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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理智主义与意志主义之争
——中世纪晚期自然法思想研究

2014-03-21李小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本性理智意志

孟 磊,李小龙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人民政府,重庆 永川 404100)

自然法的理智主义与意志主义之争
——中世纪晚期自然法思想研究

孟 磊,李小龙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人民政府,重庆 永川 404100)

中世纪晚期是自然法思想由古代向近现代、由神圣向世俗转变的重要过渡期。宗教、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程度不同的作用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其中,启示信仰与哲学、宗教神圣与世俗之间的矛盾冲突构成了其根本的动力。在此基础上,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呈现为理智主义与意志主义两条不同的进路,它们在有关自然法问题的各个方面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不仅决定了其后自然法理论的走向,也影响着我们当下的选择判断。

自然法;理智;意志

一、问题源起

纵观整个中世纪的历程,我们发现支配其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表现在两种不同生活方式的矛盾之中。一种是宗教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生活方式,由基督教所提供的,它强调人是平等的,人的平等性不仅表现在人俱是上帝的子民同时隐含着人性中原罪的普遍性。它认为因为人类始祖亚当偷吃禁果的行为导致了人性的堕落进而使得原罪伴随着人类的世代,每一代人进而每一个人都是有罪的,他必须在他有限的尘世生活中努力实现自身的救赎。因而宗教的生活方式所强调的是信仰的宗教生活于人生的根本必要性乃至唯一性,尘世仅是灵魂生命中的一处驿站而已。与宗教生活方式相对的可称之为世俗的生活方式,它强调的是尘世中的生活除了作为宗教目的的手段而外仍然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与作用,当下刻画着永恒。此世与彼岸、此生与永恒之间在具有一定包容关系的同时冲突的持续可能使得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之间的矛盾于人来说永远处于“鱼与熊掌不可得兼”的困顿之中。

前已提及,中世纪是宗教生活方式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在中世纪晚期,随着世俗力量的不断兴起以及人们对世俗生活信心的逐渐增长,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在此背景之下,考察人们对于以世俗生活为主体内容的自然法的态度成为理解这一矛盾变化的重要视角。其中,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理智主义(或自然主义Naturalism)力图将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融合进一个统一的整体之中,认为在人与上帝之间除神启之外仍然存在着一种自然的联系,理性造物以其特有的方式参与永恒法,因此构成了具有相对独立地位与价值的自然法。与此相对的意志主义(Voluntarism)基于捍卫基督教信仰的目的,推进神学与哲学、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的分立,进而认为作为造物主的上帝与他的那些被造物之间存在着绝对的区别,上帝绝对的、完全的、高贵的自由意志与人的堕落本性之间的全然差异使得作为连接上帝与人之间的自然法“桥梁”不再可能也不必可能,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邓斯·司各脱 (Duns Scotus,1265—1308年)和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1285—1349年)。

二、理智主义自然法的基本观点

(一)阿奎那:理智主义自然法的经典表述

中世纪的前半部分社会中普遍弥漫着对于尘世的一种极端悲观情绪,罗马帝国的覆灭是这一情绪的始作俑者,奥古斯丁则基于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二分以及由此确立上帝之城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和唯一归宿的方式在理论层面固化了这一情绪。然而随着中世纪晚期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信仰作为唯一生活方式的奥古斯丁式见解日益受到严重的挑战。在此背景下,阿奎那融合启示信仰与哲学、神圣与世俗的新的理论模式逐渐成为新的正统。有学者因此指出:“托马斯主义是《圣经》的信仰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之间的综合,而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则是这种综合在道德和政治方面的最好范例。”[1]

“‘真理中的万物秩序,即是存在中的万物秩序。’《反异教大全》中的这句话在本体论上意味着,神的理智,作为宇宙的第一因,已将自身铭刻在世界的结构之中。”[2]因此,阿奎那自然法思考的出发点在于认为在本体论上存在着整全的宇宙秩序,而上帝则作为根本的动力因与终极目的因在创造这一秩序之后继续支配和统治着神圣宇宙秩序。在上帝之中,是理智而非意志居于优越的地位,因而由神的理智所创造的万物俱有其本质性自然,即分享共同本性,依据共同本性不仅界定了万物各自的存在,同时也形成了万物的根本法则,这些根本法则的集合体就被称作永恒法。“永恒的律法同样是立基于本质性应然的,它是上帝的智慧,因为它作为理性的被创造物之全部活动及非理性的存在物之所有运动的第一因而指导和支配着这个世界。”[3]

