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研究*
2013-10-24朱树林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
朱树林
(湖南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一 引 言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对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使用和保护已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知识形态商品在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与格局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自乌拉圭谈判将知识产权列入贸易谈判的议题,签署《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现统一的最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来[1],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升,仅用了2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从中国标准到国际标准的过渡。
由于知识资产使用边际成本为零的公共产品性质使“搭便车”现象极为严重,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产品垄断性专有的法律赋权及对模仿行为的惩戒,就使得模仿者的模仿难度与成本增加,一定程度抑制了“搭便车”行为,增强了创新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推动了出口贸易行为。Rafiquzzaman对加拿大出口贸易的研究发现,出口目的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诱使加拿大增加对该国的出口,但高收入与模仿能力强的国家强化专利保护对加拿大出口的促进作用更明显[2]。Rodetal也指出,大部分实证研究表明了出口目的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国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但可能受经济发展水平、模仿能力等因素的影响[3]。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对不同行业出口影响效应的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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