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探析
2014-03-31魏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魏 双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一、无权处分概述
关于处分的含义,在中国最具权威又最具影响力的解释,来自王泽鉴。他将处分分为三个层次:最广义的处分,由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部分构成,前者如使物体形变的行为,后者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广义的处分,即法律上的处分。狭义的处分,限于德国法上的处分行为[1]。
关于无权处分,可以从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来理解。
一是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在此模式下,权利变动结果的发生只需要双方有债的合意,不需要另外再达成物的合意,也不需要交付或登记等形式要件[2]。因此,无权处分的内涵就是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订立的以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为内容的债权合同。
二是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在此模式下,买卖双方除有债权合意之外,还必须有独立的物权合意并有交付或登记的法定方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3]。因此,这里的无权处分行为指的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实施的物权行为。
三是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在此模式下,不但需要达成债权合意,还需有交付或登记的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此种情形下,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典型的如出卖他人之物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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