究对象时所包含、或者说所表现出来的独断论倾向,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不良后果,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由其并未自觉认识到的情感成分造成的。而在笔者看来,所有这些情感成分之所以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则是因为所有这些研究者几乎都忽视了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工作需要在这里发挥的重要作用!实际情况果真是如此吗?或者换句话说,只要进行了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工作,这样的情感因素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因而使这里的独断论倾向得到消除吗?在笔者看来,只要我们通过下列步骤简要考察一下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究竟是否能够抵制这些情感成分、进而清除这样的独断论倾向,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明确的回答了。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就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说“自我反省”或者“吾日三省吾身”的时候,往往表示的是对自己的反省那样,通常意义上的所谓“哲学反思”所表示的,也往往主要是指哲学研究者对其自身做进行的反思,亦即哲学研究者的“自我反思”。不过,我们在这里所谓“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所指的,则不仅包括文化哲学研究者对自身的主观世界之诸方面进行的系统、深刻和全面的哲学批判反思,而且也包括这些研究者对作为其研究对象的文化定义及其诸方面进行的系统、深刻和全面的哲学批判反思——也就是说,至少就这里所涉及的文化哲学研究的定义中的被研究对象的工作而言,我们所谓的“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指的是既涉及作为研究者的主体、同时也涉及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客体的哲学上的严格的批判反思,因而可以说是“双重的批判反思”:

一方面,就这里的前者而言,笔者认为,只有通过进行这样的批判反思,研究者才有可能对自己的研究起点、研究过程及其结论进行系统、深刻和全面的批判性审视,在逐渐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采取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究竟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恰当性的同时,逐步意识到自己在界定文化的过程中究竟是否存在独断论倾向——毋庸赘言,一旦明确地认识到了自己在进行这样的工作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独断论倾向,研究者便有可能从严谨的学术研究要求出发,认真地运用各种相应的理智性方法和手段,逐步对这种特定的独断论倾向进行克服了。

另一方面,就对于作为被研究对象的课题进行的哲学上的严格批判反思来说,毋庸讳言,由于绝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反思”抑或“哲学上的批判反思”主要针对的是研究者本身,而不是针对被研究对象的,因此,要想确切地表明这第二重批判反思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我们不仅需要确定究竟能不能进行这样的批判反思,或者说需要确定这样的批判反思究竟是否能够存在,而且还需要证明进行这样的批判反思对于文化哲学研究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这里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在这里能够进行这样的批判反思、或者说这样的批判反思在这里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完全肯定的!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虽然文化哲学研究者在其实际研究过程中也必须参照各种具体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但是,由于其学术层次、学科地位和学科性质的缘故,文化哲学的研究对象却主要是各种具体的文化理论,也就是说,它的研究对象主要应当是已经存在的各种文化理论、或者至少可以说应当是各种从属于这些文化理论的具体的学术观点。从这种角度出发来看,如果说文化理论是对各种现实存在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进行的“初级”描述和研究的话,那么,文化哲学研究就应当主要是对这些文化理论进行的带有深刻的批判反思意味的研究,因而在具体涉及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的时候,文化哲学研究实际上也就具体表现为“次级”描述和研究,亦即具体体现为对作为有关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的“初级”描述和研究的文化理论,进行“次级”描述和研究了。

从这里出发,我们至少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以下两点:第一,文化哲学研究的任务主要不是直接对各种实际存在的具体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进行研究,而是对既有的、与这些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直接相关的文化理论进行严格的、哲学层次和意义上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的批判反思。也正因为如此,作为文化理论研究的开端性工作的、通过探讨和研究各种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而界定文化的工作,自然也属于文化哲学研究加以系统研究和深刻批判反思的范围,是这种系统研究和深刻批判反思的对象之一。因此,我们在这里所需要进行的、对界定文化的研究工作进行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还因为这本来就是文化哲学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因而也是完全合法的。第二,正因为文化哲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对特定的文化理论进行深刻的研究和系统的批判反思,而不是直接对各种实际存在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进行具体研究,所以,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文化哲学研究既不应当以“越俎代庖”的方式直接探讨和研究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使自己混同于抑或取代具体的文化理论研究①毋庸赘言,尽管文化哲学研究者同样需要关注现实存在的各种具体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尤其是在对特定的文化理论进行批判反思的过程中,必须以这样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为学术依据,但是,假如研究者因此便把文化哲学研究混同于具体的文化理论研究,甚至进而要求文化哲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发挥实际干预现实的作用,则显然是从根本上忽视了文化哲学研究与文化理论研究在学术层次和研究对象方面的根本区别,最终只能得出事与愿违的结果。,同时,也不应当通过自觉不自觉地照搬与文化哲学研究处于截然不同的较低学术层次的各种具体文化理论研究的研究结论,以直接“平移”和机械堆积的方式来“建构”所谓的文化哲学理论体系,使自己的研究在理论反思水平、学术研究层次和相应的研究结论的深刻性方面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去了文化哲学研究所应有的理论品格和学术价值②实际上,以不加任何批判反思的方式,把本不属于哲学研究的领域、没有达到哲学的理论层次和学术深度的各种文化理论的研究结论,直接当做建构“文化哲学理论体系”的必要组件的做法,本身便非常清楚地表明这样的研究者彻底忽略了哲学研究所必需的,系统、深入和全面的批判反思功夫;此外,这种做法不仅使研究者自己的文化哲学研究难以逐步深入推进、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而且,还会因为“冒”文化哲学研究之“名”而行非文化哲学研究之“实”,对本应大力提倡进行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的文化哲学研究界、尤其是对国内文化哲学研究界,产生比较广泛的不良影响。!

