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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2014-02-13李春歌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上市公司

李春歌

[提要] 独立董事制度在优化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必须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对独立董事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路径探析

收录日期:2013年11月18日

独立董事制度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达到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在20世纪三十年代产生于美国,在欧美国家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措施。如今,我国上市公司也普遍建立了这一制度。从实践效果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在优化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存在问题不少,其实行的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也并不明显。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已实行70多年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仅仅10多年,整个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缺陷。

(一)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不科学。依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一规定显然脱离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基本上都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大多数的独立董事往往是由大股东提名推荐的,他们都不同程度的与大股东有着一定的关系,有的甚至就是代表大股东的利益,所以不太可能为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与大股东对立。此外,按上述规定,我国的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都很大,因此对独立董事的选举有很大的决定权。由于大股东控制着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导致独立董事的作用受到明显的限制,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受到侵害。

(二)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完善。在独立董事制度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有较为完善的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而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有待完善。就激励机制而言,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他们拿的基本都是固定薪酬,不管工作情况如何,都能得到事先规定的报酬。另外,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即使出现与上市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受损的失职行为,其可能面对的最严重后果只是自行辞职而已。因此,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缺乏一套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三)独立董事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之所以被称为独立董事,就在于其本质上应具备独立性。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独立董事最基本和核心的品格。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业务关系等方面与任职的上市公司、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之间不存在关系,不依附于他们,不受他们的影响,关于公司的事务具有独立的思维、判断、见解,能独立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由于独立董事聘任程序不够规范,总体上难以保证其独立性要求。有资料显示:60%以上的独立董事没有履行发表独立意见的义务,35%的独立董事不能参加任职公司全部董事会会议,甚至有独立董事基本不参加会议而是委托他人行使权力。

(四)独立董事队伍结构不合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独立董事队伍正在不断壮大。但从队伍构成上看,目前独立董事大多为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律师、审计师、实业家、退休人员等。据上海证券报的一项调查显示,43.5%的独立董事来自高校或科研院所,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另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缺乏经营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被聘为独立董事,他们无法履行监督和制衡作用,成为所谓“花瓶董事”。而欧美国家独立董事构成上多为企业家、银行家、律师或会计师等,他们更强调独立董事应具备管理一个大企业、处理复杂商业问题的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独立董事职权发挥的主要依据是《指导意见》,虽然其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产生办法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完善,许多重要事项并未明确规定。况且《指导意见》不属于法律,缺乏法律约束力,而《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简单,没有针对独立董事选任和退出机制、独立董事权利和责任内容、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关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因而造成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仍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种状况势必影响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效果。

二、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路径

与独立董事制度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因此在引入欧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之后,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有针对性地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改革选任机制和薪酬制度,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由谁提名意味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益,以何种立场去做出判断和行权,这是选任制度的关键。完善提名程序,独立董事的选任是决定独立董事能否站在中小股东立场上的关键所在。虽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持有1%股份以上的个人或团体,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大多数的独立董事还是由大股东提名,这就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当把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降低,这样就可以有更多的中小股东加入到独立董事的提名中。可以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赋予没有董事会席位的股东,保证他人能够选择代表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实现董事会的内部权力制衡。为此,可以考虑建立提名委员会。首先按照严格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标准,由那些不在董事会中担任重要职位的人,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过股东大会选举通过。然后,由独立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新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也直接影响其独立性。独立董事要独立于公司、股东,就必须在经济上独立。如果独立董事在经济上依附于公司,则很难独立地发表自己的看法、独立地行使其职责。所以,必须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切断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直接薪酬联系。具体做法是:由社会组织或行业自律协会根据学识、年龄、能力、经验等资历背景来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体系,由该组织为独立董事发工资,聘请独立董事的公司向中介组织交纳管理费用。行业组织负责监督独立董事的行为。

(二)建立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制和社会声誉评价机制。独立董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是否能够尽职尽责,关键要看是否有足够的激励措施作为动力,是否有明确的约束机制作为警戒。因此,要完善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一,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机制。我国虽然在向独立董事支付报酬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具体支付多少报酬和如何支付报酬的问题上却没有可以依据的制度设计。现在,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采取的是津贴制,而津贴的数额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如果津贴过少,就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积极性,甚至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对等。而一旦津贴过多,就会让独立董事对津贴形成信赖性,从而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降低。薪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能够正确处理独立董事的物质激励和保持独立性之间的关系;第二,完善社会声誉评价机制。社会声誉评价,对于已经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独立董事来说尤其重要。独立董事的选聘一般都是具有一定水准的专业人员,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社会评价对其有督促作用。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一方面可以让上市公司更方便地了解专业人员的信用状况,更好地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则会迫使独立董事因担心失职会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因而一直影响其执业,从而使独立董事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在英美国家公司治理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是因为他们在董事会中具有非常独立和强势的地位,独立董事的意志能够变成董事会的意志,而我国独立董事在人数上是绝对的少数,在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的保障。独立董事的人数只有达到较高的水平,才可能在董事会里得到足够的话语权和表决权,才能真正实现监督经营者行为的目的,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要改变我国“一股独大”的现象,应该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根据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显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大约在60%左右。根据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IRRC,1997)对标准普尔1,165家样本公司的跟踪研究发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平均比例为61.1%。其中,标准普尔500家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1995年为64.7%,1996年为65.8%,1997年上升为66.4%。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适当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以增强其独立性,保证独立董事的地位,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四)明确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条件,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市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具有随意性和追求名人效应,独立董事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是确保独立董事履行监督和制衡作用以及对其所参与决议事项做出独立判断的必要条件。《指导意见》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这一规定存在一定局限性,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企业管理、资本市场运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必须熟悉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知识;必须具有一定的企业和商业阅历;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等。这些条件都应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能力方面的要求,而且应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建立独立董事市场是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手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市场,而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并没有市场化,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形成。但从长远发展考虑,应当促进独立董事市场的孕育发展。当独立董事市场形成后,将会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使独立董事成为一种职业,优胜劣汰,这样才能不断促使独立董事精英化。

(五)完善独立董事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定独立董事的具体法律规范。要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依靠配套的法律法规。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只能流于形式,成为摆设。因此,必须完善独立董事的配套法律法规,细化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营造一个完善的外部法律环境。首先,必须以法律形式对独立董事的选任和退出机制、权利和责任内容、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消除目前的随意性和模糊性,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律规范。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关于独立董事因发表错误意见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以规范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其次,上市公司也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行权方式和责任义务,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做出具体规定。

总之,回顾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运行十多年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该制度虽然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诸多缺陷,因而这一制度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因此,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大力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制度真正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主要参考文献:

[1]孟慧祥.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现代经济信息,2013.1.

[2]张春玲,李瑭.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思考.世纪桥,2013.3.

[3]曹雁.试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及发展对策.经济视角,2013.2.

[4]汪小圆.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性的有效分析.商业文化,2012.1.

[5]曹一丹.独立董事之独立性研究.东方企业文化,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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