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刑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运用

2014-03-21胡陆生胡梦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判例法学刑法

胡陆生,胡梦桐

(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论刑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运用

胡陆生,胡梦桐

(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法或案例研究在本质上均属于案例教学,判例教学方法在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中则是一种以案例为中心,重在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我国的法学教育采取的基本是学术教育的模式,案例教学涉及课堂教学和实习二个不同阶段。教学中,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意味着教学案例的不同选择,同时,在不同的教学方法中,案例的选择与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案例教学;教育模式;教学目标;教学方法

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有着自已特有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传承的过程中,学院型的教育模式是其基本模式。作为中外现代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之一,讲授式教学则是其基本的教学方法。与此同时,源于刑法学是以刑法规范及其运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作为其核心的刑法规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并且时刻运用于实践之中,形成一个又一个刑法案例。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中,刑法案例就自然成为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鲜活的媒介。因此,即使是讲授式教学方法也离不开案例教学方式,更不用说问题式、讨论式等其他的教学方法了。然而,在不同的教学模式,教学目标、教学方法之下如何适用难易不同、性质不同的刑法案例则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案例教学相关概念的考察

案例教学并非刑法教学者的专利,也不是法学教育者的专利。源于此种认识,本文不赞成有关案例教学起源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说法。从学科上看,临床医学、管理学等等也存在着大量的案例教学。从教育发展史的角度,有关经验性知识的传授采取的基本是案例教学。即使从我国法学教育沿革来看,古代的师徒式教学也不能否定案例教学的存在。[1]然而,由于对案例教学的界定不同,目前仍存在诸多不同见解。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确法学中案例教学的范畴,缩小案例法、案例教学、案例研究与判例法等概念之间的误区。

(一)案例法、案例研究与案例教学

在刑法学乃至所有法学科目中,案例法既可以指称法学教学中的一种联系案例的教学方法,也可以指称学生自主地通过案例的学习方法。其中,教师联系案例的教学方法与案例教学是同义语,不存在什么本质的不同。一般认为,案例教学模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在系统讲授法律理论时,运用案例来说明法理。这种模式在案例教学中占大多数,可以概括为“以案说法”、“因法选案”;另一种则是在掌握了法律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案例实务课。其模式可以概括为“以法说案”、“因案说法”。这种模式所采用的则是真实案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也有学者将第一种模式概括成“举例式教学”,而将后一种模式概括成“案例教学”,从而人为地限制了案例教学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指,师生围绕某个特定的案例事实展开相互作用,共同对案例情境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与分析,以求解决疑难问题,做出相应决策的过程。 ”[2]

所谓案例研究,严格说来,本不是一种教学方法,因为它重在“研究”二字。只有在案例研究运用于教学时,它才是一种师生参与型的教学方法。此时,这种教学方法同样是案例教学方法,而不是案例研究方法。

(二)判例法、判例教学与案例教学

根据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判例是指已经法院审理的,而且能够为后来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或者相似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范例或权威性依据的生效判决。该判决能之所以成为判例,是因为它能弥补立法之不足或者能创设新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并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对本级或下级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具有约束力。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体现、确立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渊源上被称之为判例法。同时,判例法因为是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造法,也必然蕴涵着法律适用的方法。因此,通过判例的学习,既可以了解判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也可以领会法律原则与规则该如何适用。这种以判例为核心的教学方法,即通过实践的判例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的方法就是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的判例教学法,或者如我国某些学者所言的判例法教学。

在美国法学教育的第一年的基础课中,各院校都开设一门为“法律写作”或者“法律检索与写作”的课程。教师以手把手的方式来辅导、教会学生进行判例分析。因为在其他各门课程中,判例分析都必不可少。学生要学会写出案件摘要,判例分析要通过案件摘要具体体现出来,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诉讼过程、争议与裁决以及论证评价等。在课堂讨论前,学生根据教学要求去图书馆寻找判例作准备。课堂讨论以苏格拉底对话方式进行,学生和教师互相提问,或者置于一个假定的案例中,指定学生作辩护,或者作裁判,教师提出问题,由一个或几个学生回答。

由上可知,判例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是一种以案例为中心,重在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能与判例教学课程基本对应的是专门开设的案例分析课程。由于多年来的教师主导模式,以及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课前准备与课堂讨论可能相差较大,但在法律适用分析与研究、法律理论传授上基本相似。从教学方法上看,判例法教学与案例分析都是由案例主导的教学方式,只是与其他形式的案例教学比较,它们是更为纯粹的案例教学法。因此,判例或判例法教学也是案例教学。

