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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讯问的任务看如何防止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

2014-02-03许静文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侦查人员

王 峥 许静文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从讯问的任务看如何防止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

王 峥 许静文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作为刑事侦查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仅承载着获取真实口供,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为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奠定基础。随着修正后《刑事诉讼法》 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强化以及对侦查权的不断限制,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现象将更加普遍。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刑事案件的顺利侦办,而且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讯问任务的圆满完成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讯问目的 防止 恶意翻供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直接正面调查活动,它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运用的一项措施,在刑事侦查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通过讯问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供述与辩解)不仅可以获得犯罪线索,印证证据材料,还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奠定基础。同时,通过讯问,侦查人员可以面对面地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对于保障其合法权利、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宏观而言,讯问程序制度设计最能反映出一个国家侦查制度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取舍与设计水平。正因如此,世界各国无不对其高度重视。

1 侦查讯问的任务

1.1 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口供

无论侦查讯问承载何种诉讼任务,都有赖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完整、全面的供述。由于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顺利如实供述,往往都会编造谎言、隐瞒罪行。即使供述,也是避重就轻,供小瞒大,为自己的行为寻求托辞。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替人顶罪。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与普通守法公民迥然有别,也导致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很好的供述。

在讯问工作中,通过侦查人员宣讲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运用伦理道德、是非观念的约束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地改恶从善与认罪伏法教育,一方面能够使其如实供述罪行,另一方面也为审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同时还可以防止其日后重新犯罪。因此,在法律规定限度内通过多种策略与方法的合理运用,最终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口供,这是侦查讯问的重要任务,也是讯问所要实现的“直接目的”。

1.2 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

侦查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在侦查阶段,尤其是侦查初期,对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实践说明,发现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通过调查访问、摸底排队或技术信息,这些措施往往不具备直接证明犯罪的能力。且工作中侦查人员容易夹杂浓厚的有罪追诉主观倾向,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具有明显的疑点,而并非已有确实的有罪证据予以证明。真正获取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一般需要依靠讯问以及随后的查证工作。

然而,即使是通过侦查讯问甄别真凶、排查嫌疑也并非易事,加之工作的特殊性质与日常思维定势,大多数侦查人员很难真正带着“无罪推定”的诉讼意识开展侦查。因此,讯问要客观谨慎绝非虚言,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并对相关法律规定应严格执行,切莫先入为主,肆意剥夺。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都应当积极、认真调查落实,注重口供与其他证据间的印证,注意发现疑点,深入细致分析,并能及时排除。因此,保障无罪犯罪嫌疑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侦查讯问的重要任务,此为讯问所要实现的“法律目的”。

1.3 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隐蔽性与复杂性,证据材料获取难度更大,证明标准更高,涉及社会利益纠葛的范围更广。在所有证据材料中,通过讯问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对案件性质等均能予以证明。特别是对于查明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以及犯罪预谋过程,其证明价值尤为重要。与之相比,在大多数案件中,其他证据材料一般不具有如此证明力。而案件事实的查证落实对于运用刑事实体法,恢复受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及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具有根本性意义。因此,侦查讯问的首要任务应当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此为讯问所要实现的“终极目的”。

2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

翻供,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嫌疑人推翻先前的供词,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有前期口供作为对应。犯罪嫌疑人翻供,既有从有罪供述转为无罪、罪轻辩解,也有从无罪辩解转为有罪供述。当然,备受关注的是前者,这也是本文所特指的情形。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翻供现象司空见惯,而针对翻供,侦查人员往往带有一定的“情绪”甚至“气愤”,片面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态度不老实,“狡猾多端”。真正能够将其视为一种常态诉讼现象,并提前作出预判与估计的是少数,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犯罪嫌疑人权利得到进一步强化,侦查权受到更多限制。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将会不断“高涨”。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尽快从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寻找原因,提出对策,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必然受到严重影响。

犯罪嫌疑人从有罪供述变为无罪或从轻辩解而翻供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犯罪嫌疑人狡诈多变、心智起伏等主观内因,又有侦查人员能力不足、监管环境不力等客观外因。有时,一些不经意的意外因素也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内心变化而导致翻供。综合分析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2.1 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

