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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的名词化分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英译本为例

2014-03-31方言清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隐喻语篇语法

方言清

(厦门大学 嘉庚学院 大学英语教学部,福建 厦门 361020)

一 引 言

法律语言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一特定群体,即法律人(lawyers)在从事立法、司法、执法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语域(语体)(宋雷,张绍全,2010)。它既有特殊的词汇,也有特殊的语法和篇章结构。“英语作为交流工具在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法律文献的英译本作为向世界介绍中国的桥梁,可以让外国人更好地了解我国有关法规,以指导他们在中国的各项活动。”(林戊荪,1992:7)名词化作为语法隐喻的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法律英语的一大特征。它能体现法律英语有别于其他语言的特征。本文尝试从名词化的角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英译本为例,来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

二 名词化

首先,名词化(nominalization)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名词化的例子。它是一个语形学上的复合词,有一系列的元素组成(nomin+al+ize+ation),在这个此种拉丁语nomin表示“名字”,它的成词结构是名词-形容词-动词-名词。在传统的语法中,它被定为抽象名词。韩礼德(Halliday)认为应从功能的角度来阐释名词化这一实现语法隐喻的最常用的方式。名词化需要对信息的其他元素进行重新排列。通过这种方式,除了主体外的其他元素,不再充当过程或限定语等等,而在名词组中作为与从句有着系统一致性的物。这个过程在从句中占中心地位,其他的元素都由与它的关系来决定。当这个过程被名词化后,它必然会影响其他元素。

名词化被广泛应用于科技注册中,并成为正式文体中最突出的特点。名词化之所以能与正式文体高度协调主要归因去它的三个优点。一是,它能把过程转化为物,这样就可以使过程客观化,避免使用人作为施事者。二是名词化可以被广泛的修饰。被名词化的过程是非定形的,不会受任何确定的时间的制约。因此,这个过程随时可供作者讨论和借鉴。三是由长词组而形成的简洁的表达结构。其一,长词组是条件、方式、质量、影响以及中心词其他相对可能性的浓缩的指示,如果用从句就会显得很冗长。其二,新的信息首先用从句表示,再次提及的时候一般用名词化的形式作为结果的主语。名词化就可避免重复整个从句。

名词化有两个主要的语法功能:语篇功能和认知功能。胡壮麟(1994)认为,不管是英语还是汉语,词典中各种各样词位而不是词语的基本意义,是不会受词形改变或差异的影响的。这种一致性使他们能在语篇功能中创建衔接,在这一过程中名词化多通过主位结构来实现。语法隐喻的认知功能则被认为是人类组织概念体系的基础,是形成经验体系的工具,也是也是熟知世界和类推扩展的新视角。(束定芳,1998)在现代认知语言学中,语言结构应当反映现实世界中的结构。然而,语法隐喻的结构却是世界的折射和变化,比如,现实中的动作过程可以用名词词组来表达,这种差异体现了笔者对语篇的组织和阐述。

三 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是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语诉讼和非诉讼事务的语言,在英语中称为the language of law,legal language或the language of lawyers.(宋雷,张绍全,2010)

(一)法律语篇的特征The features of legal texts

法律是保护法定权利、施加责任、执行争议的工具,也是控制社会的方式。法律文献指的是执行诉讼法的各种语篇。这一定义包含口语和书面两种法律文献,然而,合法且官方的措辞是书面文献,尤其是法令和司法决定两种。Mellinkoff(1963)曾说过:“法律是词汇的专业”,律师所感兴趣的问题恰恰是语言学家的研究目的。其中一个最突出的交叉点就是法令法规。通过语言学方法的研究,法令法规就会显露出其模糊性、法律措辞特点和词汇及语法上的隐喻。合同和合同法因其模糊的词语和词组,有时是歧义而闻名。此外,众所周知,法律文献有很多读者不好理解的法律措辞。法律语篇的语言学专家认为,从语法的角度,法律语言的特点是:1.简洁性与精确性(simplicity and precision),2.正式性与客观性(formal and objective),3.一致性与复杂性(consistency and complexity).虽然确定性和清晰性(certainty and clarity),综合性和赘述性(comprehensiveness and tautology)也是其突出的特征,但后者主要是从词汇而不是语法的层面体现出来。因此,本文,主要从名词化这一主要的语法隐喻方式进行分析。

(二)相关的研究(Relevant studies)

法律语言固有的深奥和权威性体现了法律的特点。然而,系统的法律文献研究,相较于其他诸如科学和文学的研究而言,却仅处于初始阶段。

西方的学者们Mellinkoff(1963)、Goodrich(1989)、Trosborg(1995)和Torbert(2004)已经对法律术语、行话、句法、修辞等领域做了深入研究。在中国,陈忠诚(1998)和张新红(2004)等学者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和法律篇章的语言特征等角度对法令的译本进行研究。然而,不管是词汇、句法或语篇上的研究,这些研究都旨在法律文献的教学和散播,并把法律文献视为裁决、规章和案例的储藏室,而忽视其隐喻特征。尔后,学者们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分析法律文献,而他们研究的重心在于句法特征。

总之,法律文献引起了不同学派的学者的各种分析,而本文主要基于韩礼德模式语法隐喻中的名词化对合同法英译本进行研究。

四 法律语言中的名词化

在法律篇章中,名词化在构建法律语言的特色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它的广泛应用被认为是复杂语义功能也是平行结构和重复的主要原因,这种结构创造和规律美和韵律美。这个部分旨在分析名词化在法律语篇分析中的功能,以便于进一步理解法律篇章及其特点。胡壮麟(1996)指出:“当我们在一个篇章中发现丰富的隐喻,尤其是隐喻的隐含意义遍布整个篇章,我们可以认为隐喻的运用是它的写作特点。”

