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自治模式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问题探讨
2014-03-21马得懿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机制
马得懿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纵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和由国家海洋局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问题做出了相当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在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实践经验不足,没有丰富的成熟案例予以支持,更为值得关注的是一些理论性问题诸如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等问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澄清和界定,这导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失去理论根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探寻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①基于本文研究目的的需要,本文所指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机制,采用比较宽泛的含义,通常泛指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设定、转 让以及抵押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并没有形成稳定的机制。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注意到,我国部分沿海地区在探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特别是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抵押融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②山东省和浙江省分别尝试了通过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办法来解决无居民海岛开发融资问题。虽然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具有这样那样的争议性,但是其做法无疑具有先行先试的意义。因此,探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理论根据和制度构架无疑具有现实价值。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与管制—自治模式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法律属性之认知
《海岛保护法》第4 条和第31 条的相关规定表明,至少在文义上推理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是没有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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