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思考

2013-11-13刘楠楠

财经论丛 2013年1期

刘 蓉,刘楠楠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配合积级财政政策的实行,2009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回归增值税的真实含义,满足了增值税良好运行的内在要求。2011年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把营业税的部分税目纳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贯性,从而使增值税的经济杠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12年,国家提出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大力推动改革进程。目前我国地方财政困难,营业税是地方主体税种,如果单方面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则会进一步减少地方财力,加剧地方财政紧缩。从税制优化理论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制的全面改革,在税制全面改革尚未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要对税种、税率进行调整,或调整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以弥补地方财政缺口。鉴于此,本文将基于公平和效率角度分析我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

一、我国增值税地位作用分析

1994年分税制的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的主体地位。增值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和实行经济调节的重要工具,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财政收入作用

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税基广泛,包含生产、流通、消费、生产性劳务等多方面,即凡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取得增值额就需缴纳增值税,且增值税是在货物销售和劳务的提供环节实现,可以保证增值税及时收缴,具有稳定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