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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与“价值”关系问题的理论辨正

2014-01-28刘宗碧

观察与思考 2014年12期
关键词:真理论题范畴

□刘宗碧

“真理”与“价值”关系问题的理论辨正

□刘宗碧

在哲学上,“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属于传统哲学的论题,而非马克思主义的论题。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论题,是基于实践论基础上提出的“真理观”与“价值观”的辩证统一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学界往往把前者混淆并等同于后者,这是误解。这种误解发端于苏联教科书,也构成中国理论界的一种范式和理论立场并反映在教科书中。其实,唯物史观不是在“真理”与“价值”这两个范畴的直观视野上直接讨论二者的关系,而是在实践的基础上讲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即唯物史观没有“真理”与“价值”的关系论题,“真理观”与“价值观”的辩证统一问题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论题。

唯物史观 “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 “真理观”与“价值观”

“真理”与“价值”是哲学的两个重要范畴,并经常把二者当作一对“关系范畴”来论述的。但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历来是存在分歧。西方哲学传统反映为一种认识论的分歧,即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两种解释的范式,并且形成了分别以休谟和康德为代表的不同解释。马克思超越近代哲学,包含了对此的变革,提出了唯物史观——即实践论基础上的“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解释和理论。但是,目前学界不少人们仍囿于传统哲学的“真理”与“价值”关系论题,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真理观”与“价值观”的阐述,出现了误解。这种误解发端于苏联教科书,目前仍然存在于我国的教科书中。其实,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不是在这两个范畴的直观视野上直接论述它们关系,而是在实践的基础上讲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也就是说,唯物史观只讲真理观与价值观的关系,而没有直接讲“真理”与“价值”的关系,即真理观与价值观的关系问题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论题。对此,笔者试作梳理和辨正。

一、关于“真理”与“价值”关系问题的主张和分歧

“真理”与“价值”是哲学的重要范畴,而把二者置于一体构筑“关系”来论述,这与西方学术传统有关。在西方学术理论中,严格地划分了主体和客体,是以主客体相对立的方式来进行论述的。这种“对立”使“物”作为“客体”和“人”作为“主体”就区别为不同的对象。而关于自然客体的认知把握在判断的命题上表述为“真”。“真”的命题即“真理”,是意识符合对象的真实反映,通过叙述对象的“本质”获得规定。而关于人的交往实践的本质理解中提出了“善”的概念,“善”即道德、伦理的属性,是人们交往中的价值规范,是社会生活中的法规、秩序。近代以来把它置于符合人性的基础上来理解,认为社会中符合人性的生活原则、目标就是“善”。“善”被当作社会规范的最大范畴,对它的把握,一方面企图通过理性的揭示使这成为一个认知性的范畴,另一方面作为具体的言行规则必然又是实践经验的范畴。因此,“善”在西方学术传统中它总是被划分为两个层次的含义去追问,一是作为“认知”理性范畴,二是作为实践的经验范畴。这两个含义的划分使西方伦理学构筑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德性论”,二是“幸福论”。前者强调人的内在修养,提出理性的绝对命令,后者强调实践的经验成果和需要的满足。现在,西方的伦理学还左右于二者的争议之中。不过,根据西方知识论哲学范式的传统,就社会伦理规范归结为“善”去把握时,把它构造为一个认识论的范畴与“真”的命题的理论获得了同一逻辑层面的规定,于是人们把二者作为人类知识的两种现象来讨论它们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真理”与“价值”两个范畴的关系。“价值”问题在西方古代哲学中归结为伦理学的,伦理学是价值学的最早出处。至于它在经济学上的使用,那还是近代的事。但是,在古代哲学中,“真理”与“价值”只是作为两类不同对象的“知识”来进行追问和反思的,还不直接地讨论二者的关系。而建立“关系”论题来讨论也主要是近代。近代哲学提出了与传统“事实判断”不同的“价值判断”的知识命题并作为哲学的对象之一,此后,在“哲学”的理论层面上,“真理”与“价值”的关系才成为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提出和发展,在西方哲学中又形成了两个基本学派,即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不同主张和分歧。

