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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2014-03-18汪明宇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经济秩序垄断立法完善

摘 要: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到了长足的发展,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突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与现实经济生活明显存在脱节。因此为鼓励公平竞争,打击非法不正当竞争,有必要对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其合理完善,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反不当竞争法 垄断 经济秩序 立法完善

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该法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控制了垄断、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飞速发展,同行业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出现了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各方面的不足也逐渐明显,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改进方案显得十分必要。

一、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突显问题

1.适用主体及执法主体的界定不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明确指出该法违法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对经营者的概念也做出了描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但是这种表述和界定又与后来的规定相冲突,同时也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需要。此外从执法主体而言,对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的规定模糊不清,造成执法主体、责任分工不明确,在规则中也没有对执法主体的素质能力方面也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效果方面有待提高。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含糊,相关概念表述不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的法令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及不正当竞争情形制定的,有十一种情形。而当前经济环境中所呈现的超越这十一种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没有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3.行政强制措施力度有待加强,法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可行使包括询问权、查询复制权和责令权在内的权利。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却明显乏力,在实施监督检查、执行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中明显“心有而力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办事效力。此外由于规定中相关法律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因而导致该法不能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

1.明确适用主体及执法主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在不正当行为竞争中,除了经营者之外,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所属部门都可能充当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制造者,理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之内。当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构,但由于其执法能力的局限性因此效果很不乐观。究其原因,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因此应当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琮的权力从而有效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效果。

2.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赋予其与当前经济环境相匹配的含义为使不正当竞争行范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可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如下表述,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这一则规定的认识争议颇多。

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因此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较为复杂、难为预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增设一些新的条款,设置一个兜底条款。

3.加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力度,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规定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虽然罚款是可以的,民事责任可以与行政责任并存。从所规定的责任体系来看,应高度重视法律责任的建设,逐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可又尝试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的层面来进行。

进一步加强民事责任,不但要让违法者无利可图,还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不断完善行政责任制度,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辅之以相应民事救济的原则。建立完整的刑事责任制度,可以在修改法令的同时借鉴外国先进立法与司法方面的经验,通过刑事责任在竞争法中的设立来严惩垄断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将刑事责任制度的作用发挥至最大,以切实保护正当竞争行为。

明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有效、科学、合理的对策,进一步鼓励公平竞争行为,有效保护公平交易,及时严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全面地保护广大合法经营者和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能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凤兰;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探研[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06期

[2]雷凌;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J];理论月刊;2004年12期

[3]陈吉舜;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7年

[4]王洵;纺织品贸易不正当竞争的规制[D];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

[5] 邵浔岚;论垄断及其法律规制[D];华中师范大学;2001年、、

作者简介:汪明宇: 男 ,民族汉, 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人,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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