在上帝的所有造物中人是特殊的一类,《圣经》中记载上帝在创造人类时说道 “我们要按照我们的形象,按照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行的一切昆虫。”由此可知,人作为上帝的映像(image)而禀有理智本性并由此优越于其它一切造物,“与其他一切动物不同,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与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4]自然法的法则本身并不是出于上帝自由意志的随意安排,相反,它们是基于上帝创造的本质性自然而形成的有关事物善恶的根本区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上帝必然是颁布而不能改变我们称为自然法的那种律法,这一点完全源于下面的事实;上帝的意志不可能废除他最完美的本质,上帝不可能偏离他自己,像使徒所说,不可能否定他自己。”[5]事实上,在阿奎那看来“摩西十诫”①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邻居的房屋;也不可贪邻居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圣经-出埃及记》20:3—17。构成了自然法的基本内容,按照上面的论述能够进而推论出它不受任何特免(dispensation),即它具有与人的自然本性相关的永恒性,不受随意改变与废止。

但是由于存在着造物主与被造物者之间的区分以及原罪的影响,神圣宇宙秩序中的人注定要趋向和追求的永恒福祉 “超过了与人类天然才能相称的目的,因此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不但接受自然法和人法的指导,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6]自然法与神法对人的双重必要性表现了阿奎那融合启示信仰与哲学的意图,世俗生活在宗教生活之外对于人的根本目的具有独立的价值。

(二)阿奎那之后理智主义自然法的发展

阿奎那理智主义的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晚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遍的信奉,在面对着下文将要论述的以司各脱和奥卡姆的威廉为代表的意志主义自然法思想的批判时,阿奎那的追随者们在坚持托马斯的基本教义的前提下结合新的形势丰富并发展了理智主义自然法,其中有两种重要的观点值得在此予以简要的叙述。

其中一种激进的观点据说可以归之于里米尼的格里高利(Grogery of Rimini,1300—1358年),在面对意志主义自然法理论的攻击时,他坚持自然法的真正基础在事物的本性中,“对于格里高利来说,恶与神圣理智相反对的缘由在于神圣理智自身的正确性,而非其神圣本身,进而格里高利认为与正确理性相对立的也就是与永恒法相违背的。”[7]在此基础上,既然自然法所依赖的是事物自身的善恶本性,那么大胆地设想上帝不存在或他不利用理智或没有正确评断事物的可能情形下,人类依然能够依其理性发现事物的善恶本性进而形成指导自身行为的自然法则,这样一种在基督教语境下的极端论调可在格里高利和他的一些追随者那里找到根源。

与格里高利的论调相比,中世纪晚期西班牙的著名经院哲学家苏亚雷斯(Francisco Suárez,1548—1617年)的主张则要温和得多,而这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苏亚雷斯对格里高利理论的深刻认识。为此,苏亚雷斯指出作为至上者上帝的命令 (上帝自由意志的表征)对于自然法保有其法的形式而言是根本必要的。同时,他也认识到自然法规范性不能够离开事物内在的善恶本性。因此,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苏亚雷斯并不认为在没有上帝施加义务的情况下就没有足够的道德必要性来遵从自然法的原则,上帝施加的义务所提供的是更进一步但并非唯一遵从这些原则的理由。 ”[8]

三、意志主义自然法的基本思想

(一)司各脱:意志主义自然法思想的雏形

作为13世纪方济各会著名神学家的邓斯·司各脱,他的基本立场与基本观点远不如他的身份那样清晰可辨,之所以将他的观点视为意志主义自然法的重要智识不仅是考虑到他开启了对于自然法的意志主义批判理路,同时也由于他与理智主义论者阿奎那的下述差异:其一,在司各脱这里,托马斯式有序的秩序结构被打破,人类理智范围的缩小与上帝自由意志的彰显使得上帝与其被造物之间的差距得到充分的强调;其二,与前述趋势相对应,虽然司各脱仍然承认自然法,但是范围却大大缩减。下面将就这两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所有认知者都需要一种明确的关于他的行动目的和目标的知识,这不仅因为他是为了某一目的而行动,还因为人类的行动动力就来自于该目标,但是,关于这个目标的知识恰是人们无法以自然的力量而获得的。相反,人们必须以‘超-自然的’(supernatural)方式获得之。”[9]在司各脱看来,这个目标即与“上帝相遇照面”的“至福”(beatitude)境地。在这个方面他显示出了意志主义的特点,人类理智对终极目标的“无能”不仅由于人类理智自身方面而且还包括对上帝并非必然依照理智行事的认知,“上帝的意志决定了理念的配置以及与事物的关系,使自身成为与有限存在相联系的无限存在。决定上帝创世与显现的活动是意志而不是理智,在此意义上,意志是上帝的更为卓越的本质。”[10]虽然司各脱同时指出了意志的活动仍然在理智的范围内并且并非完全缺乏逻辑性,但是对于意志优越性的强调日趋侵蚀着自然法的形而上基础。

