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
2014-01-09吴钩
中国经济报告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吴钩

一
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一个非常深刻的大变迁:门阀世家瓦解了,平民社会取而代之;奴婢制瓦解了,雇佣制取而代之;计口授田的均田制瓦解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自由市场取而代之;庄园经济瓦解了,租佃制取而代之。这样一种结构性的社会经济变革,其核心就是从“人身依附”向“契约关系”转型。这也符合英国历史学家梅因的观察:“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在宋代之前,庄园制下的农民具有农奴性质,是依附于门阀世族的部曲,没有独立户籍,世世代代都为主家的奴仆,替主家耕种。唐律便一再强调“部曲谓私家所有”、“部曲奴婢身系于主”。主家可以自由买卖部曲,就像买卖牛马一样。在法律上,部曲也属于“贱口”,不具备自由民的地位,部曲若跟良民斗殴,则部曲罪加一等。法律甚至规定良民之女不得嫁与部曲,若嫁之,则本是良民的妻子随丈夫沦为贱口。
入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与庄园经济的解体,从前的部曲均被放免为自由民,一部分部曲可能获得了土地,一部分则成为地主的佃户。自由经济的租佃制开始全面代替了庄园经济的部曲制。
在租佃制下,佃户毫无疑问已不同于部曲。首先,佃户属于自由民,具有跟其他“编户齐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隋唐时代的所谓贱口——宋代基本上已经不存在贱口了。其次,佃户与地主之间,也只是构成经济上的租佃关系,而不存在人身上的的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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