(一)经验主义学派

近代经验主义学派的鼻祖当数英国哲学家洛克,他著有《人类理智论》一书,在他的理论中把“感觉”这个发生于“与外物关系”的范畴当作“知识”的来源。他说:“我们观念的大部分完全赖于我们的感官,并且通过感官而导向理智,我将这个重要的观念之源泉释作感觉。”①[英]洛克:《人类理智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9、68、614页。在他这里,“观念”不是任何的“我思”,而是“最足以代表一个人在思想时所理解的任何对象;因此,我就用它来表示人们所理解的幻象、意念、影像或心所能想到的任何东西。”②[英]洛克:《人类理智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9、68、614页。洛克基于对象的“感觉”来设定“观念”,从而开辟了近代经验主义学派。在他看来,“真理”(理智)是由感官对外在之“感觉”来“导向”的。③[英]洛克:《人类理智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9、68、614页。所有的观念都是关于对象“物”的观念。而关于人自身的知识,他也是从经验主义的学理进行论证,提出了“直觉”概念,他说:“我们对于自己存在的所有知识是直觉的。”也就是说,人自己作为对象来认识自己时是以“直觉”为起点的,实际上与对外在物的认识的“感觉”的学理是同路的,都强调了“对象”作为内容的存在。洛克的“感觉论”和“直觉论”奠定了经验主义基础,沿着他的路子也影响到“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理论。而作为经验主义的继承者休谟,他直接把这种经验论运用于“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了。他在《人性论》中提出了“事实”与“价值”两种判断的知识类型,并尝试用“事实判断”过渡到“价值判断”的确证。这样的论述所引起的问题不在于他的“过渡论证”成功与否,而在于他的这种划分从而使在“知识形态”上建立了“实然”(事实)的和“应然”(价值)的两类知识范式以及对后来产生了重大影响。康德划分“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与之有关,而新康德主义的弗伦堡学派创立价值哲学时,也是坚持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价值哲学创始人洛采在他的《微观世界》一书中把世界划分为三大领域:第一是经验事实领域;第二是普遍规律领域(因果律);第三是价值领域。其弟子文德尔班也强调“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是价值哲学的基础。这样,就“事实”与“价值”之间,不仅在“对象”上进行了区别,而且还被当作两类“知识”来对待。这样的理论范式使“真理”与“价值”在“知识”分类及其“同位语”的作用下,人们总是企图同一逻辑阶次地厘清二者关系,为此形成了“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并蕴含相关的立场。

(二)理性主义学派

理性主义是近代西方的最重要的学派之一,而代表人物首推近代哲学开创者笛卡尔,他提出了“我思故我在”的重要命题,并开启了一个重要的哲学方向,关于“知识”转入了从人的自身(思维)去寻找它的确定性(确然性),即“以哲学的自身意识为出发点”④A.Schopenhauer,Die Welt als wille und Vorstellung,Sämtliche Werke,hrsg.won J.Frauenstäd,Bd.Ⅲ,Leipzig 1916,S.356.转引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1-42页。。对此,“意识的存在确然性是笛卡尔通过分析方法所获得的统一的和基本的真理”⑤转引自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2页。。笛卡尔曾使用“conscientia”一词来指其命题中的“思维”或“意识”,1648年4月16日,他与希尔曼的通信中曾定义为:“思维以及对其所思的反思;……因为心灵可以同时思考许多事物,并且恰恰在此时还可以随其所愿地反思它的所思并意识到它的思维。”⑥R.Descartes,Oeuvres,Publiées par Ch.Adam et P.Tannery,Paris 1897—1913,Ⅲ,5,145.转引自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7页。在笛卡尔那里,“自我”是思维的,即“我思”,正因为有了“我思”,“我”才被确认为“存在”,“我”作为“事实”与“意识”的同一构成了“知识”、“真理”的确定性和基础,知识的“真理”追求在于寻找“我思”成为“确定性”的原则。笛卡尔的“我思”原则成为“理性主义”学理路线,由于人的实践存在,其也必然地要引入对“真理”与“价值”关系问题的思考。而作为直接的论题出现是康德接受休谟的两类知识划分后从理性主义的方向对它们进行的论证。从论证模式看,他提出了“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别,但他关于“实践”的“意志自由”阐述都是试图归结“理性”中来分析和把握的。实际上,这是企图从“理性”这一维度来对“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统筹。当然,由于康德理论的内在缺陷,只是在总的出发点暗含了二者关联的揭示,没有直接地关涉,同时在实际的论证上也是不可成功的。为此,他只能提出让“把知识悬置起来,为人的自由、人的道德留下空间”①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的处理方式。但是,不管如何,在他的论题中已隐含了“真理”与“价值”的关系设定。只是这个“关系”设定,在理论论题转入了以“主体”作为理论对象的论述,并形成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罢了。康德的理论设计影响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以及始终包含“真理”与“价值”关系问题于其中,从费希特的“绝对主体”起步到马克思的“现实的人”都是在新的高度上进行有关论证。可以说,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路线论述了这个问题,虽然没有成功,但是开启后来发展的道路。

