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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行业非自愿移民政策
——国际经验与老挝实践

2013-12-21于浩淼

水利经济 2013年1期

于浩淼,唐 欢,郑 勇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51)

近年随着老挝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能源开发的速度加快,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开发水电项目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据统计,2000—2010年10年间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研究开发水电项目超过20个,装机容量超过老挝1970—2000年30年水电开发总量之和。

针对不断增加的水电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非自愿移民、发展与利益分配等问题,老挝政府意识到有必要建立一套符合本国实际的、可持续的社会安全政策,控制水电项目的社会负面影响。21世纪初,老挝计划投资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委员会以老挝电力公司投资项目Nam Theun II(简称NT II)为契机,制定了水电行业环境与社会可持续的国家政策,以作为老挝水电行业规划设计过程中的环境与社会标准的总规;不久,又相继出台了《开发项目移民安置补偿法令》(简称Decree或第192号令)、《开发项目移民安置补偿执行条例》(简称Regulations或第2432号文)、《开发项目移民安置补偿技术导则》(简称Guidelines)等专业门类规范,用以规范开发项目过程中移民安置行动计划以及少数民族发展计划等相关咨询工作。

老挝政府较完善地构建了非自愿移民政策体系,然而,在老挝开发水电的中国企业往往面临政策解读问题,甚至将老挝政策与亚行、中国的移民政策相混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面临不适应。笔者将对亚行、中国和老挝的非自愿移民政策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异同点,为在老挝的中国企业执行老挝非自愿移民政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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