那么,对于文化哲学研究来说,进行这样的批判反思是不可或缺的吗?答案同样是完全肯定的!因为在面对包括对文化进行界定的工作在内的所有各种文化理论、乃至各种相应的具体观点的时候,文化哲学研究者只有在对自己的主观世界诸方面进行深刻、系统和全面的批判反思的基础上,进而对这样的被研究对象进行深刻、系统和全面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才有可能在清醒地认识到自身有可能存在的独断论倾向并努力加以克服的同时,对这些作为研究结果而存在的具体观点及其诸方面进行全面和清晰的认识——也就是说,研究者才有可能在认识和把握这些观点的基本内容的同时,清晰地认识和把握它们那分别由其合理性的方面和不合理性等方面共同构成的有效性限度,从而认识和把握隐含在它们背后的、使它们得以产生出来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尤其是认识和把握各种造成其不合理性的、包括其独断论倾向在内的不良成分,最终形成对这些具体观点及其诸方面的、既深刻又全面的认识,为真正全面地扬弃它们做好全面地准备,使自己的学术研究和理论建构真正能够取得富有建设性意义的突破和发展。

可见,只有对包括文化的界定工作在内的所有各种具体的文化研究工作及其结论进行哲学上的、严格的和彻底的批判反思,我们才有可能在恰当地对待和扬弃它们的各个方面成果的基础上,卓有成效地开展和推进我们自己的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工作;反之,如果我们只是立足于“常识”层次上的基本理解、以直接照搬的“平移”方式来对待这些研究结论,仅仅把它们当做支持抑或证明自己的学术合法性的“论据”来使用,那么,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有助于我们自己的研究工作——它充其量也不过是在前人已经达到的学术层次上“原地踏步”而已,更不用说还有可能由于进一步延续了前人的学术缺陷和相应的不良倾向,因而产生“以讹传讹”的不良后果:只要概略浏览一下自E.B.泰勒在其于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之中提出新的意义上的文化定义以来、尤其是自克鲁伯和克拉克洪编纂的《文化》英文版于1952年出版以来,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在界定文化这项基础性工作方面所出现的依然众说纷纭、毫无实质性进展的基本发展状况,这种做法的不恰当性就会非常醒目地突出表现出来!这难道不是恰恰说明,对文化进行界定的工作亟需由哲学层次上的、严格的批判反思来加以彻底清理吗?而这样一来,进行我们在上面所说的、对作为被研究对象的文化定义及其诸方面进行系统、深刻和全面的哲学批判反思的必要性,显然也就昭然若揭了。

综上所述,在进行界定文化的工作的时候,只有通过进行上述严格的、哲学研究层次上的“双重批判反思”,研究者才有可能逐步清醒地认识到自身所具有的和包含在既有的文化观之中的情感成分和独断论倾向,进而自觉地努力克服所有这些不良因素,在尽可能恰当地对待和研究包括各种现实对象和理论成果在内的所有方面的同时,真正使自己的研究工作能够富有建设性,并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达到学术研究的自觉是进行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的根本目的

初看起来,确定了对文化进行界定的工作包含着一定的情感成分和独断论倾向,进而揭示了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是这些情感成分和独断论倾向的根本克星,因而既是合法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的探讨和研究就可以告一段落了。其实不尽然,这既是因为对文化进行界定工作显然只不过是文化哲学研究的基础性开端,因此,如果研究者所进行的这种批判反思仅仅到此为止,那么,就此后的文化哲学研究过程来说,这样的做法显然便是具有“就事论事”性质的,因而是不彻底的;同时,这也是因为,尽管研究者在这里进行的这种批判反思有可能作为“成功的一半”的“良好的开端”而存在和发挥作用,但是,这却根本不意味着,在此后的以及过程中,研究者就再也不必煞费苦心地进行这种既不得不涉及自身、又不得不涉及被研究对象的“双重”批判反思了。因为无论就其接下来进行的具体研究和论述而言,还是就其主要通过诉诸逻辑推理而得出的研究结论而论,研究者所固有的各种主观情感成分和相应的独断论倾向,都依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并发挥各种各样的不良作用——比如说,偏爱通过精确、清晰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来得出其研究结论的研究者,往往便有可能忽视、甚至无视那些初看起来不合逻辑的现实情况和各种相应的问题;而且,从更加深刻和一般的意义上来说,绝大多数研究者都有可能出现下列情况,即只要正在进行的探讨和研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研究者便会对自己所采用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深信不疑,因而几乎根本不再通过自觉地进行严格的批判反思,仔细审查一下这些方面究竟是否恰当、究竟是否真正适合于被研究对象……