对意志的强调导致的更为深刻的转变在下述命题中得到充分展现,即某物之所以成其自身不仅在于对事物共同本性的分享,换言之构成一事物包括了共同本性与其自身所包含的个别特性,从这个角度而言任一事物既是普遍的又是个殊的。从而一种新的认知活动的重要性得以显现即从感觉经验角度获得知识的活动。自古希腊到托马斯的传统对于感觉经验知识的可靠性一直持否定态度,司各脱对于事物本性的理解促使他为感觉知识的可靠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辩护意见:“(1)出现频率较高的感觉知识的多次验证,在这里感觉就是知识的动因;(2)理智就事物间的因果性所得出的自明真理,在此感觉只起到‘契机’的作用。”[11]这种对于感觉经验知识的强调从实质上表明了对人类事务领域先验的理性自然法则的质疑,从而进一步压缩了理智与自然法的适用范围。

在涉及具体的自然法时,司各脱认为“我们的道德知识以三种方式与自然法相关联:(1)有些道德原则是自明的,因此它是与理论科学中经过证明的第一原则相一致的第一原则;(2)一项原则明显地由第一原则而来;(3)一项原则在它是与自然法的原则或结论相一致的实践法则(practical truth)的意义上被视为属于自然法,‘在它得以立即为众人所知晓并同意其为法律的意义上’。”[12]为了更加理解这一分类的涵义,下面将围绕着作为自然法的“摩西十诫”而展开,按照司各脱的分类方法,能够被归入前两类自然法的仅是“摩西十诫”中的前三项法则,这三项法则源于上帝的理智,独立于上帝的意志,因此即便上帝也不能对之加以特免。“摩西十诫”中的后七项法则作为规范人与其邻人之间关系的准则被认为属于第三种意义上的自然法,但是在严格意义上说这些并不是自然法,因为它们对“达致终极目标而言并不必要”。[13]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自然法在司各脱这里有与神法相融合的趋势,在此基础上将世俗事务从严格自然法的对象范围内排除出去从而在实现纯洁信仰的意图同时客观上推动着神事与人事之间的分离。

(二)奥卡姆的威廉:意志主义自然法论的成熟表述

奥卡姆的威廉如同他所生活的时代一样充满了复杂性,他首先是一位神学家,纯洁和坚固基督教信仰构成了他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他也是一位哲学家,其唯名论哲学思想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称得上是后期经院哲学发展的顶峰;奥卡姆同时还是一位政论家,他深度介入了教皇与路德维希皇帝之间的争端,据说他曾对路德维希如此言道:“你用剑保护我,我用笔保护你。”[14]下面的分析将展示奥卡姆的另一个身份,即极端意志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缔造者,阿奎那式的自然法理论的“掘墓人”。

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史领域的经典作家沃格林曾言道:“理解威廉的钥匙在于他的唯名论—维信论的二元论,这种二元论源于早期方济各会的见解,预示着教会与政权还俗主义的文明之间即将到来的 ‘大分裂’。”[15]事实上,这一论断的效力同样及于奥卡姆的自然法思想,为此,首先应指出的是他在神学与哲学之间所作出的相较于司各脱而言更为彻底的区分,“人们既不能直观上帝的存在,也不能从自明原则出发推断上帝的本质与属性,就是说,神学既不是证据知识,也不是自明知识。神学虽然还被称为‘信仰的真理’,但却与真正的知识无缘。”[16]因此说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唯有人对全能上帝的虔诚信仰,信仰构成了神学的全部真正主题,神学与哲学从思想的层面上真正分离。与这种唯信仰论相伴随的是其唯名论的哲学思想,主旨在于“认为唯有个别在实在上存在;共相只是存在于理智之中的语词和概念,它们的意义就在于它们作为符号表示的许多个别事物的相似性,而这种相似性反映在理智中就是关于事物相似性的共同概念。”[17]就我们当前的主题而言,唯信论所导致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是人对自身力量的否定性评价与对全能上帝的赞颂,上帝的绝对全能和自由意志得到充分的强调。与唯名论哲学相伴而来的是人与上帝之间自然联系纽带的断裂,共相仅仅存在于人心灵之中的观念瓦解了普遍自然本性所支撑的作为道德基础的自然律。