总之,案例教学,作为教学方法的一种,其本质在于案例在教学过程中的使用,而不能因为其适用的数量过少,甚至是否全程使用而否认该种方法的使用。教学中本来就存在很多方法的运用,即使的纯粹的案例教学也存在其他的教学方法。因此,实践中没有必要因为案例使用的多少而赋予同一种教学方法不同的称谓,造成一定的概念纷争。

二、不同教育模式下的刑法案例运用

众所周知,法学教育的不同定位必然导致不同的教育模式,不同的教学模式自然影响到刑法案例运用的质量与数量。在法学教育的定位上,国内外始终存在着两种明显对立的观点,即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还是一种学术教育的争论。如美国法学教育家朗代尔教授与弗兰克之间的分歧就是其集中展示。如朗代尔认为:“法律只能够在大学中通过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来学习,法学图书馆就是法学教育的实验室,教师讲授法律的资格不在于他从律师楼的工作中获取的经验,不在于他与人打交道的经验,不在于他在法庭中和为案件辩护的经验,简言之,不在于运用法律的经验,而在于他的法律治学的经验,在于他作为古罗马式法学家的经验。”[3]而弗兰克法官则认为:“在朗代尔模式中训练出来的学生就像是仅仅研究过剪下的花朵的园艺师,就像是仅仅学习过建筑图片的建筑师,就像是仅仅接触过玩具绒毛狗的育狗师。法律学生要想真正成为有真才实学的职业家就必须向医生那样经历临床实习培训。”[4]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学者也认为:“法律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法律学校并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律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5]类似的如日本学者指出:“日本大学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大多从事非法律工作。”[6]

由上述国家的做法可知,主张本科法学教育是学术教育的国家,其案例教学方式主要是服务于法学思维培养和法学知识的传播,因此,在刑法本科教学中很难专门采取全程的案例分析,而只能以案例来引出原理性知识,佐证某一原则或规则、引发或加强学生对某一知识点的思考;在主张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或者法学教育要注重职业性的国家,其阶段性具有共同点,如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专注于职业教育。其中,只是如美国这样的法学教育模式,因没有专门的法学本科教育而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就本科法学教育模式而言,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学术教育的模式。反观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多年来采取的基本是学术教育的模式,通过案例进行深入地研究或分析在本科刑法教学中基本不可能,时间上也无法保证,通常只能由教师简要介绍案例,或提问或讨论地分析案例中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而不会涉及检察官、法官、律师各种不同角色的扮演。作为本科就业前准备的措施,我国一般采用实践部门实习的方式。在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的法学院,诊所式教学也发挥出一定的职业教育职能。这样的安排与探索本来无可厚非,引发争论的只是上述做法是否取得了效果,现实中的批评无非是法学本科生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生去实践部门只是打杂而无法练就实践机能。然而,这本来就不是学术教育模式所导致的结果,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学院、系与实践部门、实习学生该如何对待实习,以及特定的实践安排。

三、不同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案例运用

教学方法的形成与选择是离不开人才培养目标的,或者说一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制约着教学方法的选择。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同样也是受制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刑法学的教学理所当然的被统一在这一大目标之下。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即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加上非法学本科生的公共选修课或通识课教育,现有的刑法学教学基本可以分为三个大致的层次,即通识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非法学本科生的法学教育是真正的通识教育。通识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学生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之前通晓人类各种“基本知识类型”,为今后的专业学习指明方向,而不可能是专业教育。因此,在本阶段开设的课程更多地是为了使学生了解法学专业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再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及适用特点。就刑法教学而言,其课程设置既要保证趣味性、实用性,又要保证一定的知识性。因此,以《刑法学》或《刑法案例分析》来命名这门课程可能都不是太恰当,类似笔者采用的《案例刑法学》这样的称谓就是提示本门课程是通过案例来传授刑法学知识的,因为受到课时以及教学目的的影响,刑法学知识主要以刑法总论和常见、多发犯罪为主。在该阶段,刑法案例的选择既要注意全面体现刑法知识点,又要考虑到案例本身的趣味性,同时,案例不能过于繁琐、费解。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具有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从业者,通过法学本科教育过程,要求他们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是一种大平台的法学教育。联系前述两种主要教育模式和我国法学本科生的实际去向(多数学生从事实务工作,少数学生报考研究生),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应主要以职业教育为取向的,但因为受到课程设置限制,又不存在单独设置的本科后职业教育阶段,其职业教育主要由实践部门承担 (这点从本科实习和实践部门岗前培训或从助理到独立办案也可以得出结论)。所以,事实上,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还是以学术教育为主,其专门化只是体现在知识的专门化,职业化教育因此只能是准职业化的教育。在这种注重学科基本知识,同时兼具准职业化教育的培养目标下,刑法案例的运用所起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通过准职业化教学,也能为学生真正的职业化,以及职业化教育作一定的准备。为使该种准职业化刑法教学落到实处,就有必要在刑法学课程之外,在大三第二学期或大四第一学期增设刑法案例分析课程或刑法实务课,其他如民法、诉讼法课程同样如此。

