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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的职能

2014-03-30崔小杰

关键词:职能文明政府

崔小杰,鲁 敏

(河北联合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9)

一、建设生态文明的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之后的更为进步的文明形态,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明形态。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综合[1],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状态。

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类三百年的工业文明以征服自然为主要特征,世界工业化的发展使征服自然的文化达到极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能源的消耗、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一系列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也说明地球再也没有能力支持工业文明的持续发展,需要开创一个新的文明形态来延续人类的生存,“生态文明”应运而生。如果说农业文明是“黄色文明”,工业文明是“黑色文明”,那么生态文明就是“绿色文明”。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全球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碰壁、反省、探索的成果,是人类在工业文明之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正确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蒸蒸日上,随着经济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恶果也逐渐显现出来,30 多年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付出了高昂的生态、资源、能源和环境代价,这客观上要求我们转变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生态文明和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的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十七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的重要概念,并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十八大报告再次论及“生态文明”并将其提高到更高的战略层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反映了党和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的职能

政府职能是根据社会需要,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承担的职责与功能,一般我们把政府的职能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3]。政府职能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进步而变化,在人类发展的不同时期,对政府的职能有不同的定位。政府的生态职能是政府在应对和解决生态问题、向社会提供生态服务、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过程中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我国政府的生态职能也是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而变化的。

(一)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生态问题往往是全局性的、综合性的,长期性的公共问题,只有政府主导,整合社会资源,设计公共政策,加强公共管理才能得到切实结决。政府承担主导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和责任是因为政府拥有公共权力,可以在最大范围内调动社会的各种资源和力量。同时政府掌握公共财政,有足够的财力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资源和能源的需求不断升级,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或更高的物质享受,不会主动放弃对自然和生态的索取,而市场经济机制在资源和能源的配置过程中,也面临“市场失灵”的状况。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适当干预,市场经济会使人类进入疯狂掠夺和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能源,不计生态成本的状态。生态资源、能源和环境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公共性,这一性质也决定了政府对解决生态问题责无旁贷。政府应作为社会生态保护的示范者和引导者,制定长期的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利用各种制度和政策,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与不足,规范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

(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树立和倡导生态文明理念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各级政府应首先从自身做起,树立生态文明的执政理念,将是否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体制创新、政策选择、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以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和恒心,引导全社会形成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和体制环境。

再者,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态意识。人们在工业、科技和经济上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频发的自然灾害、异常的气候、资源能源的逐渐枯竭、生态环境的恶化也给人类拉响了警报,人类开始对工业文明进行反思,开始意识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才是人与自然共同的生存规律,共同的利益所在。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过程中政府要引导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公民参与生态建设,调动社会公众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和紧迫感。只有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与推行下,生态文明理念才能深入人心,使之成为全民共识,从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

(三)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综合运用各种职能

政府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种职能,每一种职能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一项功能的实现必须有各种职能与之相配合。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艰巨而重大的系统工程,贯穿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应根据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部署,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政府首先要学会运用制度手段和政策手段,通过制度构建和政策供给调节约束企业和公民的行为,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许可制度、奖惩机制、生态补偿制度、生态问责制度等。其次,政府要善于运用财税手段,运用经济方法调整企业生产行为和公民消费行为,如对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的消费行为加征消费税,对生产企业增设环境污染税,大气污染税等,引导全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再者,政府还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力度,严厉追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应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多种手段,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从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三、实现政府生态职能的路径与对策

从政府自身来讲,我国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与责任也必须是与时俱进的,通过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才有可能尽快的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避免生态环境问题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一)完善生态管理体制

完善生态管理体制,首先要制定和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公共政策和法规,强化公共政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导功能。公共政策是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广泛借助于公共政策的引导功能,构建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体制环境,使生态文明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完善生态管理体制还需要健全有力的监管机制,构建管理体制的关键在于加强监督。建立以生态环保部门为主体,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理机制,强化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环保组织的生态监督,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专业性、主动性和客观性的优势,弥补现有的体制内监督的局限性[5]。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建立统一的有力的监管机制,除了监督生产企业和资源开发企业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外,还要对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生态职能、生态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生态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有关生态决策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构建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

长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形成了我国传统的以经济指标为主的政绩和干部考核体系,政府行为过多的受到政绩效益牵引和地方利益制约,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一些地方政府在“增长”的压力下,面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发生矛盾时,往往选择经济效益,甚至不惜牺牲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获取经济效益,从自身政绩出发,保障经济增长相对优于生态环境保护。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我国政府开始研究绿色国民经济的核算方法,探索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生态代价纳入经济发展水平的绿色GDP 评价体系。绿色GDP 能更好的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真实面貌,反映我国经济增长中付出的生态和环境成本,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文明同步推进[6]。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可以使政府将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联系起来,通过统筹规划,将环境的质量、能源的消耗、资源的浪费、生态的状况纳入经济统计指标,建立资源经济核算和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科学评估经济发展中的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进而推动政府生态职能和生态责任的强化。

(三)建立政府生态问责机制

问责制是当代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政府的有效途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强化政府的生态责任,必须要构建政府的生态问责机制。所谓政府生态问责机制,就是依据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据政府各部门及其各工作人员的生态责任划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履行生态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履行好生态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制[7]。强化对生态责任的行政问责、法律问责,严肃追究违反生态责任的行为。只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生态问责机制,才能强化各级政府的生态责任,让各级政府拒绝短期经济增长的诱惑,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进而逐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效。

四、结论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超越工业文明的文明形态,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对工业文明所造成的资源短缺、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具有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要树立和倡导生态文明理念,综合运用各种职能和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完善生态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政府生态问责机制等有效途径和方法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

[1]陆畅.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职能与责任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10-45.

[2]何显明.政府角色转型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0(5):23-29.

[3]吴爱明.公共管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20-30.

[4]邓研华,王崇礼.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政府职能定位[J].中州大学学报,2008(4):9-11.

[5]俞可平.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4):4-5.

[6]宋振全.关于神态文明建设视域中的政府定位[J].商业时代,2010(24):59-60.

[7]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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