(三)传统认识论模式基础上的马克思理论误读

近代以来,真理与价值关系问题变为一个哲学传统论题,当代哲学继续延续着这个论题。同时,在马克思唯物史观对近代哲学超越建立了实践论的哲学出发点后,于是,人们在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继续保留这个论题,并用马克思实践论来阐述它,力图在新的哲学范式上把这个论题厘清。实际上,“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传统认识论的论题,不是改用了实践论就能说清楚的。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抛弃了这样论题的,没有直接从“真理”与“价值”的关系去提出问题和论证这个问题,而是在“真理观”与“价值观”的逻辑统一层面去谈论的。而“价值”作为一个客观范畴是置于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上来论述的,而不是与主观形式的“真理”范畴构成论题。但目前学界尚未看到这个区别,而是直接地移植并用马克思的实践论去解释它,造成了理论内容与方法上的“拼凑”。这种现象的发端于苏联斯大林式的马克思主义解读,我国深受影响,至今仍然使用的是这个模式。现从教科书的论述就可见一斑。如2008年高校教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就论述道:

“在实践中,真理既是制约实践的客观尺度,又是实践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即通过实践获取关于外部世界的科学认识;而价值则是实践追求的根本目标,同时又是制约实践的主体尺度,真理和价值在实践基础上是辩证统一的。真理和价值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成功的实践必然是以真理和价值的辩证统一为前提的。任何成功的实践都必然是既遵循真理尺度,又符合价值尺度,并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的结果。遵循真理尺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按科学规律办事’;遵循价值尺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满足人的需要’。无论何种实践,只有把‘按科学规律办事’和‘满足人的需要’相结合,才能达到目的,获得成功。其次,价值的形成和实现以坚持真理为前提,而真理又必然是具有价值的。人们对实现价值的追求,构成了实践的动因,但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对相关真理的正确把握为前提才能成功。这是因为实践中的价值目标作为一种预见性的评价认识,它的确立是以对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真理性认识为依据的。没有这种真理性的认识,就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目标。而没有对相关真理的把握,也就不会成功的实践。同时,任何真理都必然具有价值,这是因为真理能成为实践提供科学的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能为实践提供正确的价值目标。因此,一种认识只要是真理,就会或迟或早地显示出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即显示出自身的价值。最后,真理的价值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是相互制约、相互引导、相互促进的。”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72-73页。

以上论述,从表面看是从“实践论”出发的,强调了“真理”与“价值”的在实践基础上的有机统一。从理论的表面“目标”上来看是可取的,但从论题和论证范式上看却是不对的。由于论证的逻辑上使用的是传统认识论的概念,从而使方法和论题上存在内在缺陷。

二、真理与价值关系论题设立的不科学性

“真理”与“价值”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涉及的重要范畴,对它们的内涵及其关系进行正确的阐述是理论把握的基本要求。然而,如何理解这两个范畴和基于怎样的理论视域来规定,这涉及到对它们及其关系能否正确理解的一个关键。从唯物史观的立场看,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的统一,这个“统一”是以实践观作为出发点基础上的统一。因此,对“真理”和“价值”两个范畴理解,应置于上述“统一”的理论范式来阐述。