从理论上讲,法学研究生教育是要培养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理论和学术素养的从业者。法学研究生教育可以分为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因为博士阶段主要以科研为主,专业课的课程教学在很多学校已很少开设,即使开课,也主要是专题研讨课了,侧重于实务方向的职业化课程是断不敢言的。因此,法学研究生教育在本文看来,应特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研究生目前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其中法律硕士又分为全日制法学法硕和全日制非法学法硕,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除在职法律硕士外,法律硕士去向基本是实务部门,加上法学博士招生的规模,全日制法学硕士也是以参加实务工作为主。法学研究生的教育相比于本科生,因根据所设方向招收而体现出更多的专业化特点,联系其实际工作去向,其培养目标同样应兼顾学术化和职业化的取向。现实地看,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还是以学术化培养模式为主,职业化培养为辅。为改变与应有培养目标相脱节的局面,无论是针对科学学位的法学研究生,还是针对专业学位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不仅在刑法教学上都应适用案例教学,而且在刑法案例的选择上更应注重其疑难复杂性和理论意义,并就案例开展充分的讨论,以保证其既适应职业要求,又能就相关问题作出自己的理论贡献。

四、不同教学方法下的刑法案例运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高等法学教育主要分成两大类,即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和英美法国家的法学教育,与之相对应的教学方法也分成两类,即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和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7]具体而言,大陆法法学教育方法主要有讲授法、问答法、讨论法、实习等,英美法法学教育方法主要有案例分析方法、探究式教学法、诊所式教育等。仅就课堂教学而言,实习与诊所式教育不应包括在内。

从大陆法法学教育方法来看,刑法案例在讲授法中的运用,因为受到讲授内容连贯性的影响,一般是比较有影响的,学生可能知悉,叙述起来较为简短的案件,或者是教师对实际案例加以改造后的案例。如讲授罪刑法定原则时举出上海市肖永灵投放干燥剂而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违背禁止事后法的基本要求。案情讲述除以上事实外,再加上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增设就比较明了;在问答法的教学中,刑法案例的使用一般也不会过于复杂,尤其是在不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情况下。更多的是一句话或二句话概括一个案例,如夫妻二人争吵,在拉扯中小孩掉入河中,丈夫逃跑,妻子报警,孩子淹死。夫妻二人对孩子死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更短的如:乘火车烟瘾发作的甲向乘客乙索烟不成后抢来乙的该包烟,能否被认定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如果使用多媒体教学,则可以介绍更长的案例,甚至可以链接视频,等学生了解案例后再来提出问题或者直接呈现问题。

讨论法,在刑法案例课程或案例分析课中运用比较普遍。笔者近五年来一直坚持开设 “案例刑法课”,尝试通过对案例的介绍,以问题引出讨论,在对讨论评价时引出刑法学的原理。在学生掌握刑法学原理的基础上,再就反映该原理不同知识点的案例进行讨论,并加以总结。这种课程所运用的方法应该是讨论法和问题式教学法的统一,但主要是讨论法。但具体每节课程是否都是以讨论法为主还受到所选案例难度和学生水平的限制。在我采取的这种教学方式中,案例基本是以PPT的形式呈现,也偶尔适用有关媒体的视频报道,因此,案例的真实性、复杂性可以有所保证。然而,因为我这门课程作为全校公选课,开设的对象是非法学的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问题的难度和深度,以及案例的复杂性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关于实习法,因为学生实习于具体的司法实务部门,如果能真正接触案件,并与法官、检察官、刑辩律师或公安移送审查起诉人员一起审查案件,其案件的真实性、复杂性可以有所保证,但知识的运用过程,尤其是论证的详细理由则会受到办案人员办案时间、水平高低的影响。但是,在实习法中实习者与案例只能说是亲密接触,不好说是案例的运用。只是在利用所实习案例而深化学习、巩固刑法学知识时,才能说运用案例进行刑法学教学。至于从事具体教学活动的个人是法学院的刑法学教师还是实际办案人员则在所不问。