实践说明,很多案件能够顺利突破口供往往是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突审阶段,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剧烈动荡,猝然接受讯问,没有细致考虑并组织谎供的余地,在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而在进入看守所羁押之后,心绪稳定,可以冷静分析自己罪证被掌握情况及相关后果,一旦觉得自己可以推翻原供时,就可能坚决翻供,以逃避惩罚。有的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明显,反侦查经验丰富,认为侦查阶段讯问强度高,精神压力大,不供述对自己不利,权衡利弊,先行供述,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后再翻供,使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出现疏漏,这对于累犯、惯犯等反侦查经验丰富的犯罪嫌疑人尤为明显。有的犯罪嫌疑人原本悔罪才供述了罪行,当了解到自己可能面临严厉的刑罚处罚,便产生畏罪心理而翻供。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到各方面的惊吓、威胁或者因为感知、记忆能力的原因而作出了不实供述,后期由于心情稳定、能力恢复而如实供述,推翻原供。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于侦查讯问的程序限制进一步加强。例如,要求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此后所有的讯问必须均在看守所进行;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障其饮食与必要的休息时间;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等。这些法律变化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对侦查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影响,更会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更多的空间。

2.2 办案人员不当言行

有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过度重视口供,使用违法方式,引供、诱供、指名指事问供甚至刑讯逼供,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而犯罪嫌疑人在尚不具备良好供述心态的情况下被强迫认罪,事后必然翻供;有的侦查人员业务能力不高,讯问不到位,重点不突出,追问不细致,不能排除供证矛盾,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余地;有的侦查人员片面听信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忽视对口供的外围调查,对口供真伪辨别能力不够,反被犯罪嫌疑人掌握主动,滋生其侥幸心理而翻供;有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不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尊重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工作态度不适当,也是造成后期翻供的重要起因。

近年来,公安刑侦队伍招录了大量的青年干警,这虽然给刑侦队伍建设注入了更多的活力,但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体现在侦查讯问工作中尤为明显。一些侦查人员讯问经验匮乏,加之缺乏更多的社会生活体验,在语言乃至精神层面很难与犯罪嫌疑人产生“共鸣”,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很好的说服教育与情感感化工作,也都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埋下隐患。

2.3 外界不利因素干扰

一些犯罪嫌疑人受到看守所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教唆,相互学习反侦查、反审讯经验,有的甚至相互分析前期讯问工作漏洞,寻找时机而后翻供;还有个别律师无视职业道德约束,受利益驱动影响帮助犯罪嫌疑人翻供,甚至传授其翻供方法,并在外围予以配合,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公安机关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使得同案犯相互串供,或者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证人相互串联,致使犯罪嫌疑人翻供。

目前,我国的犯罪形势呈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团伙性特征,尤其是盗窃、“两抢”、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是以乡缘、地缘为纽带结合在一起共同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在相互学习犯罪技能的同时,也相互交流反侦查、反讯问经验,这无疑会大大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进而提高其翻供的可能性。

3 有效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基本对策

应当客观对待犯罪嫌疑人翻供。对于犯罪嫌疑人原供述不实,而翻供后作如实供述的,应当积极接受;对于犯罪嫌疑人原供述真实,而意图逃避处罚的“恶意翻供”,应当辨明原因,及时查证,坚决回击。要把翻供视为一种日常诉讼现象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时刻提醒,重在预防。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不断提高讯问水平,增强取证能力,排除案件疑点矛盾,使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后,能够认识到翻供对自己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直至避免“恶意翻供”的可能性。同时,应当根据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特点进行预判,准确预测案件可能的发展方向,即使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到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如何处理。在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时,也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的应对对策,对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使其意图不能得逞。

3.1 依法使用策略方法,有效转化拒供心态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严厉杜绝引供、诱供、指名指事问供等违法行为。在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后,应当积极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情感感化,使其对自己所犯罪行及案件证据情况能够深刻认识,能够真心悔罪或者切实认识到“恶意翻供”于己不利,从根本上突破并消除其拒供心理防线。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与基本权利,与其构建良好的侦讯关系,用高尚的人格影响犯罪人,使其认识到自己罪有应得、罪当其罚,从心理抑制“恶意翻供”的苗头。

