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竞业限制问题研究
2014-04-01喻术红班小辉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喻术红,班小辉,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一、劳务派遣形态下竞业限制之可行性问题
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制度,适用于一般就业形态(或者说典型就业形态)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范围及地域期限等做了规定。基于劳务派遣关系的非典型化,传统劳动关系下的竞业限制制度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可能负有对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义务。然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机构仅仅从事劳动力派遣业务,其主要营业即为劳动力租赁,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岗位和劳动场所并不在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难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对派遣单位承担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可能性较小。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要派机构那里劳动,可能有机会接触到要派单位的商业秘密,那么在此情形下,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应当负有对用工单位保密义务,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呢?笔者认为,既然商业秘密是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一种商业财富,对商业秘密持有人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那么基于保护合法利益原则和职业道德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有保守在要派单位劳动过程中知悉到的商业秘密的义务,这也是对要派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劳动保护照顾义务的回应[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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