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犯会见权的保障
2014-03-21刘畅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刘畅
摘 要:因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受到国家和人民的谴责和痛恨属于人们的正常反应,对此本无可非议,但是就因为其罪孽深重就要剥夺其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在倡导人权的法治国家里未免觉得十分可笑。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死刑犯尽管在刑事法律里有其特殊的身份,但是除此之外他还具有一个公民的身份,还是一个存在于社会中的人。既然死刑犯还是一个人,那就享有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人权。死刑犯行前会见权作为一项人权,理应得到保护,是在倡导人权的法治社会里不能够加以忽视的权利。
关键词:人权;死刑犯;会见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75-02
湖南商人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其家属未及时得知此消息,更未与其见上一面,由此在微博上发消息表示抗议,长沙中院冷酷、无情的回应,被人们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死刑犯会见权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法院为何说法律没有如此规定?在明明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又为何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法院前后矛盾的回应不仅凸显了其蔑视法律的态度,而且更挑战了人类的人伦底线,抹杀了人民对法治的期望,真让人对其刮目相看[1]。
一、死刑犯会见权的权利属性——人权
会见权是死刑犯的基本人权。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从根本上来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2]。……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