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两型社会”视角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之践行*

2014-02-02饶冠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两型社会道德责任

饶冠俊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杭州 浙江 310030)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各种利益相关方责任的综合体,基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除了追求利润这一生存发展的基本要义之外,还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社会公益,这亦是企业的必要责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过去的经济增长方式却在新时期面临严重的考验,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周围社会环境的矛盾日益加剧,社会贫富差距问题、生态环境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的新问题,也对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两型社会”的战略思想,要求建设以人为本、注重节约资源、维护人类生存环境为目的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一方面强调经济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强调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完全吻合。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是进一步提出: “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同时针对企业要求:“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因此,企业不但要注重经济效益,更应注重社会效益,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建立企业和社会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伦理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是涉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多理论系统的综合体,也是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综合体。尤其是我国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企业与社会的联结日趋紧密,但“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又不能马上转变,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就显得更为复杂。但是复杂的社会责任不可能完全通过立法来解决,否则会混淆多种责任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多方主体的配合才能实现,应该从不同学科的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和推进,它是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的,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包含或包含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企业伦理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等相关理论之中,不能局限于单学科研究,要寻求更为开阔的合作研究格局和更为宽广的研究思路。

一、企业社会责任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考察美国企业时提出,而1953年博文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则标志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开端。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侧重于道德因素,是公司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的某些义务,后来由于一些企业出于利益追逐而破坏公益、危害社会,需要法律的规制,企业社会责任始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并最终成为牵涉到众多学科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辨与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即使是支持者当中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称为经济责任论,始于“近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向社会提供产品和劳务,并通过这种提供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古典经济学的这种观点直到20世纪60-70年代还被很多人所认同,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弥尔顿·弗雷德曼甚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自由社会里根本的破坏主义,企业仅具有一种社会责任,即在法律框架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利润的活动。[1]而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对其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主体,包括股东、员工、债权人、消费者、社区、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着多元的社会责任,比如企业有责任去保护环境、向各种社会团体捐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等等,以努力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并认为这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因为企业价值是由其创造的顾客价值、社会价值、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所组成的有机的动态体系,这个价值体系决定了企业获得长期盈利和发展的能力。[2]而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也使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试图把自己打扮成承担社会责任的好市民。[3]与此同时,企业自身则面临着现实的烦恼:一方面要承担沉重的经营压力和巨大的市场风险,赢得生存发展的更大空间而追逐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不惜成本地履行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这是否是一种矛盾?该怎么去理解和解决?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最享有声望的学者卡罗尔在其提出的金字塔模型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层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为了清晰地表现企业法律责任的内在,我们以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为例。报告分为10个部分:(1)公司2010社会责任指标情况;(2)公司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情况;(3)公司对股东权益保护情况;(4)公司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情况;(5)公司对职工权益保护情况;(6)公司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情况;(7)公司对客户保护情况;(8)公司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情况;(9)公司对社区责任情况;(10)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计划。这个报告比较全面地阐述了现代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

1.对股东和员工之责任

很多人谈企业社会责任往往只考虑利益相关者,而忽略股东在其中的重要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认为经济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本质是相对的。我们认为,经济责任论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股东利益亦属于企业最原始的社会责任。要担负何种社会责任,首先要界定企业的内涵。根据契约论学说,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契约交易形成的法律实体,其核心是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亦基于此。维护股东的利益,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实际上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基础。如果企业不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证,这是连环效应。

同时,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认为,经济发展日趋依赖技术与创新,取决于人力资本而非物质资本。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员工在企业的运行和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才能让企业展现出勃勃的生机与活力。而作为企业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员工的合法权益自然也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中最重要的部分。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员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遵守法律、公司章程或行业标准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提供不断更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参与企业治理的机会,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营造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等等。

2.对债权人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债权人是除股东外,在经济生活中和企业具备最密切关系的利益群体,主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交易相对人两大类。因为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之明确,公司是以其投资和经营利润所组成的“积极财产”范围内承担对应之责任,且债权人无法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是企业的民事义务,也是一种必要的社会责任,对于保持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稳定产生重要作用。企业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严格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基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遵守基本信息和重要信息的及时准确持续性披露和强制披露制度;诚实信用,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积极主动的偿还到期债务。

