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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对南诏的“和亲政策”

2014-03-21杨刚

大理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和亲南诏王朝

杨刚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

唐朝对南诏的“和亲政策”

杨刚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

“和亲”政策是古代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实施羁縻的重要内容。唐朝建立后在处理复杂的特定民族关系时广泛运用“和亲”的安边政策,但对地处南方的南诏政权仅“和过一次亲”而且最终以失败告终。分析和亲政策失败的原因,并对和亲政策予以评价,以丰富学界对唐朝与南诏关系的相关研究。

唐朝;南诏;羁縻政策;和亲政策

唐朝对南诏政权的和亲是在双方都面临政治和统治危机的情形下的一种顺势之策,它也是复杂南唐关系中的另一种诠释。唐朝后期(公元821年至公元907年)政局混乱,宦官掌握政权,朝官与宦官相争、朝官朋党相争,藩镇割据,农民起义不断,尤其是公元881年,黄巢领导的农民起义攻入长安,唐僖宗逃入成都,为安危计〔1〕。从南诏方面看,据相关史籍记载,南诏境内发生奴隶制经济危机,白蛮封建主与乌蛮奴隶主之间矛盾不断激化,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在政治和经济上越来越陷入孤立。公元877年,隆舜继世隆为南诏王后,政局更加动荡,隆舜“颓废而酖于酒色,在十睑地区无法施展,索性跑到东都鄯阐(今昆明)”〔2〕。而在南唐复杂的时战时和关系中,长期断断续续的战争,加深了双方的危机。面临危机,唐朝只能以非常理的方式与南诏和亲以获取边境安定;南诏则希望通过和亲与唐朝结盟,寻找靠山以巩固奴隶主的统治,化解危机。

一、唐朝对南诏实施的“和亲”政策及其失败

唐朝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和亲政策”得到了较大发展,已由汉代的权宜之计发展成为一种处理复杂的四周民族关系时广泛运用的安边政策。据史籍记载唐王朝对四周的突厥和亲6次、吐谷浑和亲3次、吐蕃和亲2次、奚和亲3次、契丹和亲4次、宁远国和亲1次、回纥和亲8次、南诏和亲1次,共28次〔3〕。

对南诏与唐朝间通婚问题,据载其实早在皮罗阁任南诏王的时侯,公元746年派其孙凤伽异入唐,凤伽异深得唐玄宗赏识,封其为鸿胪少卿的同时也曾将一宗室女许配他为妻。对这次通婚,一方面从性质上它是赐婚而非和亲,另一方面由于凤伽异早于其父阁罗凤去世没能继承王位,而只是追封为“悼惠王”,而和亲通常是对在位的少数民族势力(政权)的首领进行的。所以唐朝与南诏政权间这次通婚与和亲政策下的联姻不同。直到南诏王世隆在位期间,才把唐朝与南诏政权间通婚问题提升到和亲政策层面上。为缓和南唐紧张关系,南诏王世隆曾于乾符四年(公元877年)派段汉宝到邕州向节度使辛傥“骠信上表款附”请修好和亲,遭唐拒绝〔4〕。南诏王世隆早逝未能看到南唐之间和亲的那天。世隆死后隆舜于鄯阐继任南诏王,隆舜(蒙法)继位后秉承其父世隆遗志力图缓和与唐王朝间关系,于乾符五年(公元878年)再次遣使至唐求和亲。唐王朝在朝宦之争、朋党之患和农民起义面前,广明元年(公元880年),唐朝宰相卢携等人讨论南诏求和亲事时奏称“自咸通以来,蛮两陷安南、邕管,一入黔中,四犯西川,天下疲惫,逾十五年。租赋大半不入京师,三使、内库由兹空竭,战士死于瘴疠,百姓为盗贼,致中原榛杞,皆蛮故”〔5〕(如果排除唐王朝把王朝衰落的全部责任归结到南诏身上的不合理成分的话,则可以看出当时南唐关系对唐王朝的影响)。出于统治危机和安边的考虑,对南诏政权采取了非常理的政策。公元881年,唐僖宗“乃以宗室女为安化长公主许婚”,指定婚使为嫁公主做准备。南诏方面非常重视和亲事宜,公元883年,南诏王隆舜派出宰相赵隆眉、布燮杨奇肱等人到成都迎亲。而对和亲政策的结果,据史书记载“唐背信弃义,毒死赵隆眉等三人”〔6〕,和亲失败(也有学者用“不知所终”来表述南唐和亲的结果)。

二、唐朝对南诏和亲政策失败的原因

公元881年的和亲是唐朝对南诏政权(或者说南方少数民族)的唯一一次和亲,同时它也是一次非正常的和亲,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诠释了它的失败。唐朝对南诏和亲政策失败的原因,史书只是以“唐背信弃义”来描述,对此,学界无人对此作过全面的研究,仅是在论及南诏与唐朝的关系时有所提及。为此,笔者在参阅相关史籍和借鉴学界同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对南唐和亲失败的原因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唐朝对南诏的这次和亲是唐王朝(也是秦汉以来,封建中央王朝)在处理复杂民族关系中采取和亲政策的非常理的例外,它的失败受到古代民族及民族国家观念、王朝政治情形、和亲政策运用惯例、古代避讳制度等因素的深刻影响。

第一,古代民族及民族国家观念是唐朝对南诏和亲失败的决定性因素。自夏商周到清,历代中央王朝视自己高贵其他民族低下的不平等的民族观念和“大一统”民族观念决定了唐王朝认为南诏政权及其民族比自己低下。秦汉以来,历代中央王朝一直在南诏政权统辖地区建置和经营,是“王土”“王臣”范畴,对南诏政权的和亲会改变这种关系,把南诏政权及其辖区从唐王朝的统治及版图上割离出去,这是唐朝不愿也不会答应的事情。

