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研究
2014-01-09孙芳芳
改革与开放 2013年23期
关键词:角色定位
孙芳芳
摘 要:作为恢复争议理论和被害人保护学说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刑事和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得到广泛认可,我国新刑诉法也将刑事和解加以确认。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在各地的实践多样化,在操作中遇到一些现实的困境,甚至面临一定程度的司法尴尬。本文试从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进行研究,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定位,更有利于刑事和解的发展。
关键词:刑事和解;角色定位;检调对接
随着恢复正义理论和被害人保护学说的倡导,刑事和解作为其表现形式和载体,出现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其强调犯罪不仅对法律、社会秩序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提倡消除对被害人的不良影响比惩罚犯罪人更具有意义,突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且其还有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刑事和解在我国新刑诉法中也明确加以规定。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及认识上的误区,适用程序的繁琐,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着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不准确等现象,导致遭遇现实一些困境,甚至面临一定程度的司法尴尬。本文试从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进行研究,寻求解决现实困境的路径,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检察机关充当刑事和解主持人的适格性质疑
1.刑事和解主持人类型
在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实践中,从刑事和解主持人的不同出发,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检察机关直接主持和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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