然而前文中的论述却似乎与下面的事实不相符合,即奥卡姆事实上论证了一套自然法的理论并具体划分了自然法的三种类型[18]。不仅如此,Max A.Shepard指出将奥卡姆的唯名论哲学思想运用于论证其自然法理论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同时意志构成自然法本性的观点却难以在奥卡姆的著作中找到充分的证据。据此,他认为“奥卡姆与阿奎那在自然法本性的问题上并不存在任何真正的区分,总的来说将唯名主义与唯实主义之间的争论延伸到自然法的相关理论方面是错误的。”[19]对此Francis Oakley基于对奥卡姆的早年著作《彼得·隆巴德〈箴言集〉》(Commentary on the sentences of Peter Lombard)的详细考证有力地反驳了Max A.Shepard的说法。

“在奥卡姆看来,实证法、神的意志就是自然的道德律……法律是意志,是纯粹的意志,其根基不在实在中,也不在事物的本质性自然中。”[20]上帝的意志是至为高贵的禀赋,神圣理智无法加以任何的限制,既然神圣意志是自然道德律的实质,那么自然法本质上指的就是上帝的命令(commands),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与神法无异。就作为自然法则的摩西十诫来说,奥卡姆的意志主义理论认为包括其在内的整个自然法则都是可以被特免的对象,不存在任何所谓的普遍自然本性的限制。本质上说,上帝可以命令任何行为,然而一个稍显尴尬的问题在于上帝是否能够发布人们去恨他乃至背叛他的命令?对此Francis Oakley的回答是“尽管我们通常假定爱上帝是一种善和恨上帝是一种恶,然而上帝能够基于他的绝对权力使得恨他的行为成为值得称赞的。因此行为的善与正义或恶与非正义,并非基于他们自身的本性与实体,而只是上帝命令或禁止它们。”[21]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于在奥卡姆这里依然存在着自然法的质疑可以回答道:关键的地方不在于有可被称之为自然法的法律存在,重要的是这些可以被称之为自然法的法则能够因神圣意志的缘故而发生任何改变。

四、结语

自然法的理智主义与意志主义之间的争论反映了中世纪晚期宗教生活方式与世俗生活方式之间的激烈冲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是时代的产物。然而在争论中涉及到法的本性是理智或意志、自然法是否存在着形而上的根基、自然法的内容是道德上的终极关怀还是最低限度等理论命题则超越了那个特殊的时代,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了其后自然法理论甚至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自然权利论者霍布斯、洛克等人思想中的唯名论倾向[22]使得他们无法阻止甚至说反而进一步推进了实证主义时代的来临,当实证主义发展到极权主义等极端形式,主权者的命令高居道德“王座”而肆意挑战人性的底线时,立基于事物本性并关注善的实现的自然法思想重新回到了人类历史的舞台中央,在对邪恶的武力审判结束后进而引导着人类良知法庭在纽伦堡的庄严判罚。从这个角度来说,研究自然法的理智主义与意志主义之争对我们今天的时代仍有教益,它切实关乎着我们当下的抉择。

[1]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52.

[2]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卷 2):中世纪(至阿奎那)[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28.

[3][5][20][22]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41,47,54,76—82.

[4][6]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07,109.

[7][8]Terence Irwin.The Development of Ethics(Volume II)[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4,22.

[9][11][17]黄裕生.西方哲学史:中世纪哲学(第3卷)(学术版)[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493—494,486,618.

[10][14][16]赵敦华.基督教哲学1500年[M].北京:人民印书馆,1994:481,496,517.

[12][13]Terence Irwin.The Development of Ethics(Volume I)[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687,688.

[15]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卷3):中世纪晚期[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35.

[18]李中原.奥卡姆主义的自然法思想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5).

[19]Max A.Shepard.William of Occam and the higher law[J].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32(6).

[21]Francis Oakley.Medieval theories of natural law:William of Ockham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voluntarist tradition[J].Natural Law Forum,1961.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Naturalism and Voluntarism on Natural Law——Studies on the Natural Law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Meng Lei,Li Xiaolong
(Guanghua Law Schoo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Zhejiang 310000;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nlong Town,Yongchuan District,Chongqing, Yongchuan chongqing 404100)

The late middle ages was a transition period which the ideas of natural law were transformed from ancient to modern and the sacred to the secular.Different factors such as religious,polit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together caused the vicissitude of ideas of natural law,among these the conflict between revelation and philosophy,sacred and secular constitute the fundamental force.On this basis,natural law theories developed Naturalism and Voluntarism as two different systems,they hassled on all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natural law, this controversy not only determines the subsequent natural law'development but also our judgment upon current situations.

Natural Law;reason;will

D909.5

A

1671-5101(2014)03-0009-05

(责任编辑:陶政)

2014-03-02

孟磊(1988-),男,安徽庐江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13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李小龙(1987-),男,安徽广德人,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硕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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