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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4-02-13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物流业法律法规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天津 300250)

2009年3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第一次完整、科学地明确了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对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培育国内现代物流服务企业,提高物流服务能力起到促进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尤其是在市场准入制度上更存在很多问题,对现有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解决和完善市场准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更好的促进物流发展势在必行。

一、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涉及仓储、运输、配送、包装、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个方面,散见于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和技术标准等,对物流的专门性规定很少,尤其是对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更是没有统一规定。

从法律效力角度看,涉及物流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包括:一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民用航空法》中规定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批准等事项;二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条件、批准等事项;三是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等;四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了运输基本条件等事项;五是与物流相关的技术标准,有《物流术语》、《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价指标》等。

从物流主体角度看,我国现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分为,一是内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立法和外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立法,前者如《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后者如《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条件、要求等事项。二是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相关规定,如《昆明市关于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等。

从涉及领域角度看,我国现行物流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包括:仓储,如《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运输,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配送,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货运代理,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快递,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包装,如有关包装的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如《关于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从适用范围角度看,我国现行物流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包括:一般物流市场准入立法和特殊物流市场准入立法,前者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后者如《民用航空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对特定的物流市场主体从事相关物流活动进行了专门规定。

二、我国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缺乏完整统一的物流立法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从我国现行物流市场准入法律法规来看,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也只是国务院制定并实施的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从内容上来看,也没有对市场准入问题的具体规范和调整。其他分散于仓储、运输、配送、货代、包装、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大多呈现出来的是办法、条例、通知、意见等形式。这种立法局面,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在适用时多数只是作为物流企业进行活动和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而且这种多头而分散的立法状态,容易造成地方、部门割据特色、各自为政,使整个物流行业缺乏总体规划;物流立法出现的这种出杂乱无章的状态,也导致在法律施行过程中产生法律冲突时没有最高法作为依据和引导。

(二)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混乱,立法相对落后

由于物流业涉及领域和环节众多,致使物流法律法规不仅在立法上较为分散,又多体现为交通、铁道等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殊情况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导致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一方面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出现物流法律关系环节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与规范的现象,比较混乱。尤其是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法律制度、物流经营人的资质等问题没有法律法规的统一、明确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一定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对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但有些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对当时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法律空白等问题,不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尤其是对于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相关规定应进行梳理,并制定统一、明确的规定,起到对物流经营人的指导、规范作用。

(三)物流市场准入条件宽严不齐,显失公平

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但是各规定不统一,有的没有明确规定,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施行,有的规定详细而严格,有的规定较为宽泛。如,对仓储型企业的设立条件等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运输企业的规定,从内容上看,《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民用航空法》等对从事运输经营的条件、人员、运输工具、手续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在《铁路法》、《邮政法》中对这些内容没有详细规定。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对注册资本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注册资本3万元就可以成立物流企业,导致物流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规模偏小,竞争力弱、服务范围窄。另一方面,在铁路、航空运输等领域,垄断性又非常强,是政府严格管制的领域。而对于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则需要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而且要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的,形成了内外资物流企业准入分别立法的格局,导致物流市场准入制度不协调。

(四)对物流企业监管力度不够,造成市场混乱

不同的物流环节、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监管主体,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之间很少协调沟通。在管理过程中各主管部门又将权力赋予各个省市的管理部门,各个省市管理部门又将权力再授予下属的县级管理部门,造成监管力度不足,使得物流市场监管混乱,落实不到位。

三、完善我国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物流市场准入立法层次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物流的专门立法,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是重要和关键的立法,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务院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对物流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对物流市场准入条件等方面进行框架规划,为物流市场行业主体确立共同遵守的原则,从而提高相关法律效力的立法层次性。遵循“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单行法不得与基本法相冲突的原则,通过高层次立法防止物流市场准入法律体系内部的相互重叠和矛盾现象,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形成行业优势从而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让物流企业经营人认识和掌握物流法律规范,从而使物流法律规范的指导性、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二)统一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物流涉及的环节众多,目前我国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各个环节的发展情况制定了各环节的法律规定,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及统一性,造成物流市场的管理混乱、各自为政。另一方面,物流发展迅速,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全面覆盖现有物流各环节,起不到指导、规范作用。因此,要对现行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相互矛盾、不协调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对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补充,提高系统性和协调性,从而促进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规范化。在制定物流基本法的同时,还应以基本法为基础出台物流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如物流仓储、运输、配送、包装、信息处理等单行法律,基本法调整物流市场准入普遍适用问题,单行法则针对具体环节进行特殊规定,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通过上述立法,建立统一的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三)完善物流市场准入条件规定

针对物流市场准入条件宽严不齐的立法规定,对从事物流服务的资本、技术标准和人员资质等市场准入条件进行梳理并详细规定。在市场准入制度上实行法治、公平原则,对一般的竞争性领域全面开放,鼓励社会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物流市场,对特殊领域,尤其是针对一些涉及到国家经济命脉、军事、政治、国计民生的,甚至涉及国家领土、领空主权的,进行特殊规定,一般法和特别法并行。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准入制度要坚持国民待遇原则,既不歧视,也不给予特别优待,为内外资物流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带动内外资物流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对于那些竞争力弱、资产质量差的物流企业,通过出售、拍卖、托管以及破产等机制进行市场退出。

(四)加强物流市场监管力度

物流市场主体多、环节多、业务广,涉及的监管部门也多,包括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等中央监管部门及各地方监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主要是宏观上的调控、地方主管部门主要是具体执行,但有时会因为中央监管部门对物流市场准入的具体实践操作不是完全了解而导致指导缺乏可操作性,使中央与地方监管不协调、不统一。要真正实现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目标和作用,必须明确各部门的权责,完善监管体制,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权,负责全国物流的协调和管理,通过立法明确其组织形式及其职责;二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物流监管部门之间及物流行业协会的职责,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参考文献:

[1]高泉.论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流通经济,2011,(03).

[2]费蓬煜,路遥.健全和完善我国物流市场准入相关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J].物流技术,2013,(06).

[3]王馨梅.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张益伟.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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