在笔者看来,凡此种种无不表明,研究者并不是只有在界定其研究对象的时候才必须进行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而是应当努力把这样的批判反思从具体的“就事论事”层次提升到自觉意识的层次,使之逐步变成研究者、特别是逐步变成文化哲学研究者的思维习惯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或者更加严格地说,使之变成研究者、特别是变成文化哲学研究者所必需的“学术自觉”[4]的有机组成部分,最终形成并保持既严谨、又开放的学术研究心态!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进行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的根本目的就是达到学术研究的自觉”。这里出现的问题在于,难道只有进行这样的、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包括文化哲学研究者在内的研究者才能够达到其所必需的“学术自觉”吗?

答案是完全肯定的!之所以如此决绝,主要依据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只要研究者真正承认“学术自觉”是必要的,那么,他/她接下来面对的问题显然就应当是,究竟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学术自觉”。而就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而言,我们显然可以说,无论各不相同的研究者能够列举出多少种或抽象、或具体的方式、方法抑或途径,也无论这些方式、方法抑或途径究竟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有助于这些研究者形成其“学术自觉”,它们所发挥的作用就系统性、全面性、深刻性和彻底性而言,显然都是根本不可能与我们所说的、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所发挥的作用相媲美的。而且,从原则来说,研究者所进行的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的举措并不排斥所有这些方式、方法抑或途径,而是完全能够把它们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之变得更加系统、全面、深刻和彻底。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这样的批判反思是研究者用以达到“学术自觉”的最根本的方法和手段,是其达到真正的“学术自觉”所必需的。

其次,所谓“学术自觉”实际上并不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虚无缥渺的纸上谈兵,而是有其明确的客观标准的——在笔者看来,要想考察研究者究竟是否真正达到了“学术自觉”,只要具体审视一下其所进行的学术研究究竟是否既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又具有恰当的理论解释力,就完全可以了!也就是说,只要研究者所进行的研究和所得出的结论在这两个方面都表现卓越,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他/她已经达到了“学术自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倘若研究者根本没有达到“学术自觉”,他/她是既不可能进行建立在深刻和敏锐的问题意识基础之上的学术研究,也不可能使该项研究由于既具有扎实的学理性依据、又进行了紧密结合现实问题的系统严谨的学术性探讨而具有恰当的理论解释力。这样一来,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研究者没有进行我们在上面所说的、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因而既没有对自身的学术素养和相应的优长劣短进行尽可能清醒的认识和清晰的学术定位,也没有对被研究对象的各个方面进行清晰明确的认识和相应的学术定位,那么,说“他/她是根本不可能形成深刻敏锐的、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的问题意识,根本不可能通过进行上述系统严谨的学术探讨而得出具有恰当的理论解释力的研究结论”,显然便不是夸张之词了。

综上所述可见,研究者要想使其研究既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又具有恰当的理论解释力,就有必要将其进行的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提升到“学术自觉”的思维层次,使之变成其思维习惯和思维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形成并保持既严谨又开放的学术研究心态;另一方面,研究者要想使“学术自觉”不流于单纯的口号,而是真正落到实处,那么,自觉地进行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就是其必须采取的最具有关键性的基本途径——对于作为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之开端的、亟须克服各种情感成分和相应的独断论倾向的界定文化的工作来说是如此,对于具有整体性的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来说是如此,对于包括哲学研究在内的其他所有各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来说,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我们不仅可以说,研究者所需要进行的、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就是以真正的学术自觉为其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的,而且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强调指出,究竟是否进行严格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不仅是判断研究者的学术研究究竟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哲学研究的基本标准,同时也是衡量其究竟是否开始追求学术自觉、在何种程度上达到了学术自觉的重要尺度。

[1]Alfred L.Kroeber & Clyde Kluckhohn:Culture: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New York:Vintage Books,1952.

[2]陆扬、王毅:《文化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

[4]霍桂桓:《论哲学研究的自觉:“谁的”自觉和“如何”自觉》,载《江海学刊》2012年第5 期。

猜你喜欢

界定研究者主观
“美好生活”从主观愿望到执政理念的历史性提升
高等教育中的学生成为研究者及其启示
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
加一点儿主观感受的调料
研究者称,经CRISPR技术编辑过的双胞胎已出生。科学将如何回应?
研究者调查数据统计
高血压界定范围
对“卫生公共服务”的界定仍有疑问
医生注定是研究者
主观评述构式“很+x”认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