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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动因

2014-03-31施雪华邓集文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施雪华,邓集文,2

(1.北京师范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5;2.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长沙410011)

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对行政权力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做出规范,并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等依照一定权限和程序对没有履行好责任的行政权力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体系。行政问责制度源于西方,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西方国家议会问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动因

(一)弹劾制度的演变

弹劾起源于英国。1342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在议会的压力下颁布敕令,宣布上院有权控告和审判国王的高级官吏。1376年英国下院对英王的御衣总管提出控告,开创弹劾的先例。1701年的英国《王位继承法》确认了弹劾制度。随着英国内阁责任制理论的发展和司法权的独立,弹劾程序在实践中显得过于烦琐,英国议会从1864年起废弃这种问责方式,代之以不信任投票程序[1]。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了弹劾制度,但仅做了原则性规定。长期以来,这些总原则一直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发生争论分歧。从弹劾制度确立之日至今,这些弹劾案例充实了美国弹劾听证会制度的内容,使弹劾听证会制度成为较完善的宪政程序制度。

继英、美之后,法国、德国、比利时、芬兰、日本、印度和韩国等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弹劾制度。法国1791年宪法使弹劾制度首次出现于欧洲。法国第一起成功的弹劾是1830年对国王卡尔十世的大臣波立格那克的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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