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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公开与程序法定
——探究保障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之完善

2013-09-21于熠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
关键词:法律学校信息

于 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只有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而这种能够产生制约力的权力就是程序。“程序法定原则”[2]与西方法律精髓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规定有着精神意义上的暗合。在公开情形下建立公平程序,只有保证任何一个被认同的原则都是正义的,才能使劣等的人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3]。然而,由于公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来自于其自治学术组织本身和国家授权,根据政府组织权力理论,官僚层级生而具有自我管理权来实现其自身运转,也就使得学校在历史演进中作为特定官僚层级而发展。本文所研究之高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而学生主要指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本科生。之所以选取这样一个范围是鉴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主要现状以及社会普遍关注度决定的,笔者认为这样的范围更具有社会现实价值。

一、高校与学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于学籍取得、日常管理、奖励、处分、学生活动、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授予等方面都给予高校充分自主制定规定的权限。国家对高校的充分放权是教育的必然规律,但也产生了部分高校随意制定各项规定,更有明显与现行法律相悖的情形,从而使得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学生状告母校的情况已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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