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被告的确定和责任承担
2014-03-18亢鹏乐
商 2014年39期
作者简介:亢鹏乐(1989-),女,汉族,河南洛阳人,法律硕士在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对于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何者为适格被告以及责任如何承担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有争议,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有很多的不同做法,这个实际存在的问题给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带来了很大困扰。在未成年侵权诉讼中,笔者认为应当以未成年人为被告,以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由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时,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性的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词: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诉讼中适格的被告该如何确定,在目前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三中观点:以未成年人为被告、以监护人为被告、以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而与之相对应的司法审判结果也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以未成年人为被告,判决由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以未成年人为被告,判决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以监护人为被告,判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以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判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笔者的观点比较赞同:以未成年人为被告,以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判决由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时,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性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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