然而,从我国多数教科书和论著看,这方面是存在不足的。首先,混淆了“真理”与“价值”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逻辑层次,划不清历史(实践)事实的“客观性”和“价值性”与真理的客观性和价值性,把认识论上的“真理”范畴与本体论上的“价值”范畴置于相同的逻辑层面来论述,导致理论及其问题理解的错误。事实上,历史事实的“客观性”不等于历史事实的“真理性”。这里“客观性”是指“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而“真理”是指人对之认识而上升为理论把握的形态,是一种主观形式。而历史事实的价值性作为人的活动(实践)的关系规定,首先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它不等于人们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价值现象进行认识表现出来的“真理”,而关于价值的认识作为“真理”的形态是价值认知的理论规定,具体活动形式就是价值评价。实际上,历史事实的“客观性”和“价值性”(价值)是实践的两个方面的规定,两者处于同一的逻辑层面,而“真理”与“价值评价”才是相同的逻辑层面,把“真理”与“价值”置于同一个层面来讨论,显然不区分性质地把一个认识论的范畴与一个本体论的范畴进行关联分析,这是不科学的。当然,历史事实中的“价值性”和“客观性”只是我们认识上的逻辑维度而已,在具体的事实中,事物的价值性是客观规定的,而它的客观性又是有价值规定的,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互相规定。因此,“价值”在本体规定上先是它的客观性,为此我们才称之为“价值规律”。关于价值现象的真理把握是把它作为历史事实的存在以它的客观性为基点去理解它的价值性,这是客观层次的;而当把这种认识结果本身作为“意义”来把握时,则是把价值认识结果的理论——价值真理作为对象来观照其价值性,这是主观层次的。客观历史事实的价值性与“真理”(理论)的价值性不是同一个逻辑层次的“价值”涵指,前者是立足于本体论,针对的是客观存在的价值现象;后者是认识论,是指对之认识及其表现为“真理”层次的“价值”而言的。现在有的人把“真理”的客观性与价值性当作了实践中“历史事实”的客观性与价值性,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由于传统学界对“真理”与“价值”两个范畴的逻辑层次混淆和置于同一个平面来理解,尤其是把“价值”当作“应然判断”,并且提出由“实然判断”向“应然判断”的过渡进行价值演绎论证(休谟)。这里,“应然判断”属“价值评价”,即价值认知,而不是“价值”本身,但学界的上述演绎论证中把“价值”与“价值评价”混淆,把“价值评价”这个认识论范畴替代“价值”这个本体论范畴来建立论题,以致通常在价值问题上,不把价值作为相对独立的问题来阐述,而是替换为认识论的论题与“真理”置于一起去讨论,从而就有了“真理与价值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的命题,使问题的理解走向混乱。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从实践的整体出发,基于历史事实的“价值性”来构建社会客观发展理论及其范畴的,这些理论及其范畴已具有了“价值”的涵指;而认识上的“价值”把握则是主观形态的“价值评价”,马克思是严格区别了二者的。关于价值,马克思主义是基于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的统一,针对人类实践的社会历史事实来阐发的,在整体观上,不单纯地从“真理观”或“价值观”或“历史观”来论证社会问题;或者说,就从“真理观”或“价值观”或“历史观”的某个侧面来论述社会问题时也是关联着其他方面于内的。为此,马克思在上述“三观”统一的基础上,建立了包括三维判断在内的社会本质基本命题,这个命题就是贯彻马克思主义整个学说的一个基本判断,即“人的发展”或“人类解放”。

那么,就“人类解放”而言,一方面,客观上包括着“感性的人的活动”的规律性规定,反映在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上是以“生产力发展”作为客体形式来表现和实现的;另一方面,“人类解放”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提升又是人作为主体的素质提高和活动自由的主体形式来实现的,主体形式则彰显为价值性的形式。关于“价值”问题,必须基于实践观基础上,从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相统一的前提下,对人作为主体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的规定去理解。现在的教材不是从“人类解放”这一唯物史观关于价值命题的内在辩证规定去理解,而是囿于传统认识论的“价值”概念并把它与“真理”作为一对关系范畴来阐述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显然是不科学的。传统认识论对价值的把握,只是在认识论的层面上来思考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把价值关系变成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并通过对“对象”在价值上的所谓共性的揭示和定义而完成的。这是传统方法关于事物“共性”或“属性”为本质的一种逻辑方法。我们知道,这种“本质揭示”的方法与马克思实践认识论关于“本质”的规定是有区别的。马克思关于事物的“本质”指“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而不是事物某种“属性”或“共性”观念抽象。为此,价值作为人存在的“内在联系”角度来把握,必然从“实践的关系”上去理解,即理解为人的实践发展的规定。鉴此,我们认为在真理与价值的关系论述上应抛弃。

