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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2013-11-12程蓉菁

关键词:强制保险责任法安全法

程蓉菁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200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好像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特别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究竟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学者们观点不一,争议声不断。杨立新教授和姚辉教授均认为新的76条第二项修改了过去的无过错原则,如今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而张新宝教授则坚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归责原则仍然是无过错责任。①笔者对此亦有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并尝试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希望能对该法条的理解与适用添砖加瓦。

一 相关归责原则的概念

所谓归责原则,指的是基于一定价值判断因素所确定的指引侵权责任认定的方针与准则。笔者以为,在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之前,有必要厘清对相关的归责原则的理解。

1.过错推定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一旦行为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侵权法就推定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是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的规定,过错推定的适用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由于举证规则的特殊性,在保护受害人方面,过错推定原则扮演了从过错原则向无过错原则过渡的角色,但其归责的依据仍然是行为人的过错,它仅仅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2.无过错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无过错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7条对此进行了修正,明确指出无过错并非没有过错,而是基于法律特别的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损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行为人造成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判定其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其主观可责难性,然而,一旦追究到事实层面上,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二是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虽然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都是基于过错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不足发展起来的原则,但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

1.不同观点的逻辑结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的规定②,我们来看不同观点的逻辑结构:

(1)主张无过错原则的学者,法条逻辑结构如下:

具言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绕开了责任成立的问题而直接规定责任如何赔偿。C层次规定的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A、B层次责任的承担是在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语境下讨论的。但此处对机动车一方过错的考虑并非是归责的过程中对过错的追究,而是区分机动车一方事实层面上过错的有无,适用不同的赔偿规则。机动车一方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若无过错则适用最高额限制。B、C层次的规定目的在于缓和无过错责任的严厉性。根据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适用不同的赔偿规则,由此学者推出机动车一方无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断定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

(2)主张过错推定原则的学者,法条逻辑结构如下:

如图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首先推定了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成功与否以及受害人过错因素的大小,其赔偿范围发生相应的变化。c层次中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及公平的考量,此处对传统的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做了修正:在机动车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后,仍然可以要求其承担小部分的赔偿责任,即不超过10%。

2.对过错推定原则观点的质疑。

从逻辑结构上看,第二种观点似乎很完整,也能自圆自说,其实不然。主张过错推定原则的学者忽略了该法条的前半部分的规定,没有理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与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导致其对76条第二项的错误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二)……”。一些学者认为该法条划分了保险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将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限定在保险责任之后,主张过错推定原则的学者亦在此框架下思考。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③,也就是说,只有在机动车一方应当依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仅仅是将保险公司置于责任承担的第一顺位,加大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能力。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学者也许会有疑问,作为保险责任基础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否也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可能?笔者认为不存在这种可能性。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④,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依据责任限额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假如允许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致使责任不成立,那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没有任何依据。然而,如果以无过错原则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则不存在上述问题。

3.无过错原则与过失相抵规则。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适用无过错原则观点的质疑,主要表现在:无过错原则不考虑主观可责难性,不能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而主张无过错原则的学者则认为(如下图所示),《侵权责任法》延续了传统侵权责任法的逻辑划分,即区分责任成立法与责任承担法。归责原则是责任成立法的核心部分,而过失相抵等一系列免责、减责事由却属于责任承担法的内容。因此,无过错原则在判断责任成立与否时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并不妨碍过失相抵规则在确定责任承担的大小发挥作用。

但是,主张过错推定原则观点的学者对此仍然耿耿于怀,责任成立是根,责任承担是枝是叶是花,无过错原则在责任成立时不考虑过错因素,那么后续的责任的赔偿应该保持同样的基调。至此,笔者以为问题不在于责任成立和责任承担的区分不正确,而在于无过错原则表述上的缺陷导致学者的理解进入误区。应当认为,无过错原则不同于过错原则,它从否定面上加以表述,且对其在归责的过程中考虑的价值因素并未给予正面的说明,如果以归责的依据来理解无过错责任,或许能够消除主张过错推定原则观点的学者的疑虑。

对于无过错原则的归责依据,有学者认为是危险⑤,而也有学者认为不仅仅包括危险⑥。鉴于该问题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我们姑且将其假定为存在{1-n}种依据,危险是其中之一。一般认为,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基于机动车的危险性,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这幅图,危险性是底色。然而,以危险性为底色并不妨碍我们用过错的色彩对人或物(即责任赔偿)进行着色,不以过错为底色也不等于人或物的颜色不能用过错。此外,在责任成立时依据危险性而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其价值倾向本身就稍显严格,若能在责任赔偿时纳入对过错因素的考量,缓和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反而能实现整体制度的公平。此为衡平理念的运用。

三 结语

虽然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都体现了侵权法对加害方课以较高的责任,给予受害人更好的保护,但二者仍然存在本质区别——责任成立时过错考虑的与否。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就成了无源之水,将会陷入尴尬的处境,而无过错原则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另外,无过错原则与过失相抵规则在侵权法中的正确定位,以及对无过错原则的正面理解,也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适用无过错原则的观点获得更强的说服力。因此,笔者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注释

①张新宝.走过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该书收录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三人谈》中,三位学者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我们要注意区分“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两个概念,“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应该理解为被保险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⑤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546页.“在无过失责任,……此种以危险而定其赔偿责任,乃在于实现分配正义,可称为危险的分配正义。”

⑥朱岩.侵权责任法通则.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88页.作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具体包括危险责任、替代责任与组织责任和公平责任。

[1]朱岩.侵权责任法通则·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87 - 430.

[2]张新宝.侵权行为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2008:296- 306.

[3]张新宝.走过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87 - 309.

[4]崔亚文.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之归责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2(19):276- 278.

[5]刘家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J].政治与法律,2010(5):10- 17.

[6]隋日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探析[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5(1):91 - 94.

[7]刘海安.过错对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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