在美国,探究式教学法是一种建立在讨论与写作基础上的研究性学习法。该教学法主要包括问题和理论、读书小组、小型专题研讨等课程。[8]探究式教学法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从事律师所需具备的讨论、分析、解决问题以及写作能力。在探究式教学方法中,应该是更为侧重刑法问题的应用研究。因此,其表现于案例的最主要特点是案例的疑难性、复杂性,所涉知识的富于争议性或解决方案对于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挑战性。相比于前述讲授法、问答法、讨论法中的刑法案例,用于探究教学的案例在事实归纳上和处理方案的决策上所花的时间更长,比如实践中移送起诉的案卷有10本以上,或者判决书长度达到50页以上,阅读起来就要花费很长时间,再看该案所涉刑法知识点可能又要一段时间,加上讨论、写作的时间,如果没有提前了解案情,不区分角色并分工,3至4课时内难以完成探究学习的任务。所以,我认为,这种探究式案例教学方法更适合用于法律专业学位或刑法学科学学位的研究生刑法实务或理论教学。当然,在时间可以保障时,这种方法如果配合较为简单的案例用于本科生刑法教学也是可行的。

小结

案例教学法确实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如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有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特别是执业律师的工作技巧等。但案例教学并不能用来教授法学的全部,事实上,法学教育不是一个单纯的方法论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方法选择问题。像我们所尊敬的高铭暄、王作富老师,他们即使采用讲授方法也能使学生听得兴致勃勃,下课还意犹未尽。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法学教学方法就其本质来讲,是辩证的、具体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又不能同时解决另一些问题,那种包罗万象的、适用一切的、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简单地人为地只确定某一种方法为法学教学的方法,即使这种方法是一种正确的方法,也会因其不能广泛适用于法学的全部学科或者主要学科,不能适应法学学科在不同时期的发展而必然会遭致失败。”[9]即使如实习法,按理学生接触的就是活生生的案例,可现实中也大量存在着学生不能联系案例运用所学的情形,实习结束后有些学生居然得出这样的感慨:“唉,书本上的那一套没用。”细究起来,书本上的原理授课教师并未讲错,真正的问题可能是这些学生不会根据证据准确地归纳案件事实或灵活运用所学刑法学知识,以致于其脑海中的案件与办案人员的有出入,从而认为办案人员办案很随意,不需要依照刑法。由此可知,实习法虽然最接近真实,但可能缺少详细的分析、讨论或实习教师的耐心指导而结果欠佳。

由此可知,在刑法教学中,案例运用并非唯一方法,案例可运用于各种教学方法,案例的运用本身也需讲求方法,正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本文只是联系教育模式、培养目标、教学方法等从宏观上探讨了刑法教学中案例的大致运用,而真正地利用好刑法案例,还得“备教材、备教案、备学生”这种传统的备课方法之外“备案例”。

[1]丁凌华,赖锦盛.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其反思[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4):128-131.

[2]夏正江.从“案例教学”到“案例研究”:转换机制探析[J].全球教育展望,2005(2):41-46.

[3]Christopher Lang Dell.Harvard Celebration Speech,Law Quarterly Review,3,1887,from Martin Lyon Levine,Legal Education,Dart-mouth,1993,p.30.

[4]udge Jerone Frank.Why Not a Clinical Lawyer-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81,1933,from Martin Lyon Levine,Legal Education,Dartmouth,1993,p.186-189.

[5]洪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M]//中外法学教育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1.

[6]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5):90-95.

[7][9]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144-149.

[8]李齐广.美国法学的教学方法及借鉴[J].教育评论,2012(5): 165-167.

On the Use of Case Teaching in Criminal Law Education

Hu Lusheng,Hu Mengtong
(School of Law,Jinan University,Guangzhou Guangdong 510632; School of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0042)

Case law or case studies in law teaching by nature belongs to case teaching;case judging teaching method in the common legal education is a case-centered teaching method,focusing on improving students’comprehensive vocational abilities.The basic mode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is academic education,and case teaching involves two different stages:classroom instruction and practice.In teaching,cultivation objectives of different levels of talents mean different options of teaching cases;meanwhile,in different teaching methods,case selection and treatment should also be different.

case teaching;education mode;teaching objectives;teaching methods

G642.41

A

1671-5101(2014)03-0088-05

(责任编辑:陶政)

2014-03-06

胡陆生(1967-),男,安徽桐城人,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胡梦桐(1993-),女,安徽桐城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猜你喜欢

判例法学刑法
论作为判例法典的《春秋》*——以复仇为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美国最高法院2017年度知识产权判例解析
软件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以美国判例为主要视角
我国知识产权判例的规范性探讨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刑法的理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