第二,王朝政治情形是唐朝对南诏和亲政策失败的关键性因素。如果说准许与南诏进行和亲是唐在朝宦之争、朋党之患和农民起义面前唐僖宗逃到成都的无奈的权宜之计的话。那么,南诏自身的衰落和危机使其无法再发动对唐朝的战争和公元884年黄巢农民起义的失败及唐僖宗已回到长安,就使南唐和亲失败或不知所终成为必然。

第三,和亲政策运用惯例是导致唐朝对南诏的和亲失败的重要因素。和亲政策是古代羁縻政策的重要内容。笔者恩师徐兴祥教授在其论著中提到:古代中央王朝的羁縻政策根据方式、力度和目的的不同分为政策策略型羁縻和政权体制型羁縻两类。政策策略型羁縻政策运用于尚未纳入王朝版图范围的民族及地区,而政权体制型羁縻则运用于已经纳入王朝版图但还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统治的民族地区〔7〕。和亲政策在羁縻政策中的具体应用仅针对政策策略型羁縻政策,即通过和亲政策与少数民族建立兄弟或舅甥关系并以此对其进行羁縻。从南诏政权的情况看,秦汉以来,中央王朝就一直在此建置经营。所以,对南诏政权的羁縻属于政权体制型羁縻的范畴,南诏政权与唐朝之间是宗藩关系。换句话说,对南诏采取和亲政策违背了和亲政策应用的惯例,和亲会把南唐间从宗藩关系改为兄弟或舅甥关系,这是唐朝不愿意接受的结果,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注定了南唐和亲要失败。

第四,古代避讳制度是唐朝与南诏和亲的影响要素。避讳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皇帝或尊长是不能直呼或直书其名的,否则就有因犯讳而坐牢甚至丢脑袋的危险。避讳常见的方法是用意义相同或相近的别的字来代替要避讳的字。避讳主要有国讳(帝王)、讳长官、避圣贤和避长辈四种。南诏则实行父子连名制,南诏王世隆犯了唐太宗李世民和唐玄宗李隆基的讳,而隆舜也犯了唐玄宗李隆基,而且这犯了避讳制度中最高的国讳。这与世隆继位南诏王时得不到唐朝的册封并恶意称其“酋龙”“坦绰”“骠信”一样,若非情非得已唐朝不可能与南诏和亲,而随着黄巢起义失败,唐王朝的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减轻后,唐朝所谓的“背信弃义”也就属于“情理之中”。

如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正常情况下,唐朝是不会也不可能对南诏政权采用和亲政策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注定了唐朝对南诏政权和亲政策的失败。

三、对唐朝与南诏和亲政策的评价

和亲政策是古代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实施羁縻政策的重要内容。正如羁縻政策被历代中央王朝长期奉行不辍一样,中央王朝在处理特定的民族关系时也经常采用和亲政策。中国古代和亲政策虽然遭到不少批判,但其客观上维护了边疆安定、巩固政治统一,促进民族间交流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对建立和巩固封建多民族统一国家也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就唐朝对南诏采取的和亲政策来讲,这是唐王朝对南方少数民族进行的唯一一次和亲,也是中国古代中央王朝在处理民族关系采用和亲政策的一个“非正常和亲”。它是复杂南唐关系在特定情况的一个表现,形势的变化注定了它的失败。

就包括唐朝对南诏采取的这次和亲在内的古代和亲政策,我们不是要否认或回避“和亲”把国家安危建立在女性对婚姻自由牺牲基础上以达到政治目的做法是错误的,而是希望对中国古代的“和亲”政策给予一个更加全面合理的评价。换句话说,如果排除各民族之间婚姻的政治目的和压迫性的问题,那么主张和支持各民族之间的自由通婚,无论对于民族地区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还是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战略,都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实意义较强的问题。

〔1〕牛秋实.唐朝后期与南诏的关系考察〔J〕.学术探索,2004(6):94-97.

〔2〕尤中.云南民族史〔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214.

〔3〕龚荫.中国历代民族政策概要〔M〕.昆明:民族出版社,2008:302-304.

〔4〕林旅芝.南诏大理国史:上册〔M〕.大同:大同印务公司,1981:285.

〔5〕方铁.南诏与唐朝的关系及其表述语〔M〕∕∕耿昇.多元视野中的中外关系研究.延吉:延边人民出版社,2007:87-94.

〔6〕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百二十二:南蛮列传:南诏〔M〕.北京:中华书局,1975:6292-6293.

〔7〕徐兴祥.中国古代民族思想与羁縻政策研究〔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12-13.

(责任编辑 杨斯斐)

Marriage-for-Peace Policy of Tang Dynasty to Nanzhao Kingdom

YANG Gang
(College of Politics,Law,Economics and Management,Dali,Yunnan 671003,China)

In ancient China,central dynasty governed minority and ethnic areas through“Jimi“Policy,which included the“Marriage-for-Peace“Policy.Tang Dynasty frequently applied the“Marriage-for-Peace“Policy to handle with the complicated relationships with ethnic groups.But Tang took such a policy once in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with Nanzhao Kingdom and failed eventually.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failure of the policy and evaluates the policy as such so as to enrich relevant researche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angDynasty and Nanzhao Kingdom.

Tang Dynasty;Nanzhao Kingdom;Jimi Policy;Marriage-for-Peace Policy

K242.3

A

1672-2345(2014)03-009-03

10.3969∕j.issn.1672-2345.2014.03.003

2013-12-26

杨刚,讲师,主要从事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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