三、唯物史观的学理和论题是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

在西方哲学传统中出现“真理”与“价值”的关系论题和当代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析中仍然延用这个论题,出现这个情况是有原因的,最重要的是价值研究中主观主义学派一直占主导地位。“价值”在西方一般不被理解为是一种客观现象(关系),而当作是人的主观志趣、欲望、情感这样一些精神要素的性质。在西方价值哲学史上,从新康德主义弗伦堡学派开始,价值一直以主观解释为主要路线。1914年,文德尔班出版的《哲学概论》对价值进行了这样的叙述:“每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①[德]文德尔班:《哲学概论》,转引自杜任之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述》(续集),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5页。他认为价值是由情感、意志决定的。奥地利的迈农在他1894年出版的《价值论的心理学——伦理学探讨》一书中认为:“凡是一个东西使我们喜欢,而且只要到使我喜欢的程度,它便是有价值的。”②[阿根廷]方迪启:《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黄霍译,台北:台湾北联经济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31页。美国著名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在他《信仰的意志》中提出:“善的本质,简单说来就是满足需要。”③[美]詹姆士:《信仰的意志》(1897);转引自张岱年:《论价值的层次》,《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在《宗教体验的多样性》中说:“宇宙中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比别的部分更加重要;宇宙中的所有事物和所有事件都没有意义的色彩,没有价值为证,它们不能表现自己,也不能观察自己。因此,我们周围的世界似乎具有的那些价值、兴趣或意义,纯粹是观察者的心灵送给世界的礼物。”④[美]詹姆士:《宗教体验的多样性》,转引自杜任之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述评》(续集),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8页。还有美国哲学家厄尔本提出了“欲望满足论”,他在《价值与存在》一文中说:“一个客体的价值……存在于它对愿望的满足之中,或广义地说,存在于对兴趣的满足之中。”⑤[美]厄尔本:《价值与存在》,转引自王玉梁:《21世纪的价值哲学:从自发到自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新实在主义者培里表达了相近的观点,他提出:“事物是由于它们被意愿着而产生价值的,而他们愈被意愿着,就愈有价值。”⑥[美]培里:《现代哲学倾向》,傅统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24、325、327页。“在经验上我们发觉无论如何事物当它被欲望着的时候,便获得了价值。”⑦[美]培里:《现代哲学倾向》,傅统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24、325、327页。“欲望的因果赋予其对象以善。”⑧[美]培里:《现代哲学倾向》,傅统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24、325、327页。此外,美国的杜威、英国的奥格登、里查兹、维特根斯坦等哲学家,都非常鲜明地从主观角度去理解价值的,把价值当作了一种主观范畴。其间也出现过像摩尔等那样的客观主义价值哲学论者,但基于传统认识论的逻辑,无法确定“价值”的对象而不能科学定义,从而在论证上不能自圆其说而瓦解。

由于主观主义价值论点占着统治地位,“价值”被当作了主观范畴。实际上是把“价值评价”当作了“价值”本身,混淆了“价值”与“评价”两个概念。而这种混淆使“价值”与“真理”获得了“同位语”的关系。因为“真理”是认识结果的概念,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在形式上却是主观的,而一当“价值”同等为“评价”来理解的时候,“价值”以“评价”的含义去理解,那样“价值”也和“真理”范畴一样,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从而二者的关系就被置于认识论的范畴来关联认识,进而形成了二者的关系论题。“休谟法则”中谈的是两个“判断”,从它们的关系看,不是在客观对象上论“价值”,而是当作认识行为来谈“价值”,从而形成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这样的关系论题。休谟的理论范式中就已发生了上述“价值”与“评价”的“同位语”置换,进而又以“同位语”的方式来论述“价值”与“真理”的关系。当然,这个错误不是个别哲学家的责任,而是它作为一种逻辑根植于西方传统学理之中。

