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解释论之基础
2014-02-13郑晓剑
现代法学 2014年1期
摘要:我国民法学者多使用替代责任原理解释《侵权责任法》第54条,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并为其举证提供便利,但是这种方法无法合理说明本应承担替代责任的医疗机构为何需要具备过错的要件要求,也无法妥当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现代以来,为了更好地保护遭受企业活动侵害的受害人,组织过错原理应运而生。以组织过错原理解释医疗损害责任,既可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保护,也可对医疗机构和有轻过失的医务人员提供法律上的激励措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解释论基础并非替代责任原理而应为组织过错原理,唯有如此,方能妥善回应其可能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替代责任原理;组织过错原理;《侵权责任法》第54条
中图分类号:DF5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1.17
一、引言《侵权责任法》第54条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在围绕该条形成的一系列解释论作品中(包括学者的解释和立法部门所作的解释),主流观点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也即主流观点是以替代责任原理解释医疗损害责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25;程啸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38-439;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464-46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27;等。 应当说这种观点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但是其在逻辑上是否周到却值得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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