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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研究

2014-03-06苏丽君

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儿童

苏丽君

(云南开放大学 开放教育教学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650223)

一、我国儿童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分析

我国刑法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或以儿童作为侵害对象的罪名主要集中规定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现实生活中对儿童实施奸淫、猥亵、虐待,诱骗、组织、强迫幼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并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凸显了刑法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诸多不足,刑法的相关规定亟待完善。

(一)刑法中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较低,未能涵盖14至18岁年龄段的儿童群体的权利保护

现行刑法中,儿童被定义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262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及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等等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实践中侵害14-18周岁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如拐骗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现象,因刑法无明文规定而无法定罪处刑。因此,对于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应当按照最广的范围来界定,特别是刑法这一对公民权利最低限度保障的法律来说,更应当将所保护的范围予以扩大,使儿童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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