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2014-03-21夏广浩王殊轶上海理工大学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上海200093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2014年7期
夏广浩 王殊轶 上海理工大学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 (上海 200093)
本文作者曾经服务于德国TÜV 莱茵——欧盟最大的公告机构(Notify Body)之一。作为一线的医疗器械产品审核员,对于欧盟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在操作层面有着深切的认识。本文将从医疗器械法规操作层面研究中欧的差别,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操作化的医疗器械监管模式。
1.欧盟医疗器械监管的法规体系
欧盟医疗器械监管的法规,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1 欧盟三大医疗器械相关指令
欧盟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制订了三大医疗器械指令对不同器械机器进行针对性地监管。
(1) 《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AIMD, Council Directive 90/385/EEC)
这一指令针对通过电源或其他能源起作用,器械在手术后,全部或部分介入人体,留在体内的产品,如心脏起搏器、体内给药器、除颤器等;
(2) 《医疗器械指令》(MDD, 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该指令覆盖范围最广,影响面最大,除了有源植入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器械外,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都属于该指令的管理范围,包括无源植入物、外科器械、电子器械等;
(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IVDD, Council Directive 98/79/EC)
这一指令针对试剂产品、校准物、质控物、仪器、设备或系统等体外诊断医疗器械。[2]
1.2 欧盟医疗器械市场监管的主要职责分工
(1) 成员国主管当局处理警戒系统、决定产品分类、市场监督。
(2) 公告机构职责
执行合格评定程序、授权CE 标识使用、执行监督。
(3) 生产企业的职责
产品分类、选择符合性评定程序、准备技术文件、起草符合性声明、建立并执行警戒系统、符合适用指令要求、建立并维护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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