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考虑损伤参与度?
2014-03-18陈柳青
商 2014年39期
关键词:参与度
作者简介:陈柳青(1987.3-),女,汉族,江苏武进,审判员,硕士研究生,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案情】
恽某持证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持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恽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李某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其颈椎中央管综合症、C5/6椎间盘突出诊断明确,其中颈椎中央管综合症系本次车祸直接所致,与车祸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另其颈部因遭受车祸暴力,在原有颈椎退变的基础上导致颈椎间盘突出的发生或加重颈椎间盘突出的程度和临床表现;本次伤残评定的依据是颈部功能障碍,其颈部功能障碍系颈中央管综合症及颈椎间盘突出行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后遗留;在伤残成因中,车祸外伤为主要因素,交通事故的损伤参与度可考虑为75%。恽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人保常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最高限额为300000元并附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恽某及人保常州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1383元。
恽某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
人保常州公司辩称,因鉴定意见书中认定交通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为75%,故要求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及三期费用时计算参与度系数。
【审理】
一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自身健康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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