3.2 深入追问犯罪情节,全面消除潜在隐患

面对侦查人员的最初讯问,犯罪嫌疑人往往拒绝供述,或避重就轻,或作虚假供述。既便供述,也不会突出重点,需要多次追问才能供述清楚。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时,讯问人员应当不急不躁,耐心细致,全面、系统、深入地讯问其犯罪的前后过程及相关内心动因。例如,针对犯罪预谋过程,查清犯罪嫌疑人为何犯罪,犯意如何产生,案发前如何准备,如何选择作案时间,如何确定受侵害目标等;针对犯罪前后经过,问明如何选择侵入现场的办法及位置,案发后如何实施伪装,作案手段源于何处,逃离现场位置如何选择等;针对作案后的活动,问明作案后是何种心理状态,如何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如何处理作案工具及赃物等;针对到案后的活动,问明落网后的心理状态,没有及时供述的心理支柱,最终认罪的心理动态,尚未彻底供述的主观原因。同时,通过讯问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自身基本情况、社会交往关系及人生经历的细节。通过客观全面,重点突出的讯问,将犯罪客观过程与犯罪主观因素紧密联系,使犯罪行为充分暴露,及时发现并解决口供疑点,令犯罪嫌疑人没有翻供余地。

3.3 及时全面外围查证,缜密排除矛盾疑点

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后,应当根据前期调查情况,以口供为基础对尚未落实的案件情况全面查证。对于外围查证,一要迅速、及时。发现口供中的重要涉案信息后,立即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侦查活动,在各类证据材料尚未受到自然环境以及人为因素破坏,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信息的情况下,“一步到位”地将相关证据材料收集在案;二要全面、细致。针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材料及辨认结论等有证明价值的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予以固定。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据来源合法以及证明证据真实的辅助性证据;三要重点突出。要特别注意收集“内知证据”。认真分析口供细节,积极捕捉关键信息,对诸如涉及作案工具、被害人生理状态、犯罪细节、案件隐秘情节等,只有通过作案才能知道的证据材料,要下大气力重点收集;四要强化印证。针对犯罪动机、作案目的、因果关系、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致伤部位、赃物下落等重要细节,应当特别注重证据材料之间印证。要注重审查犯罪行为主客观一致性及待证犯罪事实与证据材料之间的一致性。一旦发现“合理”疑点与矛盾,应当在反复讯问、询问及科学鉴定基础上,通过直接证明或者逻辑推理予以合理解释。不能将其带入后续诉讼过程而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空间。外围调查取证,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及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一案一议,切忌简单机械。

3.4 依法科学固定口供,严格规范制作笔录

固定口供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规范制作讯问笔录。笔录是日常办案中运用最普遍的证据材料,是讯问过程的直观反映,也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载体。讯问笔录不仅对于固定口供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可以串联全案证据材料。毫不过分地说,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最基础的工作就是把讯问笔录做好!

3.4.1 客观真实反映讯问过程

切实理解讯问的“两段式”特点,将突破口供与供述罪行有机衔接。不仅要记录犯罪供述过程,而且要记录突破口供方法;不仅要记录有罪供述,而且要记录无罪辩解;不仅要记录口头语言陈述,而且要记录肢体语言反应;不仅要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与反应,而且要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与表现。对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时的具体方法与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表现,必须重点记录。同时,笔录记载内容应当与讯问时间长短相吻合,即使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未作有罪供述,也应当依法如实记录,以便在后期口供突破时印证其合理性与逻辑性。

3.4.2 所录内容清晰可查

笔录作为固定口供的载体,其主要目的之一是要供给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辩护人员查阅。因此,笔录内容必须清晰、整洁,符合中文语言逻辑,能够有效反映讯问过程。应当避免出现错字、白字及歧义。对于讯问中出现的黑话、隐语及方言、俗语应当特殊加以解释。笔录前后语言衔接应当相互照应,能够反映出侦查人员讯问时的清晰思路。

讯问笔录应当完整准确反映侦查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要全面完整记录,不能缺漏项目。要准确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讯问笔录的记载应当符合犯罪嫌疑人语言特点、文化程度及个性特征。对于涉及案发前后过程的陈述,应当体现其真实愿意。

对于案情重大或者较为疑难、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基础不稳定的,应当适时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固定口供。录像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审讯过程录像规则》操作,拍摄过程应当全面,保持时间的连贯性。同时,应当注意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记载相互呼应,避免出现矛盾。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视情况需要,提请市级以上检察机关介入。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供述重要物证下落或者对重要现场进行指认的,除依法采取相关侦查措施外,应当适时提请检察机关乃至审判机关相关人员提前介入,提高讯问过程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以利于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1]林山田.刑事程序法[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

[2]林钰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M].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

[3]吕宝庆.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心理原因及其讯问策略[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

(责任编辑:李艳华)

D918

A

2013-10-11

王峥(1978-),男,辽宁抚顺人,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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