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义务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2014-03-21叶楠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叶楠
摘 要: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的缔结数量屡创新高,协定内容不断扩充,自由化趋势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开始纳入透明度条款,规定详细的透明度义务。但这项义务是否属于投资仲裁制度的涉案范畴,各国对此还有不同理解和缔约实践。
关键词:透明度;国际投资仲裁;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61-03
截至2011年底,全球国际投资协定共计3,164个,其中2,833个为双边投资协定,331个为“其他国际投资协定”,主要包括涵盖投资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区域协定等[1]。国际投资协定经历着一次重大变革,内容不断扩充,自由化趋势不断增强,体系更为完整。早期的投资保护协定并没有透明度条款,透明度原则作为WTO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迅猛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开始从国际贸易法领域推广到国际投资法领域。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纳入了透明度条款,这类条款逐渐成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基础性条款。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相比,缔约方如果违反透明度义务,投资者是否可以以此提起国际投资仲裁,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棘手的问题。
一、透明度义务的内容和可诉性的争议
以美国2012年投资协定范本为例,透明度义务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1)缔约国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决定、判决、裁定以及程序的公布和公开要求;(2)对投资者相关投资信息的披露和公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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