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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依据与申请

2014-03-22宁丙文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4年3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职业病工伤保险

宁丙文++徐建军

如果职工患了尘肺病等职业病,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应在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等方面注意哪些问题?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工伤认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工伤认定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政策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调整范围;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劳动者获得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结论后,需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才能被确认为工伤,进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患职业病的;……。因此,职业病劳动者根据该条第4款被认定为工伤。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职业病患者属于此种情况的,也可依据本条规定申请工伤,例如一些急性中毒死亡的情况。

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职业病患者也要进行工伤认定才能获得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规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这一政策延续至今。

职业病是职业伤害的一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就《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而言,职业病认定为工伤时要注意掌握两点:首先,应当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次,应该是在《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地周边生产单位污染物排放或者是其他情况引起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其所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主体

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为:所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我国目前将一些特定情况的工伤、职业病排除或部分排除出工伤认定程序,主要包括非法用工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患职业病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用工的情况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

对于因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参加工作患职业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地方上,各地规定也不一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第17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因退休前工作导致患病,在退休后确诊职业病的,各地一般允许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答复道:“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颁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第1项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期限

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4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申请时效并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

矽肺中存在着晚发性矽肺,病情潜伏时间长,在离岗时可能未发生问题,但脱离粉尘危害环境后若干年发病。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也有专门规定:如果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在岗期间进行矽尘作业的人员接触矽尘工龄在10年以下者,要随访15年;接触矽尘工龄超过10年者,要随访21年。《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明确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没有设置任何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颁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第2项专门作了规定,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地域管辖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3条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减低,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即使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获得了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结论,也需要到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虽然劳动者已经经过了职业病诊断程序,但是未必就有确凿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这一方面是因为一些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机构不一定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双方对劳动关系、岗位、工种、在岗时间有争议的,提交劳动仲裁”,而是按照双方甚至单方收取的资料进行判断;另一方面是,许多职业病诊断、鉴定是在新《职业病防治法》生效之前完成的。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仅有职业病诊断书是不够的,劳动者还需要提交一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对于劳动关系证明的缺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行使调查权利,而不应将劳动者直接推向劳动仲裁去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编辑 宁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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