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主体建构
2014-02-13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4年3期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中央综治委在《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将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等五个群体列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群体,其中针对闲散青少年,《意见》提出通过摸底排查、建档立卡等措施,掌握底数,建立横向联络各成员单位、纵向贯及各城市社区、农村村镇的区域性闲散青少年信息管理系统。
一、预防主体多元化建构
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主体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实施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行为的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闲散青少年群体的年龄特征在14岁至25岁之间,年龄在16周岁以下没有在学校学习,16周岁至25周岁未在学校学习,也未就业的。预防主体既包括党政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相关人员,同时闲散青少年自己同样也是预防主体。
(一)党政国家机关是预防主体中具有领导、决策、监督等职能的组织机构,为确保预防工作有序地运行,发挥重要作用。政策制定应是正确而有针对性的,尤其针对闲散青少年不同于其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殊性,并在政策贯彻执行中相互协调、配合,针对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预防方案与细则,并根据其各自职能特点对预防工作加以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必要地监督。
(二)社会团体指经依法批准或合法登记的各类团体,如:共青团、少先队、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等。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设在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也由团中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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