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2014-03-31柯晓蕾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创作
柯晓蕾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著作权法》虽然对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规定,但仍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和不足,很容易产生纠纷,而因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发生的纠纷最多。目前《著作权法》正进行着第三次修订,发布了《修改草案》,已经对著作权归属模式作出了修改。基于此,本文针对上述三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模式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国外成功经验提出完善建议。
一 我国非自然人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无非自然人作品的概念,在这里为表达方便,将作品的创作者与著作权主体分离,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法律或合同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统称为非自然人作品。非自然人作品主要包括了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
1.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或出资,体现其意志和要求,由其负责的作品。当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时,该作品就是法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会视为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事实上,法人无法思考和创作,只能安排自然人完成创作。法人也不可能自己存在意志,法人的意志来源于领导者以及大部分成员的意志,并且还需要领导者对创作作品的人提出要求或是意见。[1]对于法人作品,我国法律赋予法人与一般作者同等的著作权,但是创作者却无法获得相关权利。
《修改草案》针对法人作品基本保留了原《著作权法》的规定,只作了小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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