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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推进云南社区矫正工作

2014-02-03马继延云南省司法厅厅长

中国司法 2014年9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司法

马继延(云南省司法厅厅长)

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推进云南社区矫正工作

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了司法部工作汇报,并对司法行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指明了方向。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深化认识,切实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转化为推动当前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谋划发展的具体思路,转化为深化改革的目标举措,转化为加强自身建设的自觉要求,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再创新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深刻理解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更高起点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明确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要求、重点任务,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立完善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刑罚执行制度,是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对刑事犯罪实行区别对待,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又运用好宽的一手,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大局中去认识、去把握、去谋划、去推进,进一步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执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只有执法公正,才能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必须规范权力、约束权力,防止权力失控,依法规范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要正确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进一步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增强公开透明意识,着力提高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坚决杜绝刑罚执行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努力在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起执法案件办理上使人民群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把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体现了社区矫正的终结目标。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致力于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调动罪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牢把握新形势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要求,深入研究和把握社区矫正规律,进一步明确目标方向和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管理责任,提高矫正质量,增强矫正效果。

二、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2005年、2007年,分两批在17个县(市、区)先行试点。2009年,全省全面试行。9年来,全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制度化发展、目标化管理、信息化推进的新路子,总体上实现了全覆盖,促进了云南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提出了更深层次更高层面的要求,迫切需要解决体制机制不健全、矫正质量不够高、基础保障不到位、社会参与不广泛等困难和问题。

(一)执法理念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必须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执法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上不断探索实践创新。但从我省实际工作看,个别地方往往会有些固有的观念、传统的习惯还难以破除,容易用老观念去思考问题,用老方法去解决问题。有的地方对社区矫正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缺乏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没有从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宽严相济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树得不够牢。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努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与此同时,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在机构、队伍、保障、能力等方面准备不足,执法水平亟待提高。《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主体地位,而司法行政机关大多数没有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这一现象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和专业化工作要求不相符。有的地方把社区矫正工作等同于安置帮教工作,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不够严格、不够规范,主观随意性较大。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缺乏刑罚执行专业知识,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不够快速有力,矫正效果得不到保证。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还不到位,执法装备欠缺问题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深化与发展。

(三)部门协作与社区矫正的联动性不相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多个部门职能职责,需要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作为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依据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制度不落实、衔接不顺畅、工作不协调、配合不紧密等问题。

(四)社会参与程度与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特征不相适应。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开放的社区对社区服刑人员行刑,需要广泛的群众参与。但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我国公民社会发展还不成熟。社区建设的滞后,必然导致热心从事社区矫正事业的公民和社团组织较少,社会化帮教渠道还不顺畅,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没有真正形成。同时,社会上一些人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着严重歧视心理,缺乏社会宽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三、坚持深化改革,准确把握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要以“三严三实”过硬作风为引领,准确把握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以深化改革促发展,从更高的起点上把准创新脉搏,在更高的水平中实施好发展举措。

(一)明确体制健全这一前提,推进机制建设,深化协调联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理顺社区矫正体制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与审判机关的联动机制。明确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职责、分工,规范调查评估的内容、方法、程序,为各级法院全面、客观、公正裁判提供重要依据,实现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的有效衔接。二是建立与检察机关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法院、公安、社区矫正机构和监狱等部门履行社区矫正职能职责的法律监督力度。三是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公安机关网络技术手段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优势,及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脱漏管人员查找,对收监执行人员及时协助给予收监。四是建立与监狱戒毒机关的联动机制。引进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全覆盖,进一步深化监狱、戒毒机关与县(市、区)司法局的“互帮共建”,整合司法行政系统资源,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无缝对接、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二)紧扣矫正质量提升这一重点,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管理教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提高罪犯教育矫正质量作为社区矫正的中心任务,根据新形势下社区服刑人员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管理教育。一是建立教育矫正工作新体系。以《云南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大纲》实施运用为契机,全面细化教育矫正工作原则、内容、程序、方法等相关内容。采取与院校合作培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充实心理矫治专业人才。启动社区矫正综合矫治场所建设试点,科学规划宣告、刑罚执行、心理矫治等功能分区,建立集管理、教育、帮扶为一体的新平台,示范带动全省综合矫治场所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县(市、区)中心乡镇心理矫治场所建设,促进全省教育矫正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二是建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市县两级积极推广成立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县级成立调查评估审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表扬、警告、提请减刑、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奖惩事项及调查评估案件,确保执法权的规范运行。三是建立收监执行制度。针对收监执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协商,制定收监执行的具体规定,明确罪犯收监执行的关押场所,推动收监难问题的解决。四是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制定下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演练,有效提高预防和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能力。五是进一步创新教育矫正方式。按照“科学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落实集中教育,加强个案矫正,创新社区服务方式,引入心理矫正,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增强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努力提高教育转化率。六是加强类别化管理。定期开展拉网式大排查,确定重点人员和一般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管控措施,实行专群结合管理方式,建立矫正小组,探索建立矫正质量评估机制,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围绕强本固基这一核心,提高保障水平,夯实基层基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运用“创造思维”推进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各项工作,用创新的思路,突破旧有观念、落后惯性、固有格局的束缚,高起点地理清思路,下大气力地谋划发展。一是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向实战化转型。积极在县、乡两级推广建立社区矫正大队和中队,探索社区矫正机构“队建制”模式。将社区矫正机构从行政管理部门转型为一线实战部门,促进非监禁刑罚执行专门机构的形成。二是推动执法队伍建设向专业化发展。以提高队伍的执法意识、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重点,大力开展分级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处突演练,使执法人员尽快具备适应刑罚执行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执法队伍。三是推动装备保障向规范化转变。逐步在县(市、区)配备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执法用车等设备,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四是推动管理手段向信息化迈进。大力推进市县两级指挥控制中心建设,加大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换代,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对罪犯实施更加有效的实时监控和定位管理,提高监管能力。逐步建立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数据对接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抓住激发活力这一关键,整合资源力量,营造良好氛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整合内外资源,不断拓展社会参与度,丰富教育方式,拓宽帮扶渠道,激发社区矫正工作的活力。一是切实打造协同联动共助新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积累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的资源优势,发挥司法所、调委会等遍布城乡的基层司法工作网络作用,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积极挖掘社会资源,发挥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力,形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监管上协同、在教育上联动、在帮困上共助的新格局。二是切实增强教育改造的感染力。广泛开展警示教育、现身说法、“手拉手”、“多帮一”、爱心共建、团体社会实践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和效果。三是切实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通过整合系统资源和引进外部力量,建设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培训综合示范基地,搭建创新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心理矫治和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示范新体系,实现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发挥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优势,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更加广阔的前景。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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