3.对消费者之责任

消费者是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产品与服务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利益,而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又要靠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来实现。因此,消费者是对企业极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是消费者群体的分散性和求偿的局限性,以及现代科技背景下产品缺陷的隐蔽性,又使得消费者在实践中处于弱势之地位。因此企业必须要以消费者的权益和需求为导向,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这一社会责任,做到诚实信用,货真价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等,不做虚假宣传,完善售后服务,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乃至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间接促使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4.对资源与环境之责任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关系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和资源的负面影响曾一度非常严重。我国很多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其运行发展的模式仍停留在“三高一低”的状态,即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与低效益,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并掠夺性地使用稀缺资源。这是一种不顾后代的极端错误的做法,也与“两型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资源节约是科学发展,而环境友好是社会和谐,因此,建设“两型社会”其实质是企业、社会、公众共生共赢,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必须对环境和资源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要自觉主动的去学习和掌握基本的环境知识,树立环境价值理念,摆正保护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自觉采取环境保护的行为,同时努力开展技术创新,科学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节能减排作为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5.对社会慈善之责任

所谓慈善行为,是企业对不确定的弱势群体承担社会责任之行为。我国的公益事业这些年来发展很快,其中形式多样的企业公益活动不仅为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也树立了企业自身的公众形象,这种社会回报有时候是巨大的。阿里巴巴在2008年发布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名为《勇担责任,惠济天下》,其中写道:在每家企业的商业模式中都可以找到自身与社会责任的结合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当始终与其发展战略、社会效益及自身专业优势相结合,而慈善公益行为有可能最大化的实现这一长远效果。慈善的主要形式是捐赠,此外还可以通过招聘残障人士、贫困户、缺乏就业竞争力的人到企业工作,举办与营业范围有关的各种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等来实现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非常丰富,但并非要求所有的企业都一概而论的去承担。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应以符合其长远发展的利益为准,不能以牺牲企业根本利益为代价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要体现一种利益平衡,这是由企业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必须由立法所体现的法律责任作为底线,比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这一层面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进行强制性的贯彻落实;而将自愿履行的道德责任作为补充,这一层面主要以企业自觉为前提,依靠社会效益为支持,弘扬企业文化,倡导慈善事业,这是所有成功企业所应具有的素质。企业不能只满足于做经济人,还应该做一个有责任感和道德感的“企业公民”,做到经济人、社会人和道德人的统一,[4]这才是可持续发展之道。

二、企业社会责任践行

践行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从外部角度来看,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改进企业的生存环境,获得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从内部角度来看,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积极的价值导向,并促进其经营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的提升;从其他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能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能帮助建设“两型社会”与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回归现实,我们可以寻找到许多企业无视社会责任的案例,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究其原因,一是许多企业仍然缺乏对社会责任理念的普遍认同,没有厘清短期经济利益与企业乃至社会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也与我国当前“自上而下”的监管治理模式不无关系;二是当下仍欠缺综合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和制度。目前,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有很多,国际上已出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生产守则”或“认证标准”有200多个,如国际通行的SA8000标准;国内不少地方也推行了区域性社会责任标准,如《企业社会责任义乌标准YW2009》以及行业社会责任标准,如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等等。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也积极参与各类社会责任论坛和活动,努力建立和推广社会责任理念和标准,和国际机构组织开展各项合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目前我国批准的劳动保护类项的国际公约尚未涉及劳动纪律方面的内容,而SA8000体系中涉及到各项内容也处于法律真空,既未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又未形成国内的专门性立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虽然规定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条款,却缺乏可操作性和实质内容,作用十分有限。而各种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断发布,在起到一定的引导和制约作用的同时也可能让企业无法适从。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更进一步的实现路径应该是由立标准向立法的递进过程,借鉴国际标准,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从而保障国内外认证的兼容性,同时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并超越商法的私法规制范畴,通过具有公法性质的经济法律来达成目的和效果。此外,还要明确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既有效的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又对政府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避免回到“企业办社会”的旧路上去。当然,如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的发育成熟,法治体系又趋于完善,政府必然会淡出这一领域,更多的依靠制度的约束和企业的自治来全面践行社会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主要是通过影响人之内心而实现控制行为之效果,违反道德要求得到的是社会舆论之评判及内心之自责,可以说是一种软约束行为。比如美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就是源于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群体、环境保护组织对企业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企业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呼吁。[5]但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和承担的过程来看,同法律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社会实践证明,企业因为逐利行为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仅凭道德约束是无法解决的。尤其是以过度消耗资源和严重损害环境为代价的掠夺型经济增长,不可避免地引起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越来越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同时部分企业还运用自身优势侵害员工和消费者权益,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而国内很多企业仍然把社会责任看成是一种短期策略,并没有发展出商业道德理念和慈善公益文化等社会责任价值观,而且往往对准备社会责任报告所耗费的财力人力颇有怨言,跟随这一实践只是因为它是“进入海外市场的必要护照”。[6]这种不情愿的履行随时可能因为利润的影响而停止。庞德指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由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7]道德伦理的软约束脱离不开法律的强化,因为人性良知的自律和社会舆论的他律并不能普适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除了继续由伦理调整外,其中一部分 (特别是对企业的道德底线要求)逐渐上升为 (广义的)法律要求,[8]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得以保证实施。因此我们所说的法律化,必然存在一个界限问题,企业社会责任中到底哪些是法律责任,哪些是纯粹道德责任,当然它们之间的界限也并非一成不变的,但是不管怎么说,借助法律机制无疑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我们认为,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只是道德底线要求。富勒曾经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其中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人类的基本要求,“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9]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只能是义务的道德部分。当前世界各国已经法律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都只是对企业道德底线的最低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何为企业道德底线的法律判断也会不断发生变化,企业道德责任向法律责任的转化必然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