在下面的分析中,笔者尝试从简洁性、正式性、严谨性、客观性和一致性这几个反面来分析名词化在法律篇章中的运用特点。

(一)简洁性(Succinctness)

法律语篇中的英语尤为正式,语法精简且词汇密度高。例如:A contract in this Law refers to an agreement among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as equal parti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modification of a relationship involving the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ch entities.根据词汇密度公式:词汇密度=实词数/小句数(lexical density=lexical items/ranking clauses),上面这个例句的词汇密度是22/1=22.这显示了法律篇章的简洁和紧凑。相反的,跟establishment,modification of a relationship意思相一致的短句应为the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ch entities should take part in establishing a relationship;and should take part in modifying a relationship.这样的话词汇密度22/3≈7.3.词汇密度的缩水意味着松散的句子结构以及表达的冗长。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为了体现语篇的间接性,法律语篇中的句子用更短的更简明的句子来表达同样的信息。

(二)正式性(Formalness)

写作文体的正式性与其名词化程度是相互关联的。在法律语篇中,采用的很多动词名词化的形式,例如:Each of whom shall perform its own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where the other party’s failure to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results in additional losses; Where a party in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as a waiver of its joint patent application right; and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breach of contract.以上引用的这些从句有很多的由动词演变而来的抽象名词,例如:accordance,failure 和breach。在法律语篇中,大量的运用名词化提高了语篇的词汇密度,从而体现了语篇的正式性。

(三)严谨性(Preciseness)

法律语篇的严谨性取决于对将法律概念名词化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在功能语言学家看来,使一个过程名词化或使一个特点变成实体,也就是名词或名词词组,这使这些预言的概念拥有了名词的特质,这些名词可以通过在前面或在后面加词的方式被修饰,被定量化和被定性,尔后被分类到不同的范畴等等,这样可以让这些措辞更周密更精确。例如:Any expense necessary for handling the commissioned affair advanced by the agent shall be repaid with interest by the principal.在以上的例子中,从动词expend转化到名词expense,如此使前者拥有了名词的特质,也就是,它可以被any和necessary修饰。因此,整个过程被定量(用any)和定性(用necessary),同时也被分类(用for handling the commissioned affair),这就构成了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精确性。

(四)客观性(Objectivity)

在法律语篇中,正文的编排往往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比如说观念和缘由,而不是从施事者的观点出发。从功能语言学家的观点来看,与“过程”相一致的表达应当有动词来实现,这就需要施事者,有时还需要补足语。同时,通过名词化,动词本身就是施事者(或有时是接受者)。在由一种过程到另一种的转变中(比如从物质到关系的转变)在前一个过程的参与者就可以省略。相反的,施动者的省略获得了公平性和客观性。例如:“Such assignment will have no effect on the obligor without notice thereof.”“CF: If you attempt to assign under that condition, then it will have no effect on the obligor.”

名词化同时代表了参与者和过程。在一致式中,过程是由动词assign来实现的,而在隐喻中,语义则是施事者assignment,它还同时包括过程。换句话说,名词化是动态和静态的联结点。用assignment做主语,原来施事者you可以被安全的舍弃以便于减少人际功能的影响,从而增强语篇的客观性。

(五)一致性(Consistency)

正如韩礼徳(Halliday)指出的:名词化有助于通过包装复杂的语义架构为出发点来实现下一步或后面从句的主位,从而发展篇章。这种转化允许主题有更多的选择和变化,不管是从句还是序列或甚至是动词谓语结构,从而引出一系列的信息。此外,名词化明确了语篇的论题,因而在语篇连贯性和一致性上起重要作用,同时,他还使法律篇章具备了权利和权威性。例如:A contract may be modified if th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such modification shall be gone through in accordance with such provisions.在这个例子中,述位的modified在后面的句子中被转化为主位的modification这种新的主位-述位结构在增强篇章的连贯上作用更大。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名词化是法律语篇的篇章陈述中最重要的方式。对名词化功能的研究对法律篇章的理解和应用有实际的影响。虽然在“易懂英语运动”后,有些学者提倡在法律篇章中少用甚至不用名词化和被动语态。我们仍坚信在法律篇章中名词化的地位和重要性是不可动摇的。

五 结 语

本文从语法隐喻中名词化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英译本中的语言特点。分析发现名词化是法律语篇篇章陈述的最重要的方式。通过分析,法律语言具备简洁性、正式性、严谨性、客观性和一致性的特点。希望本文的研究有利于学者和译者对法律语言特点的了解,一促进中国法律的国际化交流。

[1]Goodrich,P.Legal Discourse:Studies in Linguistics,Rhetoric and Legal Analysis[C].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7.

[2]Mellinkoff,David.The Language of the Law[M].Boston:Little Brown Company,1963.

[3]Torbert,Preston.Legal English:Guidelines for Drafting Chinese-English Bilingual Legal Documents[M].Fudan University Press,2005.

[4]Trosborg,A.Statutes and contracts:An analysis of legal speech acts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J].Journal of Pragmatics,1995.

[5]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

[6]范文芳.名词化隐喻的语篇衔接功能[J].外语研究,1999,(1)./范文芳.名物化英汉对比研究[J].外语研究,1999(1).

[7]胡壮麟.语篇的衔接与连贯[M].上海外语出版社,1994./胡壮麟.语法隐喻[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6,(4).

[8]林戊荪.改进中译外工作,更好地向世界介绍中国[A].中译英技巧文集[C].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

[9]束定芳.论隐喻的本质及语义特征[J].外国语,1998,(6).

[10]宋雷,张绍全.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法律英语翻译进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1]张新红.法律英语翻译[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英译本)[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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