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建设的路径选择
2014-02-13阮丽娟田开友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13年4期
阮丽娟 田开友
[摘要]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建设法学专业时,应将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作为建设目标,汇聚校内外力量开放办学以化解法学专业建设的区位基础弱势,同时应面向西部基层以克服法学专业人才的竞争劣势。为实现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应苦练内功,合理制定法学专业建设策略。
[关键词]地方综合性大学 民族地区 法学教育 专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083-05
[作者简介]阮丽娟,田开友,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随着法学专业在我国高校的蓬勃发展,民族地区高校(本文所称的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是指建在民族地区的普通高等综合性大学,而非学院,也非单纯的民族院校;所谓民族院校是指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在内的13所普通民族高等院校)日益成为法学专业办学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起了民族地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任。从我国目前的专业招生情况看,少数民族主要聚集地区的一些重要综合性大学基本上都开办了法学专业。由于区域劣势和基础弱势,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建设基本上是在复制和模仿中东部地区重点大学法学专业的内容和形式。在经历了简单的模仿与复制阶段之后,如何建设“特色鲜明”的法学专业便成为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重要而又紧迫的现实问题。基于此,研究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如何选择有效的路径构建特色法学专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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