在我国现阶段,首先要形成以《公司法》为中心的强制性法律体系,将原本分散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强化对企业社会责任之刚性制约。在《公司法》中,总则第五条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应该视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但是可操作性差,因此今后的《公司法》修改应该在分则当中合理地设计企业社会责任各项管理制度,比如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社会责任,定期评估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觉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企业要进一步改进治理结构,如设置独立董事;设置专职的社会责任部门;董事会决策前置征询利益相关者意见的机制;允许监事会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利益相关者代表;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督机制。此外还应充分协调股东和非股东的利益,以避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出现利益冲突。其次,健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在内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它们都蕴涵着相同的社会价值追求,并兼顾各方利益。对于不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经济行为,要明确其法律责任,确立司法最终解决,阻却其获利的途径,从而真正地把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之行为列入到守法轨道上来,并促使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10]

2.政府的角色定位与作用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往往联接着“企业办社会”这一相关命题。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和企业出现了职能错位,企业办社会带来的社会责任并非由企业自身行为引发,而是本应由政府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转嫁所致,如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职能。这和我们倡导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模式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我国当前的社会责任发展实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错位,由于政府的强势地位,使得我国社会责任进程往往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严重依赖于政府在劳动环境、消费者保护、科技创新及和谐社会的政策和行政措施,[11]同时也存在着与政府失灵相关的诸如政治化、官僚化、抵消等问题。[12]诚然,政府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活动是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最直接最常用也是最被依赖的方式,但是有限的资源和强制推行道德标准的困难都要求政府不得不开始重新定位,并重新设计自己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13]

我们认为,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治和政府驱动相结合的一个系统工程:企业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企业优化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一个良好的自治体是实现社会责任的基础;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主要驱动力,完善法律制度是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再协调社会多方力量的配合,为企业创造一个自由平等的市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环境,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主动的履行社会责任,才能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目标。除不得不为的法律规制和适度行政干预之外,政府应该明确行政职能,尊重市场规律,充分保障企业的自治权利和市场地位,更多的协调和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力量的综合作用,更加关注如何开展有效的政策指引、优先关键性议题选择和各种激励机制,帮助企业提高认识,把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政府的强制约束要求转化为自律自省基础上的自觉行动,使企业作为合作者一起参与社会责任体系的发展,同时尽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较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这也是社会责任入法的重要基础。而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也有利于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界限,避免政府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名,让企业去挑起本应由政府来承担的那部分社会责任。

总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应该追寻和实践“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重路径,这其中需要政府尽快转变角色和职能,制定和运用有效的政策鼓励,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和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大胆探索创新制度,完善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体制,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推进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这些都显示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中,对政府的挑战实际上要大于对企业的挑战。

[1]米尔顿·弗雷德曼[美].张玉瑞译.资本主义与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28.

[2]崔迅,刘广程.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价值体系与价值经营战略思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科版),2005,(3).

[3]威廉姆·肖[美],袁中树.马克思主义、商业道德和企业的社会责任[J].社会科学研究,2008,(2).

[4]李彦龙.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责任边界[J].学术交流,2011,(2).

[5]曹凤月.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6).

[6]陆源.企业的社会责任半径[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08-27.

[7]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5.

[8]蒋建湘.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J].中国法学,2010,(5).

[9]富勒[美]著、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8.

[10]饶冠俊.基于法律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J].商场现代化,2011(2);企业家信息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011,(2).

[11]韦黎兵.履行社会责任!政府推着企业走[N].南方周末,2007-11-01.

[12]杨家宁.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力量研究述评[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12).

[13]张宪初.全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外法学,2008,(1).

猜你喜欢

两型社会道德责任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图书馆治理
城市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两型社会”视角下的长株潭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分析研究
“两型社会”背景下长株潭金融支持与产业结构优化研究
用道德驱散“新闻雾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