马克思唯物史观绝不在这个意义上来论证“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没有这样的“关系论题”。马克思在认识论上的“关系论题”是在“真理观”与“价值观”相统一的逻辑问题。首先,马克思严格区分了“价值”与“评价”的,对待“价值”,虽然他认为它是一个属人的实践关系的历史范畴,但是他是从人的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实践关系”去规定的。实践的关系就是一种活动着的物质关系,价值是这种物质关系的方面。因此,他关于“价值”研究的立场指出,对现实关系的分析就包含了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不需要把价值作为单独概念抽象出来加以证明,同时强调价值的发展具有规律性,把人类科学的事业当作是揭示价值规律及其实现。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0页。马克思的伟大巨制《资本论》,就是把社会的历史发展当作“价值规律”来揭示的。在关于经济学上的“价值”范畴,马克思只是在内涵上把它界定为“社会劳动”。这个“社会劳动”是指“人与人的关系”,即一种“活动互换的关系”。因此,“价值”实际上是人在商品生产中实践关系的社会化形式,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指人的主观意志、情感等。而哲学上理解“价值”也是一样,它存在于现实关系之中,而非游离于其之外。马克思的价值逻辑从哲学到经济学都是一致的,是蕴含于实践关系并从其客观性去理解的。关于“评价”,它仅仅是这种现实的价值关系的反映,是主观范畴,不能把“价值”与“评价”混淆或等同使用。

而实际上,马克思揭开了价值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他是把“价值”当作一种事实来对待的,而并不在事实之外,而在事实之内,在实践的事实。实践事实是一种“价值事实”,在内容上就是实践关系的事实。人类社会的一切事实都是实践关系的事实,因而社会事实就是价值事实。马克思不像传统学者把“价值”与“事实”分开出来论述,而实际上二者也是不可分的。唯物史观是统一了“事实”与“价值”的世界观。然而理论要上升到马克思的这个思想高度,只有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才能做到,那就是把“实践”当作“主体”的“感性活动”,并从“感性活动”去理解社会的物质存在,而不是“感性对象”,把主体及其活动当作社会科学的对象,而不是其他。

马克思纠正了传统理论的错误,当然不会去论述“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马克思没有这样的“关系论题”。作为逻辑的统一,马克思是在“真理观”与“价值观”这个认识论的领域来谈论的。关于“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问题,它是马克思唯物史观中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相统一的一个学理环节。而对它的论证,在马克思的著述中是通过了异化理论的批判和“主体”重构来完成的。“异化”是一个以否定性来表述的“价值范畴”,是人的社会过程的一种现象,是指人的活动中某些反人类本质的方面。而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意识主体”和费尔巴哈的“抽象主体”,把主体回归到“现实的人”时,对于“异化”批判已是在现实的生产关系中来谈论的,异化是一种现实的私有制的劳动关系即异化劳动。异化劳动概念的提出,实质上已是把主体作为一个“价值事实”来对待了。上述的对“主体”的重构并转换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时,实际上就在逻辑上实现了“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然而,这种“统一”作为一种学术范式的建立,那又是在与“历史观”统一之中完成的。马克思在批判了费尔巴哈的“抽象主体”后,接着又批判施蒂纳的“唯一者”,从历史规律的关系上来论述“主体”的实践存在,从现实的个人的生产作为历史起点,经以分工和交换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一人的本质揭示,当理论上升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关系来解释社会过程时,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相统一的学理范式就形成了。马克思在批判异化劳动后提出了“人类解放”的历史主题,但“人类解放”是置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原理中来寻求道路的。“人类解放”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因而“生产力的发展”包含于“人类解放”这个历史命题之中,“人类解放”既有客观性的规定,也有价值性的规定。为此,马克思的社会范畴理论是蕴含着客观性与价值性于一起的,有的人撇开了价值性只讲客观性是不对的。现在我们教科书的理论解释就存在这个弊病,应当得到克服。当然,值得提醒的是,马克思在理论上,不是把“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问题作为抽象的理论范畴来加以阐明的,而是贯穿在他的全部理论之中的,是蕴涵在他的理论逻辑本身之中的。这一点,在我们作为原理梳理时,才有必要把它抽象出来阐明,但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理论它却是另外的或多余的了。

总之,在马克思唯物史观中,不谈“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只谈“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问题,并在这一统一基础上谈它们与“历史观”的统一问题,并且是贯穿在理论逻辑之中作为一种理论出发点来发挥作用的。

责任编辑:宋雪玲

作者刘宗碧,男,凯里学院价值学与经济哲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凯里 5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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