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2014-03-31笪颖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制度
笪 颖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一 沉默权的含义及其发展历程
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能够有拒绝回答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询问或在诉讼中保持沉默的权利,即司法人员不得强迫他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有回答和拒绝回答的自由选择权。[1]
沉默权首先是在英国建立起来的,1637年英国星座法庭以拒绝宣誓为由判处约翰·李尔本藐视法庭罪,将其监禁并实施严酷的肉刑,在刑满释放后,李尔本经过不断的努力控诉,赢得了社会的同情,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1641年英国国会废除了星座法院并且通过法律禁止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证其罪,英国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随着殖民地的建立在美洲也得以建立和发展。美国著名的米兰达案件确立的“米兰达规则”使沉默权的内容进一步得到充实。二战之后,从法西斯之中解脱的大陆法系国家热切地追求自由和民主,沉默权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受到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可,德国、意大利、日本等许多国家纷纷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被告人的沉默权制度。各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也规定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沉默权已经被许多国家接受和认可。虽然近些年来,由于犯罪的不断发生,部分国家对沉默权进行了限制,例如,美国修改米兰达适用范围,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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