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控制、支付方式与并购绩效关系的经验研究
2013-11-13李井林刘淑莲
李井林,刘淑莲,杨 超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引 言
La Porta et al.[1]对全世界27个发达经济体的上市公司进行了股权结构研究,发现其中17个国家是以家族为主要的控制形态。Claessens et al.[2]研究发现家族控制广泛存在于东亚上市公司中,多数公司为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或管理。对家族控制企业以往的研究[3][4][5][6]主要关注于家族所有权、控制权与管理对公司绩效与价值的影响,而较少关注家族对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影响。
关于控制权与并购支付方式关系的以往研究认为股票支付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有关,当主并公司股权很分散或高度集中时,会较少关注控制权威胁问题[7][8][9]。而控制权对并购绩效的影响的研究结论则主要体现为利益协同效应与利益侵害效应两个方面。冯根福和吴林江[10]、Ben-Amar and André[11]以及 Yen and André[12]的研究结论支持控制权的利益协同假说;而 Barclay and Holderness[13]and Bae et al.[14]的研究结论则支持控制权的利益侵害假说。综合上述,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控制权比例与并购支付方式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但控制权对并购绩效的影响并未获得一致的研究结论。那么中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并购支付方式的关系是否与前人的研究相一致?控制权对并购绩效的影响是利益协同效应还是利益侵害效应?这些都是一个有待经验研究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控制权稀释威胁与委托代理的视角分别研究家族控制对并购支付方式选择以及并购绩效的影响。首先,借鉴La Porta et al.(1999)等学者对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衡量方法,根据终极控股权以及两权分离程度,检验家族控制对并购支付方式选择的影响;其次,通过事件研究法衡量了主并公司并购绩效,并检验家族控制与支付方式对并购绩效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