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台湾《私立学校法》述论
2014-02-13陈汉强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13年4期
[摘要]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对大陆《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台湾《私立学校法》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民办高等教育法制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可为两岸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 私立学校法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
[作者简介]陈汉强,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浙江宁波315100)
比较大陆《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我国台湾的《私立学校法》,其内容虽有所差异,但都包含了对私立学校的立法宗旨、学校性质与地位、董事(理事)会制度、奖励与扶持、税收、收费等方面的条文规定。比较《民办教育促进法》与《私立学校法》的异同,对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立法宗旨
大陆《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一条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民促法》的立法宗旨有三:(1)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3)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维护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台湾《私立学校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促进私立学校多元健全发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励私人兴学,并增加国民就学及公平选择之机会,特制订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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