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行为的刑事规制探究
2014-03-31蔡中军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收费
张 强,蔡中军
(1.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一 “乱收费”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乱收费”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违规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违规将无偿公务活动改为有偿收费服务;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强买强卖、变相收费;越权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乱收费”行为严重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公民的社会生活成本,最终会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乱收费”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使人民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决定颁布十几年来,“乱收费”的现象一直没有消失,成为社会的一大顽疾,严重影响国计民生。究其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如各种政策法规交错重叠、经济利益的驱动、权限划分不清和执法水平低下、监督流于形式并且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等等,但刑事立法的不完善定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
二 我国刑法对“乱收费”行为刑事规制的困境
对于数额不大或者情节较轻的“乱收费”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及适当数额的罚款即可,被违法征收费用的企业和公民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其中一些给企业和公民造成严重损失和违法收取数额较大的“乱收费”行为缺乏针对性的刑事法律规制,必然会降低其违法成本,助长不正之风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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