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影响作用的城乡差异*
——基于布罗代尔钟罩的法经济学思考
2013-10-08李启航陈国富
财经研究 2013年3期
李启航,陈国富
(1.山东财经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250014;2.南开大学 经济学院,天津300071)
一、引 言
财产性收入指居民家庭通过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收藏品等)直接获得的收入,可以视作“居民凭借所拥有的财产权利本身的流转而获得的溢出性收益”(石磊和张翼,2010)。近年来,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居民收入中的比重逐步上升,其地位和作用也受到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继“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必须“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图1列示了近年来我国城乡财产性收入的变化。1997年,各省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均值为113.87元,农村居民为28.72元,2011年分别为422.48元与235.81元(折算为1997年的不变价格)。在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总体收入增长速度的同时,财产性收入的分布趋向不平衡。

图1 我国城乡财产性收入变化趋势
国内学术界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也日渐丰富。其研究目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方面,研究者倾向于描述财产性收入的特征和其带来的影响,如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尤其是城乡差距)及其对整体收入差距的影响;另一方面,研究者希望通过理论或者实证方法,探讨财产性收入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制约或者促进),从而寻找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
关于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诸多学者进行了多角度的探索。何玉长(2012)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指出财产性收入具有二重性,是财产使用权(可转化为生产要素)的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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