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言论广角

2014-02-03

中国司法 2014年9期
关键词:建设性法律顾问法治

言论广角

李 龙:树立建设性执法理念

建设性执法的思维方式,承认法律的不确定性及法律运行环境的不完美性,在此基础上以建设性务实态度和方法逐步改进,同时重视对公众批评意见的集纳,以大局观为指引,富有成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建设性执法有利于打破传统官民对立僵化执法观念,发扬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沟通和协商民主精神,在法治框架下实现建设性沟通,用建设性思维和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建构起现代执法观念。面对社会矛盾和纠纷,执法者应当以解决“建设性冲突”的心态,运用建设性法治思维和方法,倾听建设性意见,形成建设性方案。只有这样,执法才不至于忽略法律的动态生长和有机衡平特性,在个案中彰显法治精神,通过个案展示公正本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龙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8月7日)

陈云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自治能力

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自治能力。社会先于国家与政府而存在,建设法治社会是破解法治瓶颈、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路径。建议加快社会立法进程,注重社会自发秩序的建构与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性,发挥授权立法的优越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社会空间。建议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靠法律来规范个人、社会组织的行为,协调社会关系,努力将各项社会治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社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治理。建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实现各类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地发展;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建议规范社会力量在矛盾化解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调处社会纠纷;依法确定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社区调解的效力,保障各类调解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云良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13日)

王崇敏:如何走出法律顾问“顾而不问”的尴尬

要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在各地各级政府的全部建立、全面覆盖,并且真正有实效地运转,确实存在诸多障碍。要消除这些障碍,首先是政府及其行政首长树立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识,让法律顾问能充分参与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其次是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的独立性,使其不受干涉地就政府行为发表意见;最后是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保证专业性强、业务水平高的律师进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改革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具体解决如下问题:第一,落实经费保障。建议设立专项经费,引入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以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劳动报酬。第二,赋予法律顾问以权利。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必须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并赋予政府法律顾问查询、询问、听证、取证等方面的权利。第三,保障法律顾问异议权。法律顾问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产生异议后,政府应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答复、询问与解释来实现政府和法律顾问的互动。第四,维护法律顾问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参与一些重大、突发敏感性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处理矛盾非常激烈的案件时,政府法律顾问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犯,因此需依法予以有力有效保障。解决好这些问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就能有效运转,法律顾问才能走出“顾而不问”的尴尬,才能成为政府违法行政的“守门员”、依法行政的助推器、科学决策的智囊团。

(海南大学教授王崇敏如是说,《人民日报》,2014年8月6日)

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

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机制建设。法治社会建设要着力的不是静态微观的规范问题,而是动态宏观的机制设计。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会聚焦于某一个分析对象,但要更加关注社会系统中该对象与其他要素及系统的关系问题。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分析主体的行为及其规范,但更加关注的是主体在系统中行动的意义及与其他主体的互动问题。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需诉诸规则构建,但更要注意,构建规则不是终点而恰恰是起点。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要讨论纠纷的解决,但更要明确的是解决方案不可“一过性”,更要注重矛盾的化解及此类纠纷的预防。因此,法治社会不是对单一规则的“切片式”的静态调整,而是重在构筑一种合理的社会运行机制。此种机制应包含主体间权力结构、互动框架、路径与方式、实际效果等等,从而对各类主体关系及其互动形成一种富有弹性和回应性的规范力量。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机制包括决策影响机制、行为调整机制、合作互补机制、矛盾化解机制、信用信息机制。具体来看,包括矫正公民个体的行动逻辑,探索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影响社会组织的行动决策,开拓私组织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规范社会组织的非经济行为,以他律保证自律;明确治理职能,探索合作互补;应对社会冲突,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转型陷阱”;恢复主体间良性信用机制,治理社会失信困局;完善大众信息传播机制,回应网络时代新课题等内容。

(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王红霞如是说,《检察日报》,2014年8月19日)

郑保卫 叶 俊:司法审判不应受舆论过度干扰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传媒与司法的共同目标,传媒与司法之间应该是合作者而不是对立者。但在实际运作中,两者间却常常会出现问题。先于司法审判给案件作出定性,对案件当事人作出评价,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新闻报道,是造成传媒与司法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法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关键环节。在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中,司法人员既要利用好舆论的提示功能,更要不折不扣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独立审判权,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对于一些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法官能否顶住舆论压力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结果。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舆论评判,需要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而不是考虑如何应付媒体和说服公众。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郑保卫、叶俊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8月1日)

王立峰:强化法治社会建设势在必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势在必然。

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不切实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就是一句空话。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要求。随着城镇化和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熟人社会的游戏规则逐渐被陌生人社会的游戏规则所取代。法治社会的建设势在必然。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无论是社会治理体制,还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都需要纳入法治化轨道;要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如果没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序的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守法的法治社会环境,才可能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王立峰如是说,《学习时报》,2014年8月11日)

猜你喜欢

建设性法律顾问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舆论监督报道要注重“建设性”
建设性舆论监督:让公共治理的“大树”免遭“虫蛀”
推进社会治理:建设性舆论监督新探索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贵州实现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
正视企业法律顾问的应有价值
中建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创新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