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嫖宿幼女罪是恶法”的一点思考*
2014-03-31宁利昂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
宁利昂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对“嫖宿幼女罪是恶法”的一点思考*
宁利昂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嫖宿幼女罪最富争议之处在于其刑罚配置。相对强奸罪而言,该罪没有设置无期徒刑、死刑,因而给人以刑罚力度不够之感而受到强烈的批判。如细究之,该罪与强奸罪本来就存在构成要件的差异,并且,该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可以在设定的刑罚区间内得到相应的匹配。因此,嫖宿幼女罪并不需要通过法条竞合等解释来适用强奸罪之加重犯的刑罚,其现行刑罚配置完全能够在罪刑均衡的评判下获得解释论上的足够合理性。
嫖宿幼女罪;刑罚配置;强奸罪;解释论
近年来贵州习水等地陆续发生的嫖宿幼女事件,引发了刑法学界沉寂已久的关于嫖宿幼女罪的集中讨论,其涉及到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对刑罚配置的衡量以及对此罪彼罪关系的考察等诸多方面。在这场讨论中,最为热闹的也许要算“嫖宿幼女罪是否为恶法”的争论了,在下文中,笔者争取通过对其中较为关键之处的把握,来做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一 恶在哪里?——对嫖宿幼女罪的初步考问
嫖宿幼女罪在近几年来受到异乎寻常的猛烈抨击与鞭挞,以至于被冠上了“恶法”的名头。这种认识,不仅在普通百姓中散播开来,也在不少刑法学者的论文当中有所体现。那么,嫖宿幼女罪到底是不是恶法,相应的认识又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呢?对此,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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