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存与废之立法选择*
2014-03-31温建辉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儿童
刘 飞,温建辉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嫖宿幼女罪存与废之立法选择*
刘 飞,温建辉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我国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与其他相近罪名存在重叠现象,法定刑设置不甚合理,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争议,并引起嫖宿幼女罪存与废的讨论。我国刑法中有必要保留嫖宿幼女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应当依赖立法完善予以解决。
嫖宿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取消论;保留论;法定刑设置
我国1997年刑法设立嫖宿幼女罪后,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与之形成法条竞合关系,且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明显高于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具体案件中适用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在刑罚处罚上会形成很大差异,这引起刑法适用上的广泛争议。另外,围绕在刑法典中是否保留嫖宿幼女罪,学术界也展开了很多讨论。很多学者强烈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还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保留该罪名是必要的。如果保留嫖宿幼女罪,那么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 立法现状分析
(一)立法沿革
我国对嫖宿幼女行为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立法进程,在我国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均有体现。
1.刑法典: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增加了嫖宿幼女